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眾量級開撕一審出爐!家寧獲判無罪
記者黃哲民/新北報導
昔日百萬YouTuber「眾量級CROWD」情侶檔Andy(王崇睿)與張家寧分手拆夥,爆發頻道母公司群海娛樂帳目不清等刑案,家寧爸媽與家寧妹涉犯逃漏稅等罪嫌,家寧被控竄改密碼將頻道佔為己有,雙方調解破局,新北地院審結,今(11日)作出判。
家寧1家4口判決如後:家寧,無罪;家寧媽,1年8月要關,1年4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50萬元;家寧爸,個資法,4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5萬元;家寧妹,幫助逃漏稅,2月得易科,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須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另群海娛樂,沒收49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針對這件事,新北地院有發通稿(一天兩篇辛苦了... 另一篇是中國人徐春鶯在台涉嫌違反《反滲透法》部分)
具體如下:
壹、有罪部分(曾○惠、張○龍、張○芸)之犯罪事實摘要:
一、緣張○寧與王○睿(暱稱「Andy」)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八日共同於影音平台
YouTube(下稱YT平台)創設「眾量級CROWD」及「眾量級CROWDxFUN生活」頻道(下合稱眾量級YT頻道)。為處理眾量級YT頻道收入之稅捐事宜,王○睿與張○寧委由曾○惠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登記設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海公司),由曾○惠擔任群海公司之負責人並兼管財務會計及出納、由張○龍擔任群海公司之監察人,王○睿與張○寧則均為群海公司之董事,另由張○芸擔任群海公司之業務經理。王○睿與張○寧透過上開方式,委由曾○惠利用群海公司將眾量級YT頻道之各類收入(含業配收入【下稱眾量級業配收入】、YT平台流量收益【下稱眾量級YT平台流量收益】、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FB】廣告收入【下稱眾量級FB廣告收入】、蝦皮販售商品收入【下稱眾量級蝦皮收入】)入帳並申報稅務後,再將所得款項分配予王○睿與張○寧,藉此公司經營型態提供營業支出及費用單據作為成本扣抵,從而減少繳納因眾量級YT頻道申報營業所得附隨之稅捐。
二、曾○惠為群海公司之負責人,並兼管群海公司之財務會計及出納,而群海公司從事上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一百零八年二月至一百十三年四月間,侵占群海公司下列款項:
1.眾量級YT平台流量收益、眾量級FB廣告收入共美金八十二萬零一百十七點二五元、2.眾量級蝦皮收入共新臺幣四十萬二千四百零九元、
3.眾量級業配收入共美金三萬三千九百八十元、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六萬八千三百五十元
三、曾○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未經群海公司其餘股東即王○睿與張○寧之同意或授權,即擅以其自身名義,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申請「眾量級」商標,致生損害於群海公司之利益。
四、曾○惠為群海公司之負責人,並兼管群海公司之財務會計及出納,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為減少群海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之負擔,曾○惠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記入帳冊不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張○龍基於非法處理個人資料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張○芸則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由張○芸於一百一十年至一百十一年間,經友人何○綺及李○鈞之同意而取得其等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後提供予曾○惠;由張○龍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不詳方式非法蒐集余○平等九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後提供予曾○惠;由曾○惠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無證據證明曾○惠係以非法方式蒐集)施○元等四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嗣曾○惠於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十一年度之各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明知上開人等均無為群海公司提供任何勞務,亦無支領任何群海公司之薪資或伙食費,仍利用上開人等(部分為經同意而利用、部分為非法利用、部分未予利用)及其子張○嘉之國民身分證資料,指示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上開人等支領群海公司薪資所得之不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虛偽登載群海公司給付其等薪資、伙食費之成本及費用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以此方式虛列人頭員工費用,並另虛列無法出具合法憑證及給付事實之與營業有關之成本及費用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後,持以向國稅局提出申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年度之逃漏稅額合計為新臺幣五百六十二萬六千八百十二元】。曾○惠並因群海公司帳面上有上開高額不實費用,與群海公司年底之帳面現金不符,遂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貸記業主股東往來(代表股東代為墊付公司費用)之會計科目,以達帳面收支平衡,以此方式將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且同時因此未能將上開實際收入部分(即虛列上開不實費用而扣除之部分)記入當年度之群海公司財務報表,另又未將眾量級YT平台流量收益、眾量級FB廣告收入、眾量級蝦皮收入記入財務報表,而故意漏記群海公司申報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十二年度營業稅、營所稅之「營業收入」,以此方式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判決結果:
一、曾○惠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八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二、張○龍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張○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張○寧無罪。
五、參與人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因曾○惠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
犯罪事實二:
曾○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柒萬柒佰伍拾玖元及美金捌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伍點貳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三:
曾○惠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四(一百零七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所為):
曾○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四(一百零八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所為):
曾○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四(一百零九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所為):
曾○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四(一百一十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所為):
曾○惠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四(一百一十一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所為):
曾○惠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四(一百一十二年度漏記營業收入部分):
曾○惠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1.被告曾○惠作為群海公司負責人,並兼管群海公司之財務會計及出納,竟任意將其職務上保管之公司款項挪為私用,且金額達上千萬元,並擅以自身名義申請註冊本案商標,嚴重損害群海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復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而以前揭虛列人頭員工費用等成本之方式逃漏稅捐,嚴重損害國家對於稅捐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且逃漏稅捐之金額非低;另未如實記載會計事項,致使帳冊及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是其所為殊值非難;而被告張○龍、張○芸均以提供人頭員工資料之方式幫助被告曾○惠為逃漏稅捐行為,其中被告張○龍係以非法方式蒐集及處理,其等所為亦殊值非難;
