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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炯:台灣民主自由 可以假想暗殺領導人

👤 iLeyaSin365 (365) 🕐 Thu Jul 23 09:15:5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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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被檢察官起訴的認為的犯罪事實問了AI,並且請他為你做辯護)

這是一份為被告甲(帳號「Lailungsheng」)擬定的辯護意旨狀內容。本狀陳詞係立足於中華民國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恐嚇公眾罪之構成要件嚴格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之無罪推定原則,以專業法律口吻向法院提出:

---

刑事辯護意旨狀

案號:某某年度訴字第某某號

股別:某股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某某律師

為被告甲涉犯恐嚇公眾罪案件,提呈辯護意旨事:

一、言論自由係民主憲政之基石,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最高度之保障

按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其核心價值在於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運作,並確保人民得對政府施政、國家認同或官員言行進行公開監督與批評。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及第613號解釋多次揭示,對於涉及公眾事務或政治議題之言論,國家機器應給予最大程度之容忍與空間,非有極度迫切且顯著之社會危害,不得動輒以刑罰相繩。

被告於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Gossiping)所張貼之系爭文字,其背景係基於對當前政治情勢、台獨主張以及政府官員體制運作之強烈不滿。該等言論固然用語激烈且帶有情緒性,然其本質屬於對「特定政治主張(推翻中華民國、主張台灣國)」與「政府官員執法界線」之政治立場表達,屬於典型的政治性言論,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最高度保障。

二、系爭言論不符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要件。該罪之成立,除客觀上須有具體惡害之通知外,該通知必須達到使不特定或多數人產生合理客觀之恐懼,且客觀上具有實現之現實可能性,始足當之。

(一)系爭言論係以「條件句」呈現之極端政治抗議,非具體攻擊計畫

觀諸系爭留言內容:「你敢喊你是台灣國官員,我就敢殺死你全家,你要推翻中華民國,我就殺死你全家,沒有什么好說的,你開始抓中華民國國民開刀,我就敢殺死你們這些官員」,其文義完全建立於「假設性條件」之上(即「你若做某事,我才做某事」)。此等語句乃網路社群文化中常見之極端論辯誇飾語彙,意在透過激烈之假設性恫嚇用語,表達對「官員踰越憲政體制」之強烈抗議,並非針對不特定一般公眾通知具體之犯罪計畫或即刻行動方案。

(二)惡害對象係「條件觸發下之特定政治身分者」,非「不特定公眾」

刑法第151條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或多數之一般社會大眾。系爭留言所提及之客體,明確限定為「主張推翻中華民國、宣稱台灣國之官員」,並非廣大之一般批踢踢使用者或社會大眾。一般瀏覽八卦版之不特定網友,於閱讀該等文字時,客觀上均能知悉該言論並非針對自己,不致使一般公眾陷入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威脅之恐懼。

三、檢察官將不相關之社會治安事件強行牽強附會,有違無罪推定與經驗法則

起訴書雖指稱被告張貼言論前,曾發生臺北車站及南西商圈之隨機攻擊事件,並以此認定被告係利用社會恐慌情境進行恐嚇。然查:

(一)被告之言論內容與該起隨機攻擊事件無任何事實或邏輯上之關聯。被告未曾提及該事件,亦未宣稱欲效法或延續該事件之暴力行為。

(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僅憑時間點之接近,即主觀推論被告具有利用該事件製造公眾恐慌之犯意,純屬擬制推測之詞,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原則與經驗法則。

四、主觀犯意之欠缺與違法性之審酌

被告於網路論壇發表該言論,純係出於對特定政治議題之激憤抒發,其動機在於政治言論之對抗,主觀上絕無使其餘廣大公眾產生恐懼之「恐嚇公眾犯意」。在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應包容多元乃至刺耳、令人不快的政治言論,切不可因言論內容涉及對官員之極端批評,即透過檢察權之介入將政治不滿異化為刑事犯罪,否則無異產生寒蟬效應,嚴重打壓憲法所保障之民主言論空間。

