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之谷私服「87谷」海撈77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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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楓之谷》私服「87谷」越玩越大,甚至成立公司、串接第三方支付收玩家儲值。
遊戲橘子提告後,
士林地院認定曙光科技負責人曾男、營運長陳男、遊戲企劃黃男、前法務長兼執行長袁男、系統維護工程師吳男共同侵權,
犯罪所得至少7700萬元,5人遭判3月至1年徒刑,
其中曾、陳若判決確定恐得入監。
曙光科技負責人曾男早在2016年10月間,
就從網路取得仿《楓之谷》遊戲內容及玩法的「113版本楓之谷」程式碼並加以改作,
隔年架設「87ms」私人伺服器,也就是「87谷」。
隨後其他人陸續加入私服團隊,陳男負責程式碼改作,之後擔任曙光科技營運長兼工程部主管;
黃男先後負責客服、伺服器及硬體管理,以及遊戲內容製作、上傳更新;
袁男負責合約審查、法律糾紛及法規遵循,後來擔任法務長兼執行長;
吳男則擔任系統維護工程師,負責87谷程式碼維修及調整。
隨著87谷經營規模逐漸擴大,
曾男、陳男及袁男於2021年3月23日成立曙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將原本的私服納入公司營運,除了有員工各自分
也架設87谷官方網站,並透過臉書粉專、私密社團及LINE官方帳號招攬玩家。
87谷也不只是「開服給玩家玩」。
曙光公司還向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辦服務,玩家想儲值,可以使用信用卡、到超商繳費或匯款,
換取遊戲點數,相關款項再進入公司帳戶。
而這個經營多年的私服,直到2024年才浮上檯面。
遊戲橘子於2024年1月5日接獲調查局通知,得知疑似有侵害著作權情形,
同月25日正式提出刑事告訴,
指87ms團隊經營的私服與《新楓之谷》遊戲畫面、玩法相當近似,
官網也使用官方遊戲角色圖素、遊戲背景及「楓之谷」名稱。
遊戲橘子提告後,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展開調查、蒐證,並報請士林地檢署偵辦,
案件於2024年2月27日查獲,
檢方偵查後認定曾男等5人涉嫌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依法提起公訴。
開庭時,袁男坦承犯行,其餘4人則否認犯罪。
曾男辯稱,他取得的並不是購買來的破解檔,而是網路愛好者社群中的舊版程式,
玩家也只會下載登入器,不會下載整套程式。
更重要的是,他曾詢問當時自稱具有律師身分的袁男,
對方告訴他,舊版《楓之谷》就像遭到「棄置」的版本,可以拿來再利用,
因此一直相信經營私服沒有違法問題。
陳男方面則主張,87谷官網從一開始就寫得很清楚,是「懷舊楓之谷私服」,
會來玩的玩家本來就知道這不是官方伺服器,
根本不會把87谷和正版《新楓之谷》搞混。
黃男則稱,自己主要負責辦公室電腦硬體及遊戲企劃,沒有資訊相關背景,
也不是核心程式開發人員;
吳男也表示,他加入時87谷已經營運多年,
自己主要透過遠端方式維護伺服器,並沒有和其他人共同侵權的意思。
法官比對《新楓之谷》與87谷的遊戲畫面,
可以發現87谷中的人物、造型及場景,
從整體外觀及感覺來看具有「顯著相似性」,
足以認定相關內容是重製、改作自《新楓之谷》的美術著作。
至於「玩家都知道是私服」的說法也站不住腳。
87谷雖然在官網標示「懷舊楓之谷私服」,
甚至設有「楓之谷私服下載」標籤,卻沒有明確表示「未經NEXON授權」,
也不能因此推論所有玩家都知道「私服」就是非官方架設的伺服器。
此外,商標侵權也不必真的抓到某名玩家「認錯服」才算數,
只要相關消費者可能誤認87谷與官方《新楓之谷》屬於同一來源,
或認為兩者具有授權、關係企業等關聯,就有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更關鍵的是,曾男等人並非真的從頭到尾都相信「私服合法」。
曾男在調查局詢問時曾表示,
他知道NEXON對《MapleStory》享有著作權,也認同曙光公司改作遊戲並營利有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
陳男也曾表示,在他的認知中,模擬遊戲橘子的程式碼就是侵權,「因為從外觀上看起來就是MapleStory楓之谷」,
顯示幾人其實早已對經營私服是否合法心存疑慮。
至於多人把「以為合法」的原因指向袁男,同樣沒有被接受。
袁男雖曾向其他人表示經營私服沒有問題,
甚至以「被丟棄的腳踏車可以撿來再利用」作為比喻,
但他到了庭上卻自承,自己根本沒有律師資格,只曾參加過律師考試。
法官認,這種泛稱「合法」的說法,並非具體、明確且有依據的法律意見;
其他被告都有相當教育程度,也熟悉網路資訊,
只要稍加查詢,就能確認袁男究竟有沒有律師資格,
或另外尋求真正的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不能只因聽到一句「合法」,就認為可以免除責任。
此外,5人雖然各自負責不同工作,但都在87谷營運中扮演一環。曾男、陳男及吳男負責程式碼改作、維修及調整;黃男負責伺服器、硬體及遊戲內容製作更新;袁男則參與公司經營及法務事務,彼此相互支援,讓87谷得以持續運作並吸引玩家消費,因此均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至於87谷究竟賺了多少?
法官依照被告等人自己的供述,並採對曙光公司較有利的方式計算,
認定公司自2021年成立後至2024年2月遭查獲期間,
整體犯罪所得至少高達7700萬元。
士林地院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判曾男1年、陳男10月;黃男、吳男各6月,袁男3月,
其中黃、吳、袁3人可易科罰金,曙光科技另科罰金30萬元。
犯罪所得部分,曾男680萬元、陳男680萬元、黃男108萬3230元、袁男660萬元、吳男146萬3000元均遭宣告沒收;
曙光公司則另沒收5425萬3770元,合計7700萬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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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一篇喔
懶人包就是私服賺爛
2024年被抄家 現在判決出來
不過也沒關多久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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