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無償供住!觀護人想退休賣房…更生人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林姓榮譽觀護人提供房屋當中途之家,讓更生人借住。住在裡面的陳男得知林打算退休賣屋,疑覬覦售屋款,把觀護人打到站不穩並逼迫簽本票。陳辯稱林欠他錢,法官未採信,依強盜未遂罪判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備註:
你猜猜為何他是更生人
查照了判決所附上的前科記錄,還真精彩啊... (本刑事案為基隆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先說不構成累犯部分,在第一個判決書(新北地院一零七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三號,被告曾經換名過)中,提到的是:
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九四年九月十四日釋放出所;另因傷害等案件,經同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判決處有期刑三月、六月、拘役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合併定應執行拘役六十五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九六年度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九七年度訴字第四零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確定,上開案件徒刑部分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同法院以九七年度士簡字第八零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接續執行,於九十九年三月一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另因(一)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一百年度審簡字第一六零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再因(二)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一零一年審易字第一一五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一零一年度審簡字第七一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確定,一零一年審簡字第七五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將上開案件以一零一年聲字第一七四二號合併定應執行刑一年六月;復因(三)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一零一年度審簡字第一三六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因(四)妨害自由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同法院以一零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一年、五月確定,上開(三)(四)案件,嗣經同法院以一零三年度聲字第三零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並與上開(一)(二)部分接續執行,於一零四年六月二四日假釋出監,同年一零月二一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然後回到本案: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槍砲、傷害、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一零七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二)同院以一零七年度簡字第二七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三)同院以一零七年度簡字第四五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四)同院以一零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六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五)同院以一零八年度簡字第九零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零八年度審易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七)新北地院以一一二年度金易字第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一)至(七)案所宣示之有期徒刑,經新北地院以一一三年度聲字第三九九三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一零九年八月一二日縮短刑期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一一五年三月一八日縮刑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因此要說是「忘恩負義」,一點都不為過
幾乎都是判到有期徒刑的程度(且似乎還不准許易科罰金,因未聲明異議而入獄執行),放這種人回歸社會,根本不能期待可以教化...
再進一步來看,按照被害人(林某榮譽觀護人、董某更生人)所言:
林某:
【致傷部分】
