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砸28萬赴陸娶妻!剛落地被討17萬彩禮怒喊卡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北部一名渴望婚姻的男子阿國(化名),透過婚姻仲介參加外籍配偶相親,業者保證28萬相親費全包,且沒成功就退款,並帶著阿國與其父一起前往大陸相親。怎料,阿國好不容易見到有好感的女子,卻遭要求再支付約17萬元彩禮費,他拒絕付款導致婚事破局,返台後怒告兩名仲介。法院近日審結,認業者曾承諾退款一半,判兩人須連帶返還14萬元。
推 chocoball: 17萬台幣不多阿 101.8.240.206 07/21 18:17
「多不多」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
一、業者(即經營「中越外籍新娘」LINE帳號的被告)有沒有宣導「在成功結成姻緣關係前,不要隨便付款給對方」?
二、現在的問題根本是「詐騙橫行」,前幾天都有老夫妻:
(一)一開始因為導致農會行員產生懷疑,而被警方勸阻,讓計劃(提走一百二十萬元充作「裝潢房子」用途)沒得逞
(二)隔了二個月後,哭著來警察局報案,稱被騙二百八十二萬元(實際上就是「高回酬」投資陷阱)
今天稍早前又有典當機車、借貸八萬元給剛認識的「朋友」等,因此就這件事來說,會有這反應實屬正常
三、但來到這件事,被告事後反悔的情形也有點好笑,到底「成功」的責任是可以被計量的嗎?(即責任、最終利益算歸於原告或被告?)
按: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簡字第十八號(原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七四號、苗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四零八號)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委由被告協助至大陸地區相親,且被告保證相親費用二十八萬元係全包所有相親費用,原告無須再多支出其他費用,若未相親成功將退還相親費用二十八萬元。詎被告竟又要求原告支付系爭彩禮費用始可順利相親成功,原告拒絕支付而相親無果,依兩造間約定被告應返還二十八萬元等語。經查:
1.兩造既不爭執被告許○○收受原告交付之旅費五萬六千元並協助原告辦理單身證明,被告許○○亦收受原告所交付之二十八萬元相親費用再轉交予被告吳○○,後由被告吳○○帶原告及原告父親至大陸地區相親之事實;且參諸被告吳○○於另案調查時陳稱:我任職於中越新娘公司,是相親帶團人員,我們中越新娘公司業務,綽號亨利,一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在松山機場和原告面交二十八萬元,一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我和原告及其父親三人在松山機場搭乘華信航空前往金門再搭船前往廈門北站後搭高鐵前往中國福清市,入住裕嘉城精品酒店,隔天十一月三日開始相親到十一月五日,總共視訊三個人、現場七個人,見到第五個人就對其中三名有意思,想要談結婚事宜,女方要求他們習俗要宴客、餅錢、菸酒和衣物,要再給人民幣三萬六千元,原告不願意花這筆錢,就停止相親,沒辦法結婚了等語,而被告許○○於另案調查時陳稱:我是與原告接洽相親並收受現金兩筆共三十三萬六千元的「亨利」等語,可見原告本件委託辦理相親之過程,係由被告許○○向原告接洽並收取相親費用後,再由被告吳○○帶領原告及其父親至大陸地區相親,且被告吳○○實際參與原告相親之所有過程;再佐以被告亦均於另案調查時陳稱:有跟原告說相親未成功會退一半相親費用,就是十四萬元等語,足見被告亦得支配、決定相親費用如何處理,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吳○○前開所稱之「中越新娘公司」確實存在,堪認被告實係以前開分工方式,共同承接原告委託辦理相親事宜,兩造間確有委託辦理相親事宜之契約關係存在。
2.次查,被告於另案調查時、偵查中陳稱:有跟原告說相親未成功會退一半相親費用,就是十四萬元等語,參諸被告吳○○並陳稱:二十八萬元的相親費用包含大陸紅娘、女子來相親的交通費、住宿費、紅娘的工資、場地費,有成的話還包含宴客、婚紗、結婚文件手續費、去女方家提親的聘金,但沒有包彩金、彩禮。宴客、婚紗、結婚文件手續費、去女方家提親的聘金大約七萬元左右等語,足見被告所安排之相親未成功時,被告尚不須支出約7萬元之宴客、婚紗、結婚文件手續費、聘金等費用及後續安排結婚事宜之勞務,被告願退還半數相親費用即十四萬元,尚屬合理,堪認被告確有承諾倘原告至大陸地區相親未成功會退還十四萬元之相親費用。而被告於另案調查時、本院審理中均自承:因為原告不願意給系爭彩禮費用,所以最後沒有相親成功等語,足認原告確實未相親成功,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兩造間約定返還十四萬元部分,應屬有據。
3.至原告雖以訴外人即其父親劉○○之證述,主張被告確有承諾未相親成功將退還二十八萬元相親費用等語。然證人劉○○亦證稱:我有在一一三年十一月初至松山機場與原告出國,因為原告說沒有看到合適的媳婦會退二十八萬元,我就順便過去,當初是原告去接洽看媳婦的事,我沒有親自聽聞被告許○○、被告吳○○說過二十八萬元是全包也包彩禮,我是聽我兒子說是全包,所以帶我一起去,沒有看成的話就只要花機票錢等語,足見證人劉○○並未實際與被告接洽,均係聽聞原告轉述,參以證人劉○○與原告為親密之父子關係,實有偏頗原告而為證述之虞,其前開證述,自不能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二)被告許○○固辯稱:我只是替訴外人吳○福接洽,幫忙協助原告辦理單身證明及收相親費用再轉交給訴外人吳○福,二十八萬元相親費用都是訴外人吳○福收走,我沒有拿到錢,訴外人吳○福要不要退錢不是我能決定的等語;被告吳○○則辯稱:我只是替被告許○○轉交二十八萬元予訴外人吳○福,並帶原告及原告父親至大陸相親,我只是服務性質,沒有賺錢,是因為與訴外人吳○福的交情才居中協調,原告的錢都被訴外人吳○福收走了,我與原告相親事宜無關等語,被告並以訴外人吳○福所開立之收據為證。然查,上開訴外人吳○福所開立之收據,僅為單純之手寫文字,業經原告否認其真正,被告復無提出其他事證為佐,自不能認確有「吳○福」之人存在並開立收據。況與原告接洽、收款甚至帶往大陸地區進行相親事宜,均係由被告經手處理,亦無事證足認原告實係委託訴外人吳○福辦理相親事宜,則被告在臺灣地區進行招攬、接洽、受託並收取相親費用後,於大陸地區配合何人辦理相親事宜、如何運用向原告收取之相親費用,要與原告無關,被告此部分抗辯,實無足採。
(三)被告另辯稱其從未承諾會退款,原告既已到大陸地區相親,相關費用均已支出,即不能退款,且原告已與相親對象交往而相親成功,被告自無須退款予原告等語。然被告於另案調查時已自承確有向原告說相親失敗會退一半的錢十四萬元等語,復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承諾退款之事,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而無足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因為原告不願支付系爭彩禮費用,所以沒有相親成功等語,可認被告已自認此部分事實,被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自不得撤銷之,其此部分抗辯即屬無據。
且本來是要「獅子開大口」(要一百三十八萬元),之後才減縮到二十八萬元,這真不曉得是否該說被當作盤子來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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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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