2.被告曾○惠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張○龍犯後未能坦承犯行、被告張○芸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3.被告曾○惠、張○龍、張○芸於本案行為前均無犯罪紀錄;
4.被告曾○惠、張○龍、張○芸之學經歷、工作狀況、家庭及個人生活等情狀;
5.檢察官、被告曾○惠、張○龍、張○芸及其等之辯護人、告訴人王○睿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曾○惠本案所犯各罪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張○龍本案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徒刑部分及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張○芸本案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徒刑部分及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並就被告曾○惠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附表一編號二至八),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分別就徒刑部分及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就被告張○芸部分,審酌其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足認態度良好,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兼衡其個人生活及家庭狀況,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貳年,以勵自新。惟為使其能深切記取教訓,並強化法治認知、導正偏差行為,避免再犯,爰併諭知被告張○芸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貳、無罪部分(張○寧)之起訴事實及判決理由摘要: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寧知悉眾量級YT頻道為其與告訴人王○睿所共有,竟於一百十三年十一月間某時,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未經告訴人王○睿之同意,變更眾量級YT頻道帳號之登入密碼,致告訴人王○睿無法登入眾量級YT頻道,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王○睿。因認被告張○寧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所謂之「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易言之,立法除明定「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行為外,復明定本罪之成立須具備違法性,以及欠缺阻卻違法事由,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一百零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一四號、一百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十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卷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擷圖等事證,可知被告張○寧之所以變更密碼,係因告訴人王○睿在未事先告知被告張○寧之情形下,即自行將收款地址變更為其自身戶籍地址。告訴人王○睿既有未經雙方同意之變更行為在先,且被告張○寧向告訴人王○睿提出質疑後未見及時回應,則被告張○寧於此情形下採取變更頻道密碼之行動,以阻撓告訴人王○睿所欲完成之驗證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尚難認其行為之理由非屬正當;況眾量級YT頻道係被告張○寧與告訴人王○睿於交往期間所長期共同經營,則其等於分手後對於他方就該頻道之任何單方處置行為,衡情應甚為敏感,是綜合斟酌此情,亦尚難認為被告張○寧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具備實質違法性。準此,本案尚難認為被告張○寧係「無故」變更眾量級YT頻道之密碼,其行為核與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逕以此罪責相繩。
看來主要問題是在「主觀犯意」,張家寧既然不能被證明有蓄意亂改密碼的行為,安全下莊是正常的
但如果檢察官因王崇睿(Andy老師)的聲明(至少包括不服判決,這是首要條件)而提起上訴,就需要更好的理據說服第二審法院,不然很有可能一樣沒事...
不過是說另一方面,Andy老師聲請選派檢查人一案
近日新北地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字第十八號民事裁定,同意蔡姓會計師的辭任聲請,並向群海公司、曾淑惠分別開處四萬元罰鍰
就會計師辭任部分,聲請意旨稱:
聲請人前經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字第十八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詎聲請人分別於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去文通知相對人提供與受檢查項目有關帳冊、傳票及相關文件以供檢查,並支付檢查公費訂金,但相對人迄今拒不配合,而聲請人之事務所人員於一百一十五年下半年大幅異動,且另有新興業務需要執行,故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
結果法院被氣到了,開罰理由部分:
(一)王崇睿前以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之股東身分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以一一四年度司字第十八號裁定選任蔡家龍會計師為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自一百零七年起如上開裁定附表所示事項,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及再抗告,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五一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以一一四年度非抗字第一二七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二)檢查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為執行檢查事務,於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函知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後二週內應備妥上開檢查事項之帳證資料及相關文件,詎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檢查人之指示提供帳證資料供查等情,有檢查人所提其事務所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函、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函在卷可稽。而本院於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六日並曾發函督促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二週內應依檢查人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函文將應受查資料交付檢查人,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收受該函後亦無任何回應,其後檢查人再於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以富審字第一一五○四○一一號函知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後二週內備妥受查資料,本院亦發函督促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檢查人上開函文內容速為提供,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仍拒不提供,並具狀陳報表示:相關資料因配合〈刑事、稅務〉機關調查,部分已由機關調查或留存於相關程序中,另有資料尚在整理中,致相對人現階段所能掌握之資料有不完整之情,短期內難以完整彙整提供檢查人,請求暫緩本件檢查程序之進行云云,致檢查人受本院選任至今仍無法開啟檢查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職務執行,檢查人遂於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來函表明因受查人拒不配合檢查,辭任檢查人乙職(見本院卷一第三九九頁),足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另曾淑惠為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支配相關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依法即應配合或指示公司內負責保管此等資料之人提出或說明,然卻怠於配合檢查人進行檢查程序,致檢查人自選任迄今未能取得相關資料進行檢查工作,堪認曾淑惠代表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亦確有規避情事。本院審酌上情,爰對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及曾淑惠各處新臺幣肆萬元罰鍰,以示懲儆。
會有一部分不合作的問題,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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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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