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長期家暴!還照護失明婆婆+3子女 嘉義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2025年8月發生一起驚悚殺夫案,一名30歲黃姓人妻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於8月6日凌晨與36歲莊姓丈夫發生爭執後,持水果刀連刺丈夫15刀,致其重傷不治。案發後,黃女將兇器丟至陽台外,莊男的胞弟發現異狀報警。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黃女在遭受長期家暴的狀況下、還得照顧失明婆婆及3名發展遲緩子女,更加上經濟困難等因素,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案可上訴。
推 tmgl: 法官的標準無法理解 59.115.10.164 07/10 16:46
要理解的話,應該不難
只是在公佈判刑的同一天,國民法官庭同時作出另一件裁定:(一一五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一號)
【主文】
黃○○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撤銷暫行安置。
【理由】
一、按暫行安置之原因或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者,應即撤銷暫行安置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刑法第十九條之原因存在,並參以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對於社會秩序具有高度危險性,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暫行安置六月,於一一五年六月五日起延長暫行安置六月,此有本院一一四年度偵聲字第一三二號及一一五年度國審暫安字第一號刑事裁定可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執行暫行安置於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內。
三、經查:
(一)被告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已坦承本案殺人犯行,且有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所聲請調查之證據可資佐證,復經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並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二)從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所出具鑑定書之結論觀之,該院醫師從被告之疾病病程、過去之治療紀錄與醫療順從性,認被告可能因受精神疾病之影響、病識感不佳,而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雖有施以監護之必要。然查:
1.本院參佐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函文檢附王登五醫師就被告現況所出具之病歷摘要表認為:「被告在該院治療過程時之情緒穩定、有持續以藥物治療,未有觀察到其有妄想、幻覺等症狀」、「被告能了解自身情緒議題,對於現實狀態之感知及理解無顯著與現實脫節之情,亦無明顯遜於一般之成年人」、「從被告住院期間之表現,其衝動控制較為不佳,解決壓力事件技巧有限,在無適當監控保護之環境,仍有暴力風險」,以及該院於一一五年五月四日函文檢附黃醫師就被告現況所出具之病歷摘要表認為:「被告情緒合宜,但多行為問題,非精神症狀,因與前任主治醫師王登五醫師一致認為無明顯精神症狀,診斷為適應性疾患合併憂鬱心情,有病識感,配合度佳」等情。顯見被告於監護期間,業經前開醫療院所治療,且評估精神病症已有顯著改善,洵無疑義。
2.又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於暫行安置期間,祖母、父母及親友均有頻繁探望及關心;我現在都有定期服藥,心情與病情平靜,我的恐懼只有莊○○,我對夫家造成這麼大的損害,不可能再去接觸他們等語,堪認被告對於自身精神疾病已有病識感,且服藥順從性佳,且當被告服刑完畢後,亦有原生家庭足以支持其穩定生活,況其原本之壓力來源已無,是其情狀難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且有緊急必要之可能。
四、綜上,本院考量被告所涉犯情節、手段,至今已受暫行安置之期間、本案業已宣判,並審酌被告受醫療照護、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認原暫行安置之原因即消滅,應自一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撤銷暫行安置。
只是判決理由部分,應該還需要等一段時日後,才會公佈
但就這個「撤銷暫行安置」裁定內容來看,看來應該只是認死者對她人身安全有風險,而在對方亡故後,就沒有這個問題
且這樣看下來,對其他家人而言,在她回家了之後,就不存在這個問題嗎?(目前只能假設沒有「羈押」裁定,因為主文沒有諭知其他事項)
現階段應可推定,雙方(婆媳)之間不會再來往了,而這樣的結果看來應是基於人情世故下的結果,國民法官也不是「死板」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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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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