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官的想法總是那麼奇葩?
一直以來覺得司法系統很荒謬,但怕不小心憑感覺誤事我坐了一下調查:
以下案件,是近年來台灣社會普遍認為判決結果「離譜/輕判」而引發強烈爭議的重大刑案:
1. 鐵路警察李承翰命案(2019):兇嫌鄭男持刀刺死執勤警員,一審嘉義地院認定其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二審改依精神障礙未達完全喪失,改判17年定讞。爭議點:一審完全無罪的結果被普遍認為與社會觀感嚴重脫節,被害人父親甚至因此鬱悶病逝。
2. 新店隨機殺人案/王秉華(2020):持刀隨機刺死等車騎士,一審依犯行凶殘判死刑,二審、最高法院因被告「自首」,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爭議點:隨機殺人卻因為事後主動投案這項程序性因素,就從死刑降為無期,被質疑本末倒置。
3. 峨嵋停車場雙屍案/陳福祥(案發2015,定讞2023):10分鐘內近距離槍殺2人劫財,一審死刑,最終依「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爭議點:「教化可能性」並非醫學或心理學上有共識的科學標準,卻長期成為法官迴避死刑的萬用理由。
4. 長榮女大生姦殺案/梁育誌(2024命案):性侵殺害女大生後棄屍,更二審以「非計畫性殺人」及「未排除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家屬痛批「不是讓女兒來台送死」。爭議點:極重大暴力性犯罪仍因量刑技術性理由逃過死刑。
5. 新北國中生割喉案(2023命案):少年、少女共同殺害同學,一審依少年減刑規定僅判9年、8年,二審改判12年、11年,外界仍認為與「一條人命」明顯不成比例。爭議點:少年司法的強制減刑規定,讓故意殺人罪也能大幅減刑。
6. 剴剴案生母虐待前男友新歡案:與剴剴虐死案同步爆紅的另一案件——剴剴生母
夥同友人性凌虐、逼迫前男友新歡吃毒品、學狗叫,一審判4年6月,二審竟因「提前賠款」改判「更輕」的4年。爭議點:只因提早付清和解金這種與犯行本質無關的技術性因素,刑期不增反減。
7. 台南雙警命案/林信吾(2022,二審審理中):逃犯持刀奪槍殺害2名員警,一審判2個死刑,二審審理中辯方聲請「復歸社會可能性」鑑定,家屬擔憂重演「一審死刑、二審逃死」的過往模式(近20年多起殺警案無一人真正被判死定讞)。爭議點:反映的是一種長期被觀察到的「死刑到無期」翻轉模式。
8. 小燈泡案/王景玉(2016,較早但常被引用):當街持刀砍殺4歲女童,因思覺失調症鑑定結果,最終判無期徒刑而非死刑。爭議點:此案是台灣社會對「精神鑑定減責」制度信任崩解的關鍵起點。
9. 舒幼龍再犯猥褻案(2023服刑期間):本已因姦殺外甥女被判無期徒刑的性侵殺人犯,服刑中又性侵獄友,僅被判8個月徒刑。爭議點:無期徒刑犯人在監獄內再犯性犯罪,刑度竟遠低於社會一般妨害性自主案件。
如果不是單一事件的話,那代表司法系統是真的有問題吧?
那麼...造成司法系統扭曲的原因是什麼?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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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度?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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