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陸版鐵拳教育!12歲殺人追刑責年齡不
中時新聞網 李文輝
嚴重暴力犯罪低齡化是舉世通病,真實案例改編的韓劇《鐵拳教育》提出以暴制暴「解方」,大快人心,也引來兩極爭議。大陸「處方」是2021年將訴追刑責年齡降到12足歲,20 25年已追訴24起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卻還有「漏網之魚」。為此,大陸發布8月新規,重申「年齡不是免罪金牌」,但強調刑事追訴仍屬極少數例外情形。
補充完整說法:
為依法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保障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做到依法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適度、罰當其罪。
第二條
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既要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條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之前,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案件,強制措施期限屆滿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訴決定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四條
經公安機關商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討論,對案件性質、證據收集、強制措施適用、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
第五條
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
第六條
公安機關提請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應當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年齡;
(二)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三)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四)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對於已經逮捕的,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六)犯罪嫌疑人一方認罪悔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情況,被害人家屬、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七)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點、社會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後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
(八)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後,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並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申請法律援助。對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依法為其獲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提供保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
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作為合適成年人到場。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審議後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訴的意見,制作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經審查後作出是否核准追訴的決定,制作核准追訴決定書或者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逐級下達至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由其及時送達提請核准追訴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情節惡劣」,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犯罪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後果等主客觀因素,以及人身危險性、再犯預防情況及社會影響等綜合審查判斷。對共同犯罪,應當結合各參與人的地位、作用,分別判斷是否屬於「情節惡劣」。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核准追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收到核准追訴決定書後,應當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的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監督意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意涵而言,頂多除了「死刑」判定(寬嚴)與台灣不同之外,其餘(如法律程序等)都未見過大的差別
只是這似乎是要嚇阻有意利用懵懂無知的少年去實施犯罪之成年人,同時對於有歪念的未成年者而言,見此也要懼怕起來...
而要直接說是「鐵拳教育」,前提須是先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未放行前不得公訴、審理
但提到這標準,反而有點要懷疑:
一、針對任何「獻忠」案件都有適用空間?
二、官方真的瞭解民瘼,且能保持一致?
這些問題點沒有確認前,只怕的是不小心輕縱關係人士,結果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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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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