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二生「灌爆〇宮」騷擾少女 恐嚇殺人逼傳裸照 一審判賠60萬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陳宏睿
3.完整新聞標題:
高雄國二生「灌爆〇宮」騷擾少女 恐嚇殺人逼傳裸照 一審判賠60萬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市一名國二學生在前年底時,持續傳訊「要把妳〇宮灌爆」等穢語騷擾一名少女,甚至恐嚇「還是我把你家人殺了你這輩子歸我一個人的了」,逼迫少女傳送私密照,致少女身心重創抗拒上學、接受諮商,高雄少年法院裁定訓誡,被害少女與家長向台中地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一審近日審結,判少年與其家長,需連帶賠償少女45萬元、少女母親15萬元。
檢警調查,涉案少年在案發時,讀國中二年級,年僅14歲,少年曾在2024年間,傳訊要求一名少女自拍裸照,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在前年9月間,認定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中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裁定訓誡。
未料少年仍不思悔改,在同年11月5日至12月8日期間,變本加厲透過LINE、TikTok等軟體,密集傳送露骨性騷擾訊息,訊息包括「看你照片瑟瑟」、「手機上都是精子」、「要把妳〇宮灌爆」、「我想跟你做愛」等語,甚至還要求少女自拍裸照。
少女因不堪騷擾與壓力,曾傳送僅穿著內衣、內褲的相片給少年,少年還食髓知味,出言恐嚇「還是我把你家人殺了,你就這輩子歸我一個人的了」。
被害少女與家長發現後,提出民事侵權損害告訴,向少年及其家長,求償150萬元。
台中地院審認,少年犯行時年僅14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有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未盡教育監督之責,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考量少女受創甚鉅需接受諮商,其母親也承受龐大精神痛苦,審酌雙方身分及經濟狀況後,判決少年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少女45萬元、賠償母親15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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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5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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