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探」約少女摩鐵性交易...還連去2天 男學生賠40萬換緩刑
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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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探」約少女摩鐵性交易...還連去2天 男學生賠40萬換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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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蔡姓男學生去年3月透過交友網站「探探」認識未滿14歲少女,雙方約定以對價之性交易上摩鐵,2天內連續發生2次性關係,少女事後出現異狀被家人察覺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無前科,且同意賠償40萬元獲得原諒,審結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剛滿18歲的蔡姓男子仍就學中,去年3月22日凌晨2時前,蔡男透過社群媒體某交友網站探認識未滿14歲之少女,蔡男向少女提出以新臺幣1,500元作為性交行為對價之條件,獲得少女同意後,雙方相約在中壢區某處摩鐵見面,蔡男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完成性交行為1次,並於性交易後當場交付現金1,500元給少女;翌日清晨6時許,雙方再度相約在同一地點,蔡男以未違反少女意願,再與少女完成1次性行為;事後,少女事後出現異狀被家人察覺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於警詢、偵訊、院方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不諱,與證人即告訴人少女、少女之母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被告與少女間之社群媒體對話記錄截圖照片佐證,足認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於案發時未滿14歲,心智發育未臻健全,對於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意識亦尚未成熟,被告僅因一時情慾,貿然與少女為合意性交,不僅極可能影響少女之人格發展,亦使少女日常生活因此遭受巨大影響,致其身心受有傷害,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法官認為被告前無任何經法院判決科刑紀錄,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於審理庭中盡力展現調解意願,且同意賠償40萬元獲得少女與家人原諒。
法官審結,被告犯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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