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尼古] 認真說 煙癮 完全不能和毒癮相提並論ㄅ
標題:Re: [尼古] 認真說 煙癮 完全不能和毒癮相提並論ㄅ
時間: Wed Jul 15 14:18:02 2026
不用這麼複雜
有一種藥,化學式上是安非他命的變種
並且台灣大規模使用他已經有幾十年歷史
很多未成年小朋友每天都在吃
生理毒性還遠低於香菸,至今也沒有多少社會危害
那就是ADHD的一線用藥 利他能
沒有醫生處方,100%是毒品
如果拿生理毒性做為判別是否為毒品的標準
就繞不開菸酒這兩個其實很毒的物質
最後就會導向一個危險的結論:
我們應該開放OO,因為他沒有菸/酒這麼毒
法律所稱的「毒品」,不完全是醫學化學來判斷,主要是三部分
1.成癮性(依賴原則)
該物質必須具備強烈的成癮性
包含心理上的精神依賴,或停藥後身體導致痛苦的戒斷症狀
2.濫用性(非醫療原則)
物質在社會上具有廣泛、非醫療目的拿來非法使用的極高風險
3.社會危害性(公共安全原則)
其實這才是最重要的判斷。
這個物質是否會直接或間接摧毀社會安全與公共利益。包含直接的神智失控、間接的成癮性犯罪行為。
所以有些化學物質,就算符合前兩項,但如果第三原則不符合,那麼就不算法律上的毒品代表物的話,台灣人大概都曉得
檳榔、咖啡因、菸草(尼古丁)
這幾類物質,基本上不具有對社會安全的危害,因此就算有成癮和濫用現象
依然沒有被「台灣」列為毒品
不過呢,之所以提到毒品是法律定義,其實都和不同時空的法律規定有關
「純咖啡因」在台灣是管制食品添加物、在中國屬於第二類精神管制物品台灣目前還沒有管制檳榔,但是「檳榔鹼」因為有致癌效果,因此像是澳洲、土耳其、阿拉伯等國家,是被列為列管毒品。菸草雖然不被列為毒品,但是電子煙是例外。有不少國家將其管制並視為犯罪行為————————然後前面提到三原則,其實還有一個最後判定是否為毒品的隱藏原則Ex.社會代價評估如果某種物質已經與人類社會的經濟、歷史、文化深度綁定,全面禁絕的政治代價與執法成本高到國家無法承受時我法律就會選擇「退而求其次」——將其排除為毒品,增加額外管制條例
代表物:酒精
酒類完全符合前面三原則,但生物意義上,人類祖先本來就是因為擁有代謝酒精酵素而能夠存活下來(醉猴理論)
並且因此發展出農業、造酒、祭祀還有社會交際的重要關鍵
想要把酒精列為毒品管制,看看美國禁酒令的慘況就知道
這東西根本沒辦法從人類社會移除,因此最後只能選擇制度管制條例規範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