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三接95.4公頃開發許可逆轉撤銷 藻礁公投領銜人潘忠
記者張裕珍/桃園即時報導
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案獲內政部核發95.4公頃面積海岸利用許可,環
團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歷經多年審判,最高行政法院今撤銷許可處分。珍愛
藻礁公投領銜人潘忠政說,這是「遲來的正義」,但無奈的是三接已經運轉,藻
礁遭受破壞,仍讓人感覺於事無補。
判決摘要說法:(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三三一號,其實是部分原告勝訴、其餘敗訴確定)
壹、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葉斯桂、黃秀春、戴兆勇、戴筱玲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 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上訴人潘忠政、程美玲之上訴駁回。
四、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上訴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潘忠政、程美玲負擔。
貳、事實概要
一、訴外人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鼎公司)前擬具「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下稱系爭開發計畫),於桃園市觀音區塘尾、大潭沿海地區填築新生地投資開發工業區,區內規劃設置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由經濟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核准編定為觀塘工業區,被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同意「觀塘工業區細部計畫(含工業專用港可行性規劃)」。東鼎公司嗣與參加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定為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由參加人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觀塘工業區中工業區部分之興辦工業人身分。參加人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下稱本件說明書),就其因系爭開發計畫,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下稱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面積九十五點四公頃)」之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依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許可(下稱系爭申請案),經該府辦理初審後,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將初審意見函送被上訴人審查。被上訴人嗣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以台內營字第一○七○八○四○一六號函(下稱原處分)回復參加人略以:系爭申請案業依被上訴人所屬海審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補正完竣,被上訴人許可,請參加人依核可之本件說明書辦理,並於說明二列載八項注意事項。
二、上訴人葉斯桂、潘忠政、程美玲與原審原告彭玉麟、戴兆華以其等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原審前以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判決(下稱原審前判決)駁回。上訴人葉斯桂、潘忠政、程美玲與原審原告彭玉麟、戴兆華對原審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戴兆華提起上訴後於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黃秀春、戴乾金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戴乾金復於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黃秀春、戴兆勇、戴筱玲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嗣本院以一百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判決(下稱發回判決)廢棄原審前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葉斯桂、潘忠政、程美玲與原審原告彭玉麟、戴兆華部分,發回原審。其後,原審以一百一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二二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葉斯桂、潘忠政、程美玲、黃秀春、戴兆勇、戴筱玲(下合稱上訴人等六人)與原審原告彭玉麟之訴,上訴人等六人對原判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駁回上訴部分:
