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媽餓死21歲女 夫漠視成共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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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2.記者署名:
林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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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媽餓死21歲女 夫漠視成共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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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甲區詹姓婦人長期拘禁21歲陳姓小女兒,每天只給少量食物,直到去年9月小女兒活活餓死,詹女的陳姓丈夫報案,詹女犯行才曝光。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結,合議庭認定詹女的丈夫陳男,明知妻子拘禁女兒,卻為避免夫妻衝突、維持和諧,漠視女兒生命,認定陳男是共犯不是幫助犯,22日依加重私行拘禁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4月。可上訴。
本案主犯詹女,遭檢方依拘禁致死等罪起訴後,目前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
起訴書指出,51歲的詹女認為么女居家、清潔生活習慣未達要求,民國112年1月強行替女兒辦高中休學,並以電線綑綁房門門把,將女兒拘禁在住處,進而限縮至房間浴室,只提供菜粥果腹,導致小女兒長期處於營養不良狀態,日漸消瘦、體力枯竭,體重僅剩30公斤,最終長期飢餓活活被餓死,陳男在女兒死後眼見紙包不住火,114年9月25日報案,全案才東窗事發。
中檢依拘禁致死罪起訴詹女,另依幫助加重私行拘禁罪起訴陳男。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對小女兒有扶助與救助義務,他明知妻子惡行,竟因擔心與妻子發生衝突,為維持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選擇默許不通報或救助,導致么女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合議庭認為,雖然檢方僅認陳男構成幫助犯,但他並非僅是消極幫助,是將拘禁女兒視作維持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是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與詹女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法官也譴責,陳男雖未積極動手拘禁,但在長達2年8月時間,讓小女兒困於惡劣環境中求助無門,在人生最後幾年均在絕望狀態下度過,顯露其極度冷漠心態,所生危險及損害極為重大,構成《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5款的「私行拘禁而剝奪行動自由7日以上罪」,但考量他符合自首要件可減刑,判他2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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