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產 可舉證渣夫對家庭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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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者署名: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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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死在公公刀下的張姓媳婦,生前未能結束坎坷婚姻,因此其丈夫可望繼承財產。杰論法律事務所律師王恩加說,張女家屬可向法院主張丈夫對家庭無實質貢獻、對張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並聲請停止丈夫親權等方式護產。
王恩加表示,就夫妻剩餘財產部分,民法第一〇三〇條之二規定,若平均分配結果顯失公平,法院可考量夫妻於婚姻期間所從事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與養育、對家庭生活的整體協力情形、共同生活及分居期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若張女丈夫長期離家並與其他女性交往、同居,未分擔家庭生活費,張女家屬可就此部分,主張張女丈夫對婚姻及家庭幾乎沒有實質貢獻,請求法院酌減,甚至免除剩餘財產分配額。
遺產部分,王恩加解釋,若張女家屬希望排除丈夫的繼承權,可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主張丈夫對張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其中可包括長期以言語、行為或消極不作為,使被繼承人承受重大精神痛苦。
適用這項規定要舉證張女生前曾表示丈夫不得繼承,不過可不用正式遺囑,只要有證據可證明,例如張女生前留下的書信、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等。
可聲請停止渣夫親權
此外,王恩加指出,為免張女過世後,由丈夫單獨行使及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繼承財產等權利義務,張女家屬可以蒐集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停止丈夫的親權,再由法院依法選定適當的監護人,以確保女兒所繼承的財產獲得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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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記得看threads上說這個死者是超商員工,還為了女兒兼了兩份工(還有電商),
搞得這麼辛苦還被公公刺殺,現在這種法律程序問題,
真希望她原生家庭能請到好的律師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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