1.基於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寓含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免受在海岸特定區位之開發工程所侵害之意旨,雖非居住在受開發管制區域內之人民,如能釋明其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因開發工程及其所在地之特殊性質而顯然受有影響,固應認為對原處分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為發回判決表明之法律見解。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至於當事人提出用以釋明之證據,可否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在自由心證主義之下,應由事實審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若其判斷無違反證據、經驗及論理法則等違法情事,即非法所不許,縱其事實之認定因而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亦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2.上訴人潘忠政、程美玲居住地點距離系爭申請案開發基地L十三點位均為十九點八八公里(依參加人所提供位於海上座標點計算距離則均為二十一點二一公里),已超過參加人提出之本件說明書所載廠內發生漏油、漏氣事件之管制範圍五至八公里。其二人雖以系爭工程計畫興建十六萬公秉天然氣儲槽,如發生洩漏爆炸,影響範圍將及於二十一公里等情,主張生命、身體、財產權益將受影響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然經原審審酌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已改制為環境部)審查通過之「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認該開發案在本件海岸利用管理爭訟前,業經環評程序之反覆審查,如何藉由偵測警報系統、緊急關斷設備、高性能消防系統、各種標準作業程序、緊急應變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使危害之發生及其影響降低,上訴人潘忠政、程美玲無視自然環境下各種可能變因,純以天然氣儲槽容量計算爆炸當量及其可能影響範圍,難認已就其等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因系爭工程及其所在地之特殊性質(如發生災害時可能影響之範圍廣大、位處敏感地質帶等)而顯然受有影響,加以釋明等語,核與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無違背,原判決據此認定上訴人潘忠政、程美玲對原處分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具當事人適格,並無違誤,其二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廢棄自判部分:
1.上訴人葉斯桂與原審原告戴兆華之居住地點與系爭申請案開發基地之距離,均在為防範當地居民受災害影響而須進行疏散及外圍交通管制之範圍內,為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受系爭申請案之開發行為所影響之人,故上訴人葉斯桂與戴兆華之承受訴訟人黃秀春、戴筱玲、戴兆勇具有對原處分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被上訴人於原處分作成後,雖就參加人另行申請「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第一次變更」案,以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八○四八九六號函,依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許可,惟並未因而撤銷或廢止原處分,是原處分之效力仍繼續存在,上訴人葉斯桂、黃秀春、戴筱玲、戴兆勇訴請撤銷原處分,並無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
2.依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載明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條件辦理情形,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被上訴人審核時,應就該說明書所載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條件辦理情形,及是否符合被上訴人依該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發布)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下稱審查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列許可條件,及第七條列明其他應考量事項,逐一審查。
3.關於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海審會之審認結果,完全未就參加人所提本件說明書所載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措施,如何可認為符合行為時審查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許可條件,說明任何理由,僅要求參加人依日後環保署審查「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工業區對藻礁生態影響所提因應對策之審查結果辦理,並與日後工業港申請海岸管理法特定區位審查之結果合併辦理。海審會雖另要求參加人針對工業區開發對藻礁生態環境衝擊部分,訂定保育計畫,惟就參加人其後提出一百零七年二月本件說明書定稿本時,增訂之保育計畫,得否認屬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而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見被上訴人於原處分作成前進行審議,原處分之理由對此亦無任何說明。又海審會針對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要件之審議結果,僅審認系爭申請案對自然海岸之使用,符合該款要件之一「最小需用原則」,未就本件說明書所採取彌補或復育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措施,何以符合該款所定其他要件,及行為時審查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就該款所定許可條件,為任何說明。