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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規章第17條 肢體、粗暴動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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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規章
第14條 凡遭裁判員驅逐出場之人員,處罰款1萬元,並應立刻 離開場內
第17條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 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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