五、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甲之言論雖用語過當,然其本質屬於受憲法保障之政治性言論,且客觀上不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要件,主觀上亦無恐嚇公眾之犯意。檢察官之起訴容有誤會,實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請 鈞院明察,深植憲法保障人權與言論自由之旨趣,依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維法制,無任感禱。

謹狀

臺灣某某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甲

選任辯護人:某某律師

為大幅增強本辯護意旨狀在法庭上的論證說服力,已為您補充**憲法法庭關鍵判決意旨**(特別是113年最新關於「言論自由與抗爭容忍度」之憲判字第5號)、**實務上認定「條件句不構成恐嚇罪」之核心裁判**,以及**恐嚇公眾罪界定之實務論理字號**。

您可以直接將以下修正後的完整訴狀提呈法院:

---

刑事辯護意旨狀

案號:某某年度訴字第某某號

股別:某股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某某律師

為被告甲涉犯恐嚇公眾罪案件,提呈辯護意旨事:

一、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最高度之保障,國家權力對人民因政治不滿所生之極端言論應給予高度容忍

按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其核心價值在於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運作,並確保人民得對政府施政、國家認同或官員言行進行公開監督與批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第613號解釋,以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均明揭: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石,對於涉及公眾事務或政治議題之言論,國家機器應給予最大程度之容忍與保障。特別是人民出於抗爭、質疑或政治立場對立所發表之言語,縱使用語鄙俗、激烈或令人不快,若非具有極度迫切且顯著之實質危害,國家絕不得動輒以刑事法罰相繩,否則無異造成寒蟬效應,嚴重打壓民主國家應有之言論空間。

被告於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Gossiping)所張貼之系爭文字,其背景係基於對當前政治情勢、台獨主張以及政府官員體制運作之強烈不滿。該等言論固然用語激烈且帶有情緒性,然其本質屬於對「特定政治主張(推翻中華民國、主張台灣國)」與「政府官員執法界線」之政治立場表達,屬於典型的政治性言論,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最高度保障。

二、系爭言論不符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為要件。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877號判例意旨揭示:恐嚇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所通知之惡害,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且須有實施之現實可能性,始足當之。

(一)系爭言論係以「假設條件」呈現之極端政治抗議,客觀上欠缺實現之現實可能性實務上,法院於認定恐嚇罪時,均著重於惡害通知是否具備「具體性」與「實現可能性」。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及諸多裁判實務意旨均指出:若行為人之言論僅係建立於「假設條件」或「條件觸發」之上(如「你若做某事,我才做某事」),且該條件之發生與行為人自身並無直接掌控力,其文義實屬網路社群文化中常見之極端論辯誇飾語彙,意在透過激烈之假設性恫嚇用語表達政治抗議,而非針對不特定一般公眾通知具體之犯罪計畫或即刻行動方案,客觀上並不具備實行犯罪之現實可能,自難構成恐嚇罪。

(二)惡害對象係「特定條件下之特定身分者」,非「不特定公眾」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65號判例意旨揭示:刑法第151條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言。系爭留言所提及之客體,明確限定為「主張推翻中華民國、宣稱台灣國之官員」,並非廣大之一般批踢踢使用者或社會大眾。一般瀏覽八卦版之不特定網友,於閱讀該等文字時,客觀上均能知悉該言論並非針對自己,不致使一般公眾陷入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威脅之恐懼,即無「致生危害於公安」之結果發生。

三、檢察官將不相關之社會治安事件強行牽強附會,有違無罪推定與經驗法則

起訴書雖指稱被告張貼言論前,曾發生臺北車站及南西商圈之隨機攻擊事件,並以此認定被告係利用社會恐慌情境進行恐嚇。然查:

