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60萬放火車座椅下被慣竊腳勾走…日女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從商的林男搭台鐵自強號列車時,將內有貨款60萬現金的包包放在座椅下方,施姓慣竊經過時發現,假意坐到林後面空位,卻用腳將包包勾出,偷走60萬後踢回原處。林要下車才發現鉅款不翼而飛,幸空位後方一名日籍女乘客目擊機警記下施男穿著、特徵,警調閱數百支監視器逮到施男,查扣花剩贓款39萬。法官判施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3萬元,可易科罰金。
推 tf010714: 不知道怎麼想的 沒收之物亂聲請 223.139.25.247 08/20 09:28
可能要設法解讀一下起訴書、判決書的差別(基隆地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四零五號,附有基隆地檢署一一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一號起訴書):
【起訴書】
二、……扣案之悠遊卡一張、手機一支及犯案時穿著之外套一件、長袖衣服一件、長褲一件、運動鞋一雙,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之犯罪所得現金 二十萬九千三百元 (已扣除發還告訴人之三十九萬七百元)及以部分贓款購得之衣服九件、運動鞋一雙、長褲一件及B車一輛,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法院判決】(按: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沒收
1、犯罪所得
⑴、「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未扣案之二十萬九千三百元,為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因未扣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扣案之三十九萬七百元,雖亦為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然業經警查獲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林○○領回,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依同條第五項規定,自無庸沒收或追徵。
⑷、又扣案衣服九件、運動鞋一雙、長褲一件、某普通重型機車(即起訴書所稱之B車),均係被告以未扣案之二十萬九千三百元贓款購得之物(贓款另支付二個半月房租、購買二萬元之茶葉),已包含在前述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二十萬九千三百元內,如再予沒收,顯為「重複沒收」,有過苛之虞,檢察官竟聲請重複沒收,顯有未當,本院無從准許。
2、供犯罪所用
⑴、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固有明文;然此供犯罪所用之物,係與犯罪有直接關連之「物」,如以「手」竊盜,手非「工具」、「物體」,自無從諭知沒收「手」自明。本案被告直接以「腳」勾取告訴人座位下之包包,自無從沒收被告之「腳」,乃為當然之理,縱黃口小兒亦明此理。
⑵、本件員警將被告行竊當日所穿之衣著(白色外套、黑色長袖衣服、黑色長褲各一件及白色運動鞋一雙)扣案(見被告一一五年二月十日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物物品目錄表),目的是當作證據之一,證明行竊當日穿著扣案衣褲及鞋子之人為被告本人,是扣案之被告所穿衣褲、鞋子,僅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蓋凡現今文明社會,從事大部分社會活動,甚至一般日常生活,縱不要求「衣冠楚楚」,亦不能「赤身裸體」、「衣不蔽體」,縱使為犯罪行為,除若干性犯罪或妨害風化(如裸奔)等犯罪外,只要是從事社會活動,均會穿著衣裳,故檢察官竟將被告「犯案時」所穿之衣褲、鞋子,認為是「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聲請本院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一併宣告沒收,實屬「貽笑大方」、「荒謬至極」。縱使起訴書書類為檢察官助理所擬,然偵查主體為檢察官,書類亦係以偵查檢察官本人名義出具,偵查檢察官自應善盡「監督檢查」之責。然偵查檢察官竟容任此種起訴書提出之主張,實有懈怠不週之處。是此部分之聲請(被告竊盜當日所穿衣物為供竊盜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沒收),荒謬無稽,與常情、法理有悖,至為不當,本院自無從准許,併予說明。
從表面意思看來:
一、有助理先行亂寫一通,而檢察官、書記官沒有校稿,就將處分書送到法院分案,讓承審法官看了頓感莞爾、突兀(且處分書也不像法院的裁定、判決,如果文書有所謂的「顯然錯誤」,可以用「裁定」更正;這種情況下,只能重新寫一份並送達當事人)
就不曉得會否出現「助理因為疏忽而被懲處」的問題呢?(但應不至於需要動用懲戒法院,內部行政處分應該夠了)
二、承前,該位助理大概也沒搞懂《刑事訴訟法》中「義務沒收」和「裁量沒收」之間的差別,但以其工作性質(應非常態)而言,恐怕不能有任何期待
姑且不論是否突顯了地檢署人手拮据的背景
這類最基本的文書工作都做不好,大概都要看得跟「工讀生」沒有不同了... (不過裁判主文沒有額外諭知該部分不處理)
至於量刑部分,則不多說了,且考量方面有提到「高職畢業、職業為茶葉商」,這相信跟「缺錢花用」息息相關。
另外簡單提一提:
推 YESGOTO: 肯定不是明文 122.117.223.237 08/20 09:28推 b2305911: 五分之一明文 101.10.60.195 08/20 09:32
第二個字是「明」、確實有所符合,但第三個字則不是,明細請參一開始提到的法院文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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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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