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新竹棒球場案 高虹安:違失都發
糾正的事務都是環繞在談市政府本身,與地檢署沒有關係
~~~~~~~~~~~~~~~~~~~~~~~~~~~~~~~~~~~~~~~~~~~~~~~~~~~~~~~~
目前理論上:
一、這些都與偵辦作為無關,而是前朝政府在管理、作業上的疏失,所以才釀成這種不必 要的麻煩,並產生貪污的疑慮
二、雖然事後高虹安當局表示「已經進行刑事告發」,可是也要有充分的恆心,不然無法 拉下馬
所以根本就不能說監察院「睡覺」,或是對執政黨的瀕臨違法作為坐視不理,只是證據也要能一擊斃命,才可以決定下一步作為(如糾正、彈劾等)啊!
~~~~~~~~~~~~~~~~~~~~~~~~~~~~~~~~~~~~~~~~~~~~~~~~~~~~~~~~~~~~~~~~
你在說什麼???
你把全部文案貼上來了 不會看重點???
重點在最後一句 你偏偏不貼
至於本案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究責,因相關刑事案件尚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由於行政責任之究責與刑案偵辦資料有所關聯,爰擬俟該署偵辦情形,再行處理。
講白話就是 監察院認定
"有犯罪 但是 沒有犯人" 監察院指出的罪行 都是公訴罪
就是檢察官怠惰 怎麼會不跟 地檢署沒有關係???
我們先不說 青鳥們一直幫忙洗地的
沒有驗收 就都是廠商的責任 跟公務員什麼關係
亂挖破壞證據 還告什麼鬼 這種
就你貼的 監察院查出來 他們認定的事實
四、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物監造訂為「主要部分」(註: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依建築法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僅能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惟本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訂定卻容許相關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由不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標,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且與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未合,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 讓一個不具備投標資格的公司得標
這不會因為挖地 就讓投標文件不見吧 就讓資格符合吧
那 這是不是穩的圖利? <<< 公訴罪
就是我說的 穩穩的犯罪 但是 沒有犯人
因為檢察官四年不做事
其他
二、巨佳公司承攬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如球場未能於30分鐘內排水,未清除表土層中直徑大於3公分之所有石礫、混凝土塊,及其它有害草種生長之雜物等);復因球場覆土下方設計地下停車場,實際覆土厚度超過結構分析許可之重量,斷面強度並未達到我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所可確保之「安全程度」,有安全性疑慮,致須將超載覆土移除並辦理一連串改善作業,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24條
這個也有嚴重偷工減料部分 公家機關監督不周 也是圖利 <<<公訴
沒找到錢就穩的圖利 (這還是沒找到錢進口袋的時候)
這還叫做證據 不夠一槍斃命?
監察院查四年 好不容易睡醒
檢調還在繼續押案
才會導致現在的事實
再說一次 就是 "有犯罪事實 但是 沒有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