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民檔案驚見「馬士元」「馬世元」 監督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政治檔案法2023年修法後,檔案局已經可以依法揭露政治檔案裡線民身分,檔案局也陸續將過去遮蔽處拿掉。其中部分重要檔案公開上網。而「法務部調查局諮詢人員綜合卷案」、「(法務部調查局)79年佈建綜合卷案」,因屬於佈建工作,揭露相當多線民身分。其中,內政部次長「馬士元」名字也出現在線民名單,化名是「馬介」,而在另一份「馬世元」資料裡,監視當時「環生社」指導教授林俊義成為重大績效。不過,馬士元接受求證時則否認此事。
推 una283: 難怪一直蓋著不公布喊了那麼久轉型正義 220.132.181.237 07/18 20:25→ una283: 還害了電影無法播 220.132.181.237 07/18 20:26→ una283: 什麼時候才要全面解密 220.132.181.237 07/18 20:26
只能說,要完整公佈,還需要一段時日,不要期待「一次過」
畢竟不管是《政治檔案條例》,或者一般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都有限制對於某些機密資訊,如果有其他法律根據可循,縱使過了指定期限,仍得不予解封
就算因而惹來質疑,但某種程度上,代價可是無從計量的啊...
且需謹慎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明示:
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雖規定,促轉會封存、攜去或留置由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應得該機關(構)之主管長官允許,惟該項但書就機關(構)主管長官對於促轉會為上述保全措施予以拒絕時,定有應舉證證明促轉會封存、攜去或留置資料或證物,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獲准等要件。故通觀該項規定全文,可知機關(構)之主管長官如未依但書規定提出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之證明及經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其假處分聲請者,即不得拒絕促轉會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就其持有之資料或證物進行保全措施。……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係就促轉會保全資料及證物之方式及其相關程序所作規範,並非就資料或證物持有者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非難,故與行政罰所稱「裁罰性不利處分」,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之不法行為所為制裁者,並不相同,無行政罰法及其相關法理之適用。
所以話說回近來公開的政治檔案
姑且不論是否有同名同姓,或有想以當過「線民」的經歷來求證等,基本上當年都是草木皆兵的時代,一切只能講得曖昧點
要公開反政府本就無可能,在嚴密的監視之下,被迫「地下化」自然是正常的,再驚訝就不大對勁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