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妹控車伕「拿槍抵太陽穴」逼性交 二審逆轉無罪原因曝
自由
應召妹控車伕「拿槍抵太陽穴」逼性交 二審逆轉無罪原因曝
2026/07/24 16:38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莊姓男子擔任應召集團司機期間,遭應召女子指控,以支付工資為由將她帶到住處,持槍抵住太陽穴逼迫發生性行為,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6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女子指述有多處疑點,加上缺乏對話紀錄、驗傷等補強證據,撤銷原判,改判莊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莊姓男子與A女原為應召集團司機與小姐關係,2023年12月24日凌晨,莊男佯稱要支付A女當日工資,開車將她載往新北一處房屋,當天凌晨3時許,莊男涉嫌拿出手槍抵住A女太陽穴,威脅若不發生性行為就開槍,迫使A女無法反抗,進而性侵得逞。
女報案時指控,她抵達屋內後原本在客廳等待領取薪資,等其他人陸續離開後,莊男突然情緒激動,從衣櫃取出手槍,她雖試圖拿手機求救,卻遭莊男搶走手機,並以槍抵住太陽穴將她壓在床上,要求脫掉衣服後性侵。
莊男則始終否認性侵,主張A女的說法沒有客觀證據佐證,相關證人也都是應召集團成員,指控是遭人誣陷,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莊男犯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莊男不服提起上訴。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發現,A女直到2024年5月28日才報案,距離所稱案發時間已超過5個月,但仍能明確說出莊男當時駕駛的車牌及房屋地址;A女稱在2023年12月24日案發前拍下房屋門牌,但她提出的門牌照片日期卻顯示為12月22日,與說法不符。
此外,A女指稱莊男是在屋內第二個房間持槍性侵,但另名室友、證人陳男證稱,第二個房間是自己使用,莊男若來借住則使用第一個房間,若當時確曾發生莊男情緒激動、搶奪手機、拉扯電線並持槍威脅等情況,理應產生一定聲響,但幾乎每天晚上都在屋內工作的陳男卻完全沒有察覺。
至於A女偵訊及談及案情時曾出現哭泣、呼吸不順及情緒激動等反應,高院認定,A女曾表示原有服用自律神經失調藥物,也曾因其他事件出現負面情緒,無法證明這些情緒反應就是遭莊男性侵所造成,同樣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認定A女指述存在多項瑕疵,卷內又缺乏驗傷、對話紀錄或其他足以證明強制性交犯行的證據,即使莊男偵查初期部分說詞不實,也不能反過來推論性侵指控必然成立。
高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一般人毫無合理懷疑、足以確信犯罪事實存在的程度,依無罪推定及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莊男無罪,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