當天早上被告打電話說有事情,我大概九點多到時,沒多久被告就立刻鎖上門,也不知道什麼原因,立刻生氣就要毆打我,我記得他是拿長條的木條打,打當中要我簽本票、要我脫衣服、要我一些不合理的事情,我當然拒絕,被打得就更兇了,接下來桌上呈現西瓜刀等武器,我心生恐懼,又繼續挨打,我曾經求饒,但完全無用,甚至他說一定要打出皮肉傷才行,我心裡也不知道為什麼,被打的原因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他就是想要簽本票,以後想要我這個房子的錢,後來當中他又拿米酒之類的灑了滿地,試圖想要縱火,當然沒有做到。被告講了一些責怪我的話,莫名的氣憤,我也不知道責怪什麼。應該是在五、六月時,疫情過後,我兒子、女兒、弟弟等家人從國外回來,家人建議我放下志工工作,因為我已經七十多歲,我依親的訊息,或許造成他們的想法。他們應該知道我計畫依親要賣上開房屋。被告有叫我簽本票跟脫衣服,我沒有簽也沒有脫,被告是拿一本本票出來,我沒注意上面是否有寫字,我無法確定當時要求我簽多少金額。不知道被告在哪裡拿西瓜刀,我看依稀有二、三把,有長的也有短的,放桌上,當時被告憤怒的用西瓜刀打碎客廳桌子玻璃,玻璃碎了一地,我已經受傷,地上都有血跡,被告把一大桶塑膠桶裝的米酒灑在地板,整個地上都是水,也有潑灑到家具,被告有拿出打火機,就是想要點火。後來,不知道何時,董○○出現在門口,董○○背著我,載我到醫院。我當時完全無法說話,已經昏迷,幾乎快死掉,都沒有跟董○○說話,我只記得車上有禮品、水,我請他開水,我就喝了一些水。……當日我進門後不久,被告就將門上鎖,拿棍子打我,被告先打我才要我簽本票,我不簽又繼續打。……我看到本票時,本票就放在桌上,我記憶中是本票在桌上要我簽,當時很慌亂,我根本沒有說話的時間跟空間。當下不確定是簽多少錢,但被告需要的是一筆錢,被告一直想把房子處理掉。被告拿出白色塑膠桶的米酒,在警詢中是警察寫六公升,因為我不確定,是一般攤販使用的大小。十月二十四日當天發生事情,我就立刻被送到基隆長庚醫院急診室,我可能半昏迷,幾乎快死掉,在醫院不到三個星期內,不同時間動了三次手術,這樣的傷害對我的身心靈的確很重,當時縱使在醫院裡面被告還在該期間時刻來,來恐嚇的語言及還是需要錢的態度,當時我很恐慌,包括我的醫生跟護理師都知道,甚至在住院期間有一兩天我嚇到請護理師把我整個床舖弄到護理站去睡。十一月十二日還是十一日我出院的當下,我在國外的家人在隔兩天就把我接到國外去休養,在國外時,被告有透過共通的朋友或直接跟我對話,但話語當中時而恐嚇,時而不知所云,我一律沒有回。……我在國外休養,整個人癱在那裡幾乎死掉,完全無法動,還好有家人照顧,……快到六個月時,有朋友提醒我說告訴期有半年,……我的家人們非常憤怒時,他們拖著我到深澳坑派出所報案。……和被告的對話紀錄,我從來沒有刪過,是後來有一天被告到醫院把我的手機拿去,在二十四日之前的全部刪掉,我手機裡面所有LINE紀錄完全不見。住院期間,被告還有帶著更生同學一起來,董○○也來過,來的時候大部分都是用恐嚇的狀況說話,甚至醫生在查房正好碰見,醫院看到我緊張,會做些措施。這期間被告還會傳訊息,是因為我是教誨師,有輔導觀念,每天被恐嚇時,按捺自己的心情,用比較安撫的方法安撫加害者,以免失控,這是我自己做的保護措施。……當日約上午九點到上開房屋,送醫時間大約是下午快二點,這期間我在樓上無法拿手機,被告把我包包丟到遠處的地上,當時無法呼救。
【證明有不法所有意圖部分】
被告是我輔導的一個學生,為了他們能夠重新回社會,希望他們更生有些工作做,因為當時接近快要年假或端午節的節日,都需要做產品,所以那桶米酒是為了要做產品等語;最早時因為基督教更新團契有個美好的計畫,是希望這些更生人能夠復歸社會,我是屬於基隆區會的理監事,跟被告那次之前就有這樣的連結,因此希望再做這件事情。我把上開房屋拿出來的目的是為了這個事情,我稱之為中途之家、更生人的庇護所,他們都瞭解。董○○出獄以後,我希望這些學生能夠合作,成立一些比較有意義的工作,自給自足。住在上開房屋的更生人就是被告跟董○○,之前陸續有臨時來住需要幫助的同學,所以房客來來去去。我沒有跟被告和董○○收房租,但是我都跟學生說,是更生人的觀念,每個人應該都要有一些付出作為整個家用,因為董○○母親跟我聯繫,董○○應該有付出,大概用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生活費的方式,五千元是大家共同的共識,被告當時有建議,就是如果要在這個地方共生的話(應該要有付出)。董○○有付過五千元,是被告收走的,我從來沒有在董○○手中拿五千元。被告沒有付錢,因為我賦予被告像是班長leader的位置。被告沒有就上開房屋付過任何貸款或稅金等費用。董○○付五千元到一個帳戶裡,因為是中途之家,所以帳戶是我的,是彰化銀行帳戶,開完帳戶後,我將提款卡交給被告,交由他們處理,只有本子跟印章在我這,提款卡跟密碼交給被告,因為被告算是leader要做安排。帳戶裡面有一個預備金,我記得是五十萬元還是二十萬元,我先放在裡面做中途之家的資本,我的意思是讓他們每天的生活費,三餐等需要用的時候再去領取,我的用意是好的。被告偶爾會告訴我用什麼,因為我們要做產品,有些材料要購買,但沒有每一筆都告訴我,他不用每一筆都告訴我。除此之外,還有借車子給被告,被告不需要負擔車子的稅金或任何費用。因為是貸款的車子,他有付過一次還是幾次貸款,一次以後都是我在付的。貸款費用每月一萬多元。貸款買進來的車,是給整個中途之家做公務車用的概念,這三年內是被告在用比較多。在本案被毆打之前,有一次我在醫院時急需五萬元,我拿存摺提領五萬元,可是我後來在醫院就還了二萬元,我後來跟被告說我急需五萬元,我領了五萬元,被告說自己媽媽不用啦。如果按照我前面投進去的有五十、二十、十(萬元)進去,照道理我認為是我自己的錢。在一一零年六月七日開戶,發生本案後在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結清帳戶,整個一年多中間還會再存錢進去,除了五萬元外,沒有提領過其他錢。……被告有無存入帳戶我沒有過問,但董○○及其母親,有答應一起做共生,要一起做生意,董○○母親有匯進去三十萬元,可是生意沒做成,錢也不見了。……在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前,被告並沒有要求要彙算帳戶內款項的歸屬
董某:
【致傷部分】
林○到達上開房屋時,我在房間睡覺,後來我從房間出來時,看到被告和林○在吵架,但沒有聽到他們在吵什麼,沒有看到林○被打,我只聽到吵架聲,就去樓下7-11吃早餐,大概下午才回去。回去就看到林○受傷,我看林○受傷蠻嚴重的,就帶她去基隆長庚醫院,我跟被告借車鑰匙,借車載林○去醫院。我不記得是否被告叫我回去的。回來的時候,有看到地上有碎玻璃,沒有注意是否有潮濕或有水,應該有一點滑。
【證明有不法所有意圖部分】
房屋是林○的,我每個月有轉帳房租五千元。我不知道被告有沒有繳房租,每次電費來我也有繳一部分。我母親匯的三十萬元是我跟被告要投資做火鍋的生意,是匯款到一個帳戶裡面。這三十萬元,我也可以用,被告也可以用,林○也可以用。如果我們要做什麼的時候,就請被告去領。……最後這三十萬元沒有拿來做生意,就花掉,我跟被告一起花掉。我跟被告說要一人一半補回去,講是這樣講,但我們也沒有要再繼續追究此事。林○好像有花到,不記得花到何處,好像有聽被告講過此事。
這白吃白住都不獲得領情,真不曉得以後還有誰願意接納他同住了... 但露宿街頭卻可能會復歸舊有犯罪習慣,對社政機關來說很苦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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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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