是以,前揭海審會審議結果,就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除前述「最小需用原則」外,其他要件均未審查,被上訴人依該海審會審議結果,未經審認系爭申請案確實合致該二款全部許可條件,即以原處分予以許可,自與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而屬違法。原判決認原處分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人葉斯桂、黃秀春、戴兆勇、戴筱玲等四人之訴,即有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及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爰將此部分原判決廢棄,由本院自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問題是在審查過程不合法,而且前次上訴時:(都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
一、「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因為不是當事人,從而被裁定敗訴確定;內政部 則錯誤就整份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提起上訴,所以也被駁回
二、前次判決時,問題提到:
(一)首按在具體之訴訟事件中,具備為正當當事人而得適法受本案判決之資格,此即行政訴訟上所謂「當事人適格」。我國行政訴訟法基本上係以保障主觀公權利為其功能取向,以落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使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均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接受公平審判。故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訴訟既屬保護人民主觀權益之救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參照),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而例外開放之公益訴訟外,行政訴訟法上其他訴訟種類,均以原告有主觀公權利受損害為前提,方有提起訴訟而利用此程序救濟其權利之訴訟權能。又提起撤銷訴訟者,除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此所謂利害關係,係指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利害關係,亦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而直接受有損害者,始為相當;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並非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至於是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在第三人以對授予他人利益之授益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除法律明文賦予該第三人有提起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外,如第三人主張該授益行政處分所違反之法規範,有保護第三人之目的,第三人即得據該法規範提起撤銷訴訟(保護規範理論)。至於判斷法規是否具有保護特定第三人之規範目的,除法規範本身外,與該法規相關聯之規範結構及制度性之週邊條件亦應一併納入斟酌,若依該法規範之整體架構,已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特別斟酌特定第三人之利益,並調和行為人與第三人之利益以求其均衡,即可認定該法規具有保護第三人規範之性質;不能僅因法律僅規定「公共利益」,即逕行否定其兼有保護第三人利益之意旨。
(二)再查,關於保護規範之效力可及範圍,如自相關法令已可得知者,應以該法令規定,惟在涉及土地利用與環境相關問題之法領域,欲將所有事務以一般、抽象之規定予以類型化,現實上並無可能,故於法令所規定之形式標準外,仍有針對個案具體情況,檢視在該形式標準範圍外之第三人是否應受法規範保護之必要。
(三)再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原則上應予審查,但對行政機關就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或法律授權的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享有判斷餘地。然而,並非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形式上合乎上述判斷因素之事件,都應一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認有判斷餘地,仍應視其性質而定。例如不涉及風險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之事實認定及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即屬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並無判斷餘地可言,不因其係獨立專家委員會所作決定,而有所不同。
*除外還有證據未調查完竣,這邊就不贅述了
因此:
噓 Sonia1022: 三接已經運轉 法院一個案子搞7年? 114.44.235.7 08/20 23:37
現階段就是要桃園市政府(改制後)重新認定,詳細如前所敘
且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不外乎「無關人士」、「沒有侵害權利」等,但對於過程卻沒有多加檢視
