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大生挨告性侵 「曖昧訊息+主動索吻」法官判無罪
1.媒體來源:中時
2.記者署名:簡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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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大生挨告性侵 「曖昧訊息+主動索吻」法官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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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古姓男大生,日前遭同校女同學A女提告,指控他在住處房間內以手指及性器對其性交得逞,涉犯強制性交罪。全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雙方互動複雜,難以認定古男「明知對方不願意仍強行為之」,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古男與A女為同校同學,案發前互動頻繁且親密,不僅多次相約見面、共同用餐,更曾發生擁抱、親吻等肢體接觸。根據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案發前一天,A女曾主動對古男說「我要抱抱」,當古男問「去床上嗎」,A女也回應「我可以啊」,甚至說「你不要碰我我就不會想要」、「你最好是等下找到有床的地方」,言談間充滿曖昧暗示。
檢方起訴指出,113年12月9日下午,古男與A女返回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住處,在房間內發生親密互動後,古男認A女有意發生性行為,便開始撫摸其身體及性器官。
但因古男缺乏性經驗,動作粗暴,A女多次出言制止並穿回內衣,古男卻不顧其意願,以腳強壓A女身體,並以手指插入其性器、嘗試以性器插入,涉犯強制性交罪。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案發過程中A女雖曾口頭拒絕,但同時有諸多矛盾行為。A女自行脫去褲子與內褲,在古男以手指侵入後,還主動索吻,甚至在古男起身拿保險套時,也未趁機離開。古男嘗試以性器插入時,雙方還曾變換姿勢,由A女在上方。這些行為讓古男主觀上認為A女同意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古男與A女案發前已處於曖昧階段,A女主動傳送曖昧訊息,案發時又出現矛盾舉動,難以認定古男明知對方拒絕仍強行為之。至於A女案發後出現自殘、焦慮等身心反應,法院認為可能與雙方情感糾葛有關,不足以證明古男行為時主觀上有強制性交犯意。
綜上所述,檢方所提證據未能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定罪門檻,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古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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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一定是處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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