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棋教室狼師猥褻12名幼童 更一審改判刑2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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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棋教室狼師猥褻12名幼童 更一審改判刑21年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加重強制猥褻前科的新北市圍棋李姓老師,利用住所當作圍棋教室,收取多名10歲以下學生,卻多次猥褻課堂上的12名幼童,還利用監視器拍下過程,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64罪判李22年徒刑,二審判改判21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30)日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判李21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李男自110年4月間起,到8月31日止,長達3年餘之期間,對12名幼童抱坐在雙腿之間,數次以手伸入幼童褲子內撫摸臀部及大腿。或乘幼童不及抗拒而自後方雙手擁抱幼童,再以手隔著褲子觸摸幼童下體。將幼童抱坐在雙腿之間,數次掀開幼童褲子,以手撫摸幼童下體,及隔著褲子撫摸幼童下體,及掀開幼童上衣撫摸幼童胸部。還將過程利用監視器錄下。
李男在新北地院審理時,坦承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性騷擾等行為,但堅決否認有何以違反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犯行,先是辯稱安裝監視器並沒有要拍攝性影像是為了看學生的狀況,之後又辯稱裝監視器是為了拍其上課內容,不是要拍幼童。
合議庭勘驗警方查扣事證,被害兒童遭監視器錄影之檔案自110年4月24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長達3年餘之期間,這些監視器錄影檔案眾多、資料龐大,則由李男刻意將監視器檔案拷貝儲存於電腦及保留記憶卡,持續留存該等性影像而未刪除,顯然可見李男裝設監視器之目的即係為拍攝、保留這些性影像無疑。
同時,監視器拍攝角度固定,且幼童多有遭李男拉到監視器鏡頭前方,或幼童身體正面面對監視器畫面之情形益可證之,李男空言辯稱其沒有要拍攝之意,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況且,李男既然明知其已有裝設監視器,其即可取得拍攝性影像之結果,縱然該監視器同時具有攝錄其上課情形或兒童狀況等功能,亦不影響其可藉此監視器產生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結果,故李男所為明顯確有該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名。判處李男徒刑22年。
被註
噁甲真是變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慶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慶彥(下稱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審理後,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判決被告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共63罪)
犯罪事實可看之前高院判決最下面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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