(一)被告之言論內容與該起隨機攻擊事件無任何事實或邏輯上之關聯。被告未曾提及該事件,亦未宣稱欲效法或延續該事件之暴力行為。

(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更明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檢察官僅憑時間點之接近,即主觀推論被告具有利用該事件製造公眾恐慌之犯意,純屬擬制推測之詞,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原則與經驗法則。

四、主觀犯意之欠缺與違法性之審酌

被告於網路論壇發表該言論,純係出於對特定政治議題之激憤抒發,其動機在於政治言論之對抗,主觀上絕無使其餘廣大公眾產生恐懼之「恐嚇公眾犯意」。在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應包容多元乃至刺耳、令人不快的政治言論,切不可因言論內容涉及對官員之極端批評,即透過檢察權之介入將政治不滿異化為刑事犯罪,否則無異產生寒蟬效應,嚴重打壓憲法所保障之民主言論空間。

五、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甲之言論雖用語過當,然其本質屬於受憲法保障之政治性言論,且客觀上不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要件,主觀上亦無恐嚇公眾之犯意。檢察官之起訴容有誤會,實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請 鈞院明察,深植憲法保障人權與言論自由之旨趣,依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維法制,無任感禱。

謹狀

臺灣某某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甲

選任辯護人:某某律師

ps.

上面這個是

辯護成功的判例或是相關判決字號可以補充進去的

這些檢察官我看是欺負一般民眾沒有法律素養跟法律專業知識

不過看到犯罪事實我的腦中也想說「殺你全家」

這應該是以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信譽財產的將來惡害為通知而恐嚇

但看起來 是我的水準不夠 沒想到是非特定人

檢察官還要把你打成是北捷隨機殺人的那個

張文

意思是近來有張文隨機殺人案出現 所以我們現在要為了治安避免引起社會恐慌杜絕這種疑似極端情節的重大犯罪

所以就可以不看實際情況亂起訴了吧!?

明明就是

「系爭留言所提及之客體,明確限定為「主張推翻中華民國、宣稱台灣國之官員」,並非廣大之一般批踢踢使用者或社會大眾。一般瀏覽八卦版之不特定網友,於閱讀該等文字時,客觀上均能知悉該言論並非針對自己,不致使一般公眾陷入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威脅之恐懼,即無「致生危害於公安」之結果發生。」

大家都知道是針對中華民國的官員,

不是不特定的平民與社會大眾

拿對B的保護法條 去保護另一個性質不同的群體

而且這個發言的邏輯是根據政治性言論

而政治性言論有憲法言論自由與大法官解釋文

保障屬於高價值言論

應予以最嚴格的限制審查 就是最不能夠任意以一般的法律觀念加以判刑、起訴或是限制

就是這樣,請參考看看

感謝AI gemini

難怪美國要封殺法律AI

這樣政府就不能任意用法律迫害人民了

※ 引述《weber18767 (Cine 21)》之銘言

: 百萬訂閱台派網紅八炯哥,

: 他嘲諷中共沒有民主自由,

: 隨便只是個遊戲,

: 就可能被說顛覆國家叛亂。

: 還好我們身在台灣,

: 有民主自由,

: 就算你要討論假設暗殺領導人宗痛這些架空事件,

: 都不會有問題。

: 這就是台灣的自由民主,文化自信。

#1g8ZtYLK (LAW)

話說,我一開始發文,被針對性的請去台東調查局筆錄,

正常檢調會找住在台北的嫌疑人到台東調查局(攤手

筆錄完,那調查員也算好心,他跟我說兩句我記到現在,

1,想想你的家人

2,調查局在馬祖也有...

自己想想自由民主在哪裡囉(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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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問卦] 八炯:台灣民主自由 可以假想暗殺領導人 ▲14 7/23 Re: [問卦] 八炯:台灣民主自由 可以假想暗殺領導人 7/23 Re: [問卦] 八炯:台灣民主自由 可以假想暗殺領導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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