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對鍾文智科監讓他落跑 高院法官陳勇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董事長、「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遭判刑18年定讞
後,當天就落跑。外界批評當時解除鍾文智科技監控的高等法院合議庭縱放
,受命法官陳勇松因此遭監察院提出彈劾,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議處。職務
法庭9日判決將他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
稍早前公佈的判決理由摘要,補充如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一四年度懲字第六號、第八號)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陳勇松於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零號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上訴第三審審理中,擔任該案被告強制處分案件受命法官期間,有
(一)就命被告加保二千萬元而無庸延長科控期間之裁定,未當庭宣示或命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
(二)未遵循裁判書製作流程,而推由審判長手寫加載及被付懲戒人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之方式,就系爭審理單增補內容;
(三)未依法定程序,指示書記官更改並抽換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四)辦理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十七號及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復未督促及時送達裁定正本予檢察官,侵害其抗告權等違失行為,經司法院及監察院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合併審理。
三、本院認定陳勇松有應受懲戒必要之理由
本院認為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違失行為,自其違反職務上義務及辦案程序之外顯行為,已足徵顯其未能謹慎勤懇、客觀中立執行職務之任事態度,不但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且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損害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而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規定,而具有應受懲戒之事由,為維護職務秩序與司法公信,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四、本院酌定陳勇松應處以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壹年的理由
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高等法院金融庭法官,明知其承辦之系爭強制處分案件,被告經高等法院判決有罪,處以重刑及沒收、追徵鉅額犯罪所得,且被告前曾棄保逃亡遭通緝,冒名使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境二次,檢察官已建請法院延長科控。自應使當事人就合議庭所為加保二千萬元,而未延長科控之替代羈押強制處分之裁定,有提起抗告聲明不服之機會,且不得做出任何偏頗一造而摒蔽他造權益之處置。詎被付懲戒人顯然忽視本案強制處分影響之重要性,在一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合議庭評議作成後,明顯忽略檢察官在開庭訊問時已數次強調應延長被告科控之必要後,仍選擇不再開庭宣示或製作裁定正本送達,而僅指示書記官將評議結果通知被告並令其辦理加保及解除科控手續;至一一四年一月九日及二十二日後續所為強制處分變更雖有作成裁定正本送達,卻容任遲延送達致檢察官對該裁定已無抗告實益;更於一一四年三月間事後修改合議庭評議內容及公務電話紀錄,致社會大眾強烈質疑最初合議庭決議之真實性。是其前揭行為實已嚴重斲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從而,考量被付懲戒人平時考績及工作勤勉程度、本件違失行為動機、情節及造成之損害,暨事後表示願接受檢討及究責之態度等情,經本院整體評價結果,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暨呈現之人格圖像,雖未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惟經考量其對應遵守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的欠缺謹慎與輕忽重大程度,及對法官整體公正形象的不利影響,認應對被付懲戒人處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一年的處分,方足生相當之警惕效果,衡酌責懲相當性及懲戒目的,較為允當。
同時還有其他案件出包,這可真是精彩了...
而且查了一下,也都是鍾文智案系列相關,一件是解除境管處分部分,另一件則為變更報到限制部分
看來這鍋真的很深,深奧得見不到底部...
不過:
一、會說「未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意思就是本來的心證就不是「撤職」、「免職」等最嚴重的處分
二、做到這樣的輕是想留一點顏面,不能讓高等法院太難堪
又雖然同案的邱中義法官已經不再擔任審判長,但還是有在其他合議庭繼續協助審理案件,看來都沒什麼大不了嘛...
反正簡單來講,無法期望判決的處分會太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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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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