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路霸鐵欄杆」設35年警方都不處理 女騎士慘摔提國賠勝訴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張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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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路霸鐵欄杆」設35年警方都不處理 女騎士慘摔提國賠勝訴
4.完整新聞內文:
賴姓女騎士前年7月19日騎車經過三民區正興路,因來不及閃避路邊違規設置的鐵欄杆慘摔骨折,賴女不滿高雄市警局放任路霸不處理,提告國家賠償31萬元,法官發現該欄杆從1989年就存在至今,警方近5年在周邊處理70件陳情、報案都未處理,認定警方怠於執法,計算賴女8成過失後,高雄市警局應賠償3萬2千餘元。
判決指出,前年7月19日,賴女騎機車行經三民區正興路與正興路69巷口時,因路口擺放了一座占用外側車道達1.5公尺的鐵欄杆,導致她來不及閃避發生碰撞,當場人車倒地,造成右肱骨骨折、右足趾開放性骨折等傷害。
賴女主張警方身為道路管理權責機關,卻長年未積極取締清除違規放置的欄杆,害她閃避不及摔車,警方顯有怠忽職守,包含醫藥費、機車損失等,要求國賠31萬餘元。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警方辯稱,警察對道路障礙物有「裁量權」,並不是有堆積物就必須強制清除,且事發前未接獲該鐵欄杆的檢舉或報案,並不知道鐵欄杆存在。
但法官調閱紀錄發現,案發前5年內,警方光是在該鐵欄杆周邊處理28件交通違規、7件陳情及35次報案,不乏多次違規、陳情、報案地點就在鐵欄杆所在的巷口,員警即應足以發見、知悉該鐵欄杆的存在。
法官認為,鐵欄杆自1989年設置以來,警方都未積極處理,直到賴女發生車禍後,該鐵欄杆才被移動到道路邊線內,可見警方長期放任道路障礙,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
不過,法官考量賴女摔車時周邊無車輛遮蔽且視線良好,其他騎士均能順利閃避,賴女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8成主要過失責任,高市警局負2成責任,審酌醫療費與撫慰金後,判高市警局須賠償3萬283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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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民主的欄杆
撞到要自負
只能調整位置不能拆除
這是什麼古蹟
還是什麼日據時代的紀念物嗎
可以35年屹立不搖
為了這個民主的欄杆
連道路標線都必須繞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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