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美濃大峽谷條款 盜採砂石營利最多關5年、重罰5000萬元
聯合報/林銘翰
立院通過美濃大峽谷條款 盜採砂石營利最多關5年、重罰5000萬元
高雄美濃地區去年爆發農地被挖成峽谷的「美濃大峽谷事件」,引發各界關注。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案,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針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增訂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上限5000萬元罰金,如果因此致人於死者,最多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高雄美濃去年爆發盜採砂石案,不法集團在私人農土地未經許可挖土、回填廢棄物,形成面積超過6公頃、深度達3至5層樓的巨大坑洞,因為景觀宛如峽谷而被戲稱為「美濃大峽谷」。為了遏止大規模盜採土石行為,行政院會今年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提高罰鍰上限、增訂刑責,同時明定查處時即可沒入機具。
針對行政院祭出修法,朝野立委均表達肯定,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年6月完成初審,全案在今天的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沒入行為人使用的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主管機關應限期完成整復場址及清除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採取按次處罰。
針對未經許可且意圖營利採取土石者,本次修法通過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 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本次修法也在「土石採取法」第13條增訂土石採取的排除條款,對象包括原住民依法採取土石者、新修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形式的住宅、教會、機關、學校、聚會所或公共設施所需者,還有原住民族部落自主災害防救、環境美化與維護所需者。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640801
備註:
美濃大峽谷要成為絕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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