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女學霸進酒商過勞中風失語 法官指「自己也有錯」少賠16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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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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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女學霸進酒商過勞中風失語 法官指「自己也有錯」少賠16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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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姓女子擁有頂大學士、藝術大學碩士學歷,並曾赴波蘭知名藝術學院研修,專精英文、西班牙文及波蘭文,英文能力更足以擔任口譯。她進入葡萄酒代理商擔任品牌副理僅4個月,便因長期加班及口譯壓力中風,失去外語與工作能力。士林地院認定屬職災,判公司賠償1228萬餘元;但因她身體不適仍未請假就醫,被認定自負一成責任,少賠約161萬元
羅女於2019年3月4日進入該公司擔任品牌副理,月薪5萬5000元,保障年薪14個月,負責品牌行銷、銷售規劃、活動籌辦、管理及外語口譯等工作。
學經歷優異的她,原本對葡萄酒產業並不熟悉,公司卻要求她在短時間內上手,陸續交辦酒展、晚宴及酒廠活動。她除了籌畫活動、接待外賓及進行外語即席口譯,還須利用下班及假日研讀葡萄酒品種、產地、市場及酒廠歷史等專業資料。
2019年6月27日下午,羅女在公司進行教育訓練及口譯時,突然昏倒失去意識,送醫後診斷為急性腦梗塞,並留下失語、肢體無力及認知功能障礙等嚴重後遺症。
台大醫院評估後,認為她的長期工作負荷與疾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建議認定為職業病;勞保局之後也核定她所罹患疾病為職業病。
羅女主張,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至4個月平均每月加班時數也超過80小時,且曾連續17天沒有休假。她認為,公司違反工時、例假及休息等規定,明知她長期超時工作,卻未提供人力支援或調整工作量,才導致她過勞中風。
公司則抗辯,羅女正式申請並獲核准的加班時數只有49小時,其餘打卡後留在公司的時間,不代表她均有實際提供勞務。至於自行研讀葡萄酒資料、下班後處理聯繫事項及參加WSET課程,也不是公司要求或強制,不能全部列入加班時數。
公司另引用台北榮總鑑定結果,主張羅女的工時並未達到過勞指引所列的長期工作過重標準,也無法證明有異常事件或短期工作過重,因此中風與工作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檢視打卡紀錄、活動資料及通訊軟體對話後認為,判斷勞工是否過勞,不能只看公司核准多少加班時數,而應確認勞工是否確實提供勞務。
因此,羅女留在公司的時間、活動前布置及活動後整理、午休或下班後接受主管交辦事項,以及假日參加葡萄酒課程等,均被納入工作負荷判斷。
法官認,羅女發病前1個月加班約97小時。雖未達過勞指引所列的100小時標準,但她剛進入陌生產業,便接連承辦酒展、晚宴及酒廠活動,除了接待外賓,還須在期限壓力下進行外語即席口譯,精神負荷相當沉重。
2019年6月間,她幾乎每天都在晚間10時後下班,多次工作至晚間11時59分,甚至跨越午夜,假日仍須研讀專業資料及參加課程,造成工時不規律、休息不足。
此外,羅女過去沒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或中風病史,也沒有吸菸、飲酒紀錄。依相關風險評估,她未來10年發生腦中風的機率僅約5%,屬低風險族群。
綜合工時、工作內容、期限壓力、精神負荷及健康狀況後,羅女的中風被認定與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屬於職業災害。公司從出勤紀錄即可得知她長期工作至深夜,卻未適時增加人力支援、調整工作內容或減少工作量,違反保護勞工健康的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然而,她在2019年6月24日已出現感冒及身體不適,卻因工作忙碌沒有就醫;到了同月27日,同事也察覺她狀況不佳,透過通訊軟體勸她應以身體為重,趕快請假就醫,但她仍持續延長工時,並於當天下午昏倒。
士林地院認為,羅女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最為了解,在已經不舒服、又經同事提醒的情況下,仍繼續工作,其行為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因此依《民法》第217條認定她「與有過失」。
所謂「與有過失」,白話來說,就是事情雖然主要由公司造成,但羅女自己的行為,也被認為讓傷害發生或變得更嚴重,因此不能要求公司負擔全部賠償,法官酌定,羅女須自行承擔十分之一責任,公司負擔其餘九成。
羅女可請求醫療費29萬1093元、交通費1萬1780元、看護費2萬元、勞動能力減損1476萬9219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1609萬2092元。
扣除一成與有過失後,賠償減少約160萬9209元,再扣除公司先前已支付的220萬元職災工資補償,判公司應賠償1228萬2883元,並加計年息5%。
羅女發病時年僅31歲,原本學經歷俱佳,專精英文、西班牙文及波蘭文,英文能力更足以擔任口譯;中風後卻失去原有外語能力,無法流暢與人交談,日常生活須仰賴他人照顧,並因嚴重失能罹患重度憂鬱症。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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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士林地院110年勞訴72號 民事
換句話說不舒服就先請假
不然沒人會同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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