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不得你》疑AI合成賴總統聲音!製作人
責任編輯 梁雪婷 報導
刑事局今天表示,針對員警赴「油不得你」影片的韋姓製作人家中了解影片內容,是因接獲檢舉影片疑用AI合成總統賴清德聲音,可能使民眾誤認為是總統發言,依法受理檢舉查證。
所以意思根本就是「想多了」嘛~
而且就算不依循刑警局的建議下架影片,又不是一定會被認定有充分的犯罪嫌疑,且達到必須移送、起訴的地步啊!
(但如果未來真的這樣做了,這確實會顯示社會上的「悲哀」...)
至於:
先不說ai合成,
我記得以前一堆人模仿馬英九,柯文哲,蘇貞昌,陳菊
那時候的中華民國是自由民主國家,
不會有東廠閹狗持搜索票上門帶走你...
現在,
悲哀啊,
攤手。
就背景而言,似乎不該這樣相提並論
相反的,應該要拿小玉案來比對,這才是更適當的,且該案雖然已經第三審確定,然而嗣後風波尚未平息
其中以「雞排妹」(鄭采勻)為例,先前第一審請求從犯罪所得沒收金額中,扣除、償還被害人被否准
爾後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抗字第五八二號刑事裁定:
抗告意旨:
抗告人即被害人鄭采勻(下稱抗告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三五六號裁判之被害人之一,且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十三號取得和解筆錄之執行名義,自得依法向地檢署「給付」被告遭沒收之財產,原裁定援引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五號刑事判決認定本件沒收並非「直接從被害人處取得」而不予給付,容有違誤。
法院判斷:
抗告人主張其為被告朱玉宸、莊炘睿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之被害人,其業與被告朱玉宸、莊炘睿達成和解,被告朱玉宸、莊炘睿願連帶給付抗告人二百萬元,有和解筆錄在卷足憑,為此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受刑人朱玉宸、莊炘睿遭扣押之犯罪所得四百六十五萬二千元中發還予抗告人。惟:
⑴依據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之記載,被告朱玉宸、莊炘睿之係未經抗告人之同意,合成抗告人之影片後上傳至網路,以此方式招攬不特定之人加入其網頁粉絲團,藉此增加其網路流量,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所觸犯者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及同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二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是被告二人上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所侵害者核心保護法益為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意即保障個人對其自身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擁有自主決定權,防止個人身分被不法識別、侵害人格尊嚴,要非財產法益。
⑵復細繹第一審判決理由欄四、(四)之記載可知,本件檢警共扣得四百五十六萬二千元,其中二百七十萬元係被告朱玉宸、莊炘睿經營上開粉絲團賺取之會員費,至餘款一百九十五萬二千元部分,則係警方扣得被告朱玉宸所有自小客車,因被告朱玉宸自述該車係經營粉絲團賺取會員費所換得,檢方乃拍賣該自小客車,得款一百九十五萬二千元。第一審判決就此部分亦已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在其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是由第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及理由記載可知,被告朱玉宸、莊炘睿上開遭扣案之款項,係來自被告二人經營粉絲團後所得款項,並非直接自被害人即抗告人處取得。是抗告人並非受刑人二人犯該案而「直接」遭受財產不利益之人,且扣案款項亦非直接自被害人即抗告人處取得。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請求權人。
從而,抗告人前向新北地檢署聲請自前揭扣之四百六十五萬二千元中發還其與被告朱玉宸、莊炘睿因本案損害賠償金額二百萬元,經該署以一百一十四年九月零四日新北檢永卯一一三執聲他三九七九字第一一一四九零九八四七八號函覆以:「本件扣得知款項並非直接從被害人取得」等語,而否准所請,並無不合,抗告人再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原審因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洵無違誤。故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這權益都保障不了,只能說沒辦法
而話說回來,縱使是刑事偵查的角度,也必須遵照嚴格認定的方式來判斷,不能只是因為說「深偽」懷疑,就同意這說法
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六六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實務上之對人指認,係指經由被害人、共犯或目擊之第三人,指證並確認犯罪嫌疑人之證據方法。證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而為指認,因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證據能力應依其性質及個案情狀判斷有無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適用。至證人於審判中指認犯罪嫌疑人,屬以證人為法定證據方法,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待言。而人臉辨識(Facial Recognition)是一種基於人工智慧之生物特徵識別技術,透過系統演算法將臉部影像與資料庫中之臉部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且驗證身分,其在刑事司法實務應用上,主要是作為協助偵查導向之科學輔助工具,仍須配合其他證據(如現場生物跡證、通訊所在位置等)來特定犯罪嫌疑人,進而達到起訴門檻。由於現今人臉辨識技術仍容易受到環境(光線、角度、遮蔽物等)、系統演算法準確度及深偽技術影響,且存在「黑盒效應」(指因人工智慧之系統演算法的複雜性和不透明性,使用者往往無法理解其決策過程及如何得出結論),缺乏可檢驗性,於刑事審判實務應用上,除證據能力仍應依其性質及個案情狀判斷有無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適用,個案中尚須視其有無其他可信證據足以相互支持,不得僅憑人臉辨識比對結果,作為認定被告即為犯罪行為人之唯一證據。
所以人云亦云不會來得更好,放棄這番主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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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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