再說了,更一審時提出的計畫書,不到位
原文供參如下:
參加人因應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及特定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二條至第七條之辦理情形,見諸本件說明書第七章,概要說明如下:
⑴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依特定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包括海岸保護原則、海岸防護原則及海岸永續利用原則。參加人係區分施工期間與營運期間之環境保護對策,分別針對空氣品質、海域水質、噪音振動、廢棄物、生態環境(包括陸域生態與海域生態)、景觀美質、社經環境、漁業資源、交通運輸、安全性等,提出具體對策;此外另說明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與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
⑵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按海岸保護計畫與海岸防護計畫均尚未擬訂公告,參加人承諾俟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海岸管理法第八條第七款、第十款規定擬定海岸保護計畫與海岸防護計畫後配合執行。另系爭申請案位置鄰近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之二級海岸防護區「○○市○○區○○里-新屋區永安里」海岸段,因該海岸段大部分以設有海岸保護工程,經模擬,觀塘工業區因未較大潭電廠進水口突出海岸,興建後不致對下游觀新藻礁保護區地形造成影響,主要影響區域以計畫區北側海域為主,因此產生之淤積現象,參加人承諾每年於汛期前進行一次觀音溪口河道斷面監測作業,如經河道水理分析確有安全顧慮(溢堤氾濫),淤積影響觀音溪口區域排水時,將依環評承諾立即疏浚。
⑶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①參加人主張觀塘工業區係由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核准編定之工業區,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百一十五次會議同意「觀塘工業區細部計畫(含工業專用港可行性規劃)」,第三接收站計畫屬觀塘工業港的後線相關設施,係提供觀塘工業區專用港碼頭卸收後天然氣儲存、氣化及泵送等功能,屬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得為獨佔性使用之認定原則中,「依海型活動或設施」之「工業專用港及其附屬設施」,具有特殊性及必要性。另在經濟部「永續的能資源管理」施政主軸下,「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的施政重點中,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以擴大天然氣使用與低碳天然氣發電即為其中之一;又經濟部預估全國天然氣用量於一百一十四年將達二千三百萬噸以上,第三接收站將負責規劃供應六百萬噸天然氣,以滿足全國的用氣需求,故符合必要性之規定。此外,參加人於第三接收站站址評估階段時,針對可能計畫站址包括臺北港及觀塘工業區,依據其站址取得難易度、工程難易度、港區腹地、計畫開發及興建期程、投資成本等評估因子,經由層級定量分析及定性比較,並考量未來天然氣需求將偏重北部發展趨勢,以及建構國家級天然氣輸儲系統等因素,決策以觀塘工業區作為興建第三接收站之場址,期第三接收站完成後可達北、中、南三座接收站分區供氣目標,降低南氣北輸之成本及營運風險,提昇國內整體供氣穩定及安全,故符合「區位無替代性」之規定。
②公共通行之保障或其替代措施方面,關於陸上交通,觀塘工業區營運後,為維護民眾安全及接收站區營運管理整體考量,將於改道後的台電大潭電廠溫排水渠道設置圍籬設施,作為工業區之周界並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出。計畫區將設置南北聯絡道以提供廠區聯外交通使用。施工期間工區因施工車輛往來頻繁,將暫時予以管制,不提供民眾進出。完工後南北側聯絡道將提供民眾使用。關於海上航行安全,於施工初期約有四十座沉箱自臺北港拖航,預定於六個月內拖航完畢,其航線已遠離林口卸煤碼頭及竹為漁港外海處至少一公里以上,另因拖航作業頻率低,且於作業期間由臺北港航管中心管制,適時發布航傳布告,並遵循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相關規定設置警戒標誌,可確保航運航行安全。
③公共親水及通行權保障方面,北聯絡道將設置告示牌,指引民眾前往親水公園及北堤親水設施,亦可藉由北聯絡道銜接至觀音濱海遊憩區。
④鄰近計畫區防風林及沙丘維護方面,計畫區南北聯絡道將穿越防風林及沙丘,為避免民眾誤入防風林,將於北聯絡道兩側設置木柵欄。另預估將移除現地沙丘約六千八百立方公尺,所移除之沙丘移往道路兩側,以維護沙丘功能。
⑷對海岸生態環境衝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參加人蒐集「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對第三接收站海岸生態環境現況,包括陸域、海域生態調查,潮間帶(含藻礁)調查結果後,依據環保署核定工業區環評評估書,並參考辦理中之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針對觀塘工業區施工及營運期間對工區海岸生態環境影響之減輕對策內容,包括:
①施工期間:
針對海水水質,採取先圍護岸堤再浚挖,避免海域濁度增加;嚴格管理施工進度,縮減工期,以減輕因浚深及抽砂等作業對水域所造成之影響,使海域干擾時間減少;於施工區規劃雨水水路,並於設置截流系統及簡易洗砂池,妥善予以蒐集地面逕流水或一般排水之砂土,並經簡易處理後再排放,避免污染海水水質;採用先進絞吸式或同等級功能之抽砂船,並於填砂地區設置沉砂池,使海水沉殿後再迴流入海,以減少海域干擾;海事工程將控制築堤材料之吊放速度,避免擾動海底底質;施工機具、車輛及施工船將增加維修,以避免產生漏油污染地面或水面,進而影響水質;施工人員生活污水將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再排放入海,以減低水質污染的情形;妥善規劃抽砂浚渫區,朝較小區域與較短時間內運作;抽砂浚渫作業時盡量減少擾動,同時減低輸送時造成的洩漏量。為進一步減低抽砂可能之影響,再考慮採取抽砂作業配合外廊堤工程及造地圍堤/護岸的興建,盡可能以封閉方式限制抽砂的影響範圍;在抽砂船吸頭安裝活動封口,阻止外面水向內流動,同時並安裝氣體吸引裝置,以減少水體渾濁度;必要時採用「沙簾(Sand Curtain)」之方法,於港內抽砂區或圍堤排水口約一定範圍內用封閉式網簾數層,使渾水不得外流,同時網簾將帶動滯流泥沙下沉及過濾等作用;抽砂施工期間,隨時監視因而引其之海水污濁範圍,必要時減緩抽砂量或速率,以控制其影響範圍。
