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告3法官「偏袒自己人」求償3073億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蔣姓男子在前年底狀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分案科長、法官、承辦人等4人,求償226萬餘元,因蔣男未繳裁判費,遭中高行的合議庭駁回,蔣男再以「法官偏袒自己人」為由,再向當時承審的3名法官,求償3073億元,台中地院審理此案時,要求蔣男需依法繳交20億元的裁判費,蔣逾期未繳,遭認定無意繳納、純屬惡意騷擾,依法駁回訴訟,再因其濫訟行為,額外罰款9萬元,尚未確定。
其實這不是第一次了,無理取鬧的案例還有很多呢...
而且從一開始,按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裁定,聲明就已經涵蓋「損害賠償」的意思了: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二十六萬六千二百零八元,裁定書登載訴之聲明一併登載司法院網站。
二、是否有人藉勢藉端影響司法公正?應受查處,免於秋後算帳應迴避及經手蔣敏洲所有案件。
之後就是無限的騷擾,且迄今擴張到三千零七十三億七百三十萬七千三百零七元,甚至對於移送中院(非得合併認定的範疇)的裁定,也有不服的意思,不過這邊不多談。
又在行政法院方面,也不是沒有被開罰的前例
其中:
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裁定(今年一月八日作成)
三、原告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原告如提供新臺幣3萬元供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理由:
(二)濫訴及裁處罰鍰等部分:
1、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第一項第十一款)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第五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判書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且得以原告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第六項)行政法院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得各處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七項)前項處罰應與本案訴訟合併裁定之。裁定內應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2、核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原因事實與後續訴訟行為,足認原告僅因對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號裁定不服,即於未檢附具體事證之情形下,對本院法官林靜雯恣意提起訴訟,並請求毫無根據之上開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且無負擔本院依法核定之裁判費意願,是依原告書狀所載,堪認原告於本件之事實上、法律上主張均欠缺合理依據甚明。
3、其次,觀諸原告自一一四年起對本院相關案件承辦之院長、法官、書記官等提出多起訴訟,且核其聲明均亦係對承辦人員起訴損害賠償及略如本件訴之聲明二、三所示,諸如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訴訟費用由被告預繳上傳司法院平台。二、應函送被告偵辦及依電腦分案,應迴避經手原告所有案件。」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可稽,又以原告姓名於各法院以損害賠償案由而為查詢,所提起之相關案件經法院裁判者,至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已達「四百二十五」件,亦有司法院裁判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再原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相關案件承辦人員起訴,亦有經法院認係基於惡意經裁處罰鍰之事件(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八、四八五、五七七、七五二號民事裁定參照),足見原告迭因訴訟結果不如預期即濫行對法院相關承辦人員提起行政、民事訴訟,顯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以濫行訴訟方式宣洩個人負面情緒,揆諸上開規定,自符合行政訴訟法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其訴難認合法。
4、原告恣意起訴,所為使司法處理其起訴後相關程序,虛耗司法資源,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應對原告裁處罰鍰三萬元為適當。
5、不服行政法院裁處濫訴罰鍰的裁定,得以抗告救濟,然因原告的本案訴訟業經裁定認屬濫訴,予以駁回,為嚇阻濫訴人且避免其繼續濫用救濟程序,且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的效力。因此,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項後段明定,法院應於裁定內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停止執行。審酌罰鍰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上開規範意旨自非係備供執行因抗告、停止執行期間之經過原告所受利益,而暫緩移送執行既仍係為避免原告繼續濫用救濟程序,且本件裁罰金額非鉅,不致造成原告過度之負擔,認以提供足額之擔保始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只是差在沒有亂聲請釋憲而已
而最新的這個駁回裁定則是臺中地院一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九零號,同時必須擔心這些連續處分,對這位男子本身而言,沒有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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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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