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沒有義務通報致癌油?高檢署主任:通報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台糖沒有義務通報致癌油?高檢署主任:通報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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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7:28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中聯毒油事件持續延燒,台灣糖業公司被台中地院新聞稿揭露5月即知悉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主管機關,經濟部昨緩頰「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對此,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卻不贊同,表示通報不是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陳宏達指出,看到經濟部的回應,不禁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陳宏達表示,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他說,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
陳宏達說,因此,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他認為,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陳宏達表示,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
他說,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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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有功在党,經濟部幫忙緩頰,高檢署也有意見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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