針對陸域生態,因觀塘工業區於施工期間除開拓聯外道路穿越防風林外,對其餘植物生態並無太大影響。聯外道路開闢雖可能破壞部分動物棲息地,但範圍小,應不致有明顯影響。至減輕對策則包括:穿越防風林之聯絡道路將盡量減少寬度;綠帶及綠化規劃時將優先選擇兼具防風、水土保持及景觀美化鄉土樹種。
針對海域生態,於施工期間之影響主要來自於抽砂填海、防波堤構築及航道浚渫等作業,造成之海水懸浮固體增加。另外,水中結構物本身亦會改變原有之生物棲息環境,此外施工機具清洗及保養所排放之廢水、廢油,工作船滲漏之油污及船上廢棄物,以及居住工地內臨時性居所之施工人員所排放之生活污水等,均可能污染海水水質,但因其量有限,且均將經適當處理,故影響將屬輕微。其減輕對策包括:抽砂工程將採用低污染之作業方式,減低可能之施工污染,同時避免暴雨沖刷大量泥沙進入海中;第三接收站之防波堤由於部分採用拋石堤設計,將有利於提供礁石底棲生物良好生長環境;水域浚挖將盡量配合外廓設施進行施工,以避免擾動引起之混濁海水擴散至外海;做好環境監測工作以隨時掌握施工之影響,並將監測結果通之施工單位,俾及時採取因應措施;在觀新藻礁保護區北永續利用區北側,進行海岸水文與漂沙監測調查,並定期以抽砂浚渫方式控制因突堤效應產生之淤砂,減少淤砂對藻礁生態之影響。
②營運期間:
針對海水水質,因運轉期間主要污水來源為員工之生活污水,此生活污水將由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後,經沈澱、生物處理、過濾等單元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回收或排放;如獲台電公司同意,將可利用鄰近發電廠之溫排水作為天然氣氣化用水,氣化後之冷排水再排放入原發電廠溫排水渠道混合,不僅不直接抽取海水,且可提高天然氣氣化效率,同時亦可降低電廠溫排水水溫,以減低對海域生態之影響;石化品儲槽裝設自動測漏計及液位計定期檢測,查核是否有洩漏現象;並設置雨水截流系統,除配合原工業區內之排水系統,於雨水逕流含油份可能較高之區域,將設置獨立之雨水收集系統,以收集在降雨後所沖刷的附著於地表污染物所產生之污染性雨水;進行水質監測,以掌握環境影響狀況,並隨時修訂處理計畫以達環境保護之目的。
針對陸域生態,依據當地保安林管理單位建議,妥善規劃聯外道路寬度、方向及彎曲度,以避免影響保安林功能,故對附近陸域生態影響應屬輕微。
針對海域生態,減輕對策如下:員工生活污水均經生物過濾等程序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定期進行海域生態及漁業資源之監測,以確保對海域生態影響減至最低。因在相對比較低溫的環境有利於珊瑚礁、海域生態生長,未來將利用工業專用港進口極低溫液化天然氣氣化後之冷排水,與台電公司協調將大潭電廠溫排水中和,降低海域生態及珊瑚礁的生存環境可能衝擊。末在桃園觀新藻礁生態係野生動物保護區北永續利用區北側,以人為方式持續控制因突堤效應產生之淤砂,減少淤砂對藻礁生態之影響。
③其他:配合桃園市政府藻礁保育專案小組之分工,全力配合辦理相關工作,包括對配合社區力量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監督巡守;與水利單位協調合作改善觀音保生海岸段護堤改善。
⑸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①最小需用原則:
第三接收站初期規劃年運量三百萬噸,將設置四座十六萬公秉天然氣儲槽及相關氣化、計量與泵送設施,後續將配合市場用氣需求,提升年運量至六百萬噸,再擴建五座儲槽,共計九座儲槽。參考美國國家消防法規、日本瓦斯事業法及我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定安全間距進行用地規劃。另需考慮建立環廠道路以利消防車行駛進行滅火作業;各設備操作及維修所需空間;設備間連通管道所需管墩或管架空間;防爆區與非防爆區明確分隔,以利非防爆設備之設立;行政區與操作區隔離;及保留相當綠地並預留未來擴建空間等,所需填海造地面積約六十公頃,尚須十七公頃作為台電溫排水渠道改道、設置隔離綠帶及親水公園支用。相對於現有永安接收站(三座十萬公秉半地下槽、三座十三萬公秉半地下槽,站區面積七十公頃)及臺中接收站(六座十六萬公秉地上儲槽,站區面積六十五公頃),已符合最小需用原則。
②彌補或復育措施:
因在觀塘工業區興建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必要性,觀塘工業港之開發案無法迴避,參加人將認養計畫區南側的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下稱觀新藻礁保護區)及北側的白玉海岸,進行生態補償。具體作為包括規劃於施工期間將觀新藻礁保護區北永續利用區及其海側之淤沙清除,使北永續區鄰近台電進水口處南側的藻礁不受漂沙掩蓋,有助藻礁生態復育;及在觀新藻礁保護區北永續利用區及北緩衝區內設置「藻礁生態重點復育區」計約五十公頃,作為藻礁生態研究調查保育之成效示範基地。
在彌補或復育方法及進度規劃上,包括與學術單位合作參與「藻礁生態保育工作」,初期工作項目為珊瑚礁的育種與養殖方式研究、珊瑚礁的生存條件試驗、藻礁生態系重要動植物(例如殼狀珊瑚礁等)的復育研究;辦理抽砂作業維護藻礁生態;配合桃園市環保局協助河川巡守工作;浚挖工程作業設置污染防止膜確保計畫區海域水質;設置「藻礁生態重點復育區」;認養觀新藻礁保護區及白玉海岸,進行造林撫育、生態及環境長期監測、協助海岸復育淨灘及景觀改善之規劃及執行等等;並設置白玉自然海岸生態教育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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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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