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露鳥男脫褲晃9秒辯尿急 法官看影片直接打臉
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黃勝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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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露鳥男脫褲晃9秒辯尿急 法官看影片直接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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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當眾露下體還盯著對街看!男否認猥褻,法院不買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公園裡脫褲露下體,還抓著上下晃了9秒,事後竟辯稱只是「尿急」!新北一名陳姓男子明知對街有人拿手機錄影,仍面向馬路公然裸露,畫面卻完全沒拍到排尿跡象。法院認定他根本不是在解尿,依公然猥褻罪判刑4月,高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與鄭男過去曾因訴訟產生糾紛。去(114)年3月15日下午3時43分許,陳男出現在新北市一處公園,明知馬路對面的鄭男正拿手機錄影,仍面向對方將外褲、內褲往下拉至大腿處,再以右手抓握裸露在外的生殖器上下晃動,前後持續約9秒,之後才拉回褲子,並前傾朝鄭男方向查看。
鄭男作證表示,他在公園對面的早餐店工作,陳男過去就經常騎腳踏車在店外徘徊,還曾抓下體、做出帶有性暗示的動作;尤其每逢他下午3時下班,陳男就會出現在公園特定位置露下體,類似情況已發生多次,因此案發當天看見陳男再度現身,才立即拿手機蒐證。
陳男則否認公然猥褻,聲稱當時只是突然尿急,因公廁距離太遠,才在公園脫褲解尿,鄭男卻站在對街偷拍,希望法院改判無罪。
法官勘驗影像後,認為陳男全程站在公開場合的公園,面朝馬路及鄭男方向,脫褲時毫無遮掩或閃躲,明知有人拍攝仍繼續裸露,事後還朝鏡頭方向張望。畫面中更未見任何排尿動作,只有抓握生殖器上下晃動約9秒,與一般人尿急時會尋找廁所或隱密處所的反應明顯不同。
法院認定,陳男主觀上具有供人觀看的意圖,客觀上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園為猥褻行為,構成公然猥褻罪。法官另考量他過去已有公然猥褻紀錄,這次仍再犯,犯後又一再否認、毫無反省,維持一審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陳男上訴遭高院駁回,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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