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房東挺大罷免「返鄉投票領500」!被房客檢舉下場曝光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柯振中
3.完整新聞標題:
台中房東挺大罷免「返鄉投票領500」!被房客檢舉下場曝光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一名劉姓房東為促成立法委員罷免案通過,利用房東身分傳訊給兩名租客,許諾返鄉投同意票可折抵500元房租,遭租客檢舉。台中地院考量劉男坦承犯行且規模非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及接受5場次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傳訊租客「投同意票折抵500元房租」!房東下場慘了
根據判決書內容,劉姓房東為使2025年7月26日的立法委員罷免案順利通過,基於行求不正利益的犯意,於同年7月17日以LINE傳送「7/26同意罷免」布條照片給具有桃園市第6選區投票權的房客,並附言「凡7/26返鄉投票者,請向房東申請500元交通補助」。隔日,劉男再以同一訊息傳送給具有桃園市第4選區投票權的另一名房客,意圖以500元房租折抵為條件,約定房客投下同意罷免票。
兩名房客收到訊息後皆未提出申請,其中一名房客更於當天直接向警方檢舉,全案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認錯獲緩刑5年!法院開出附帶條件:繳公庫30萬
法院審理期間,劉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求不正利益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審酌劉男係因個人對罷免案的意見而犯案,行求對象僅2人、金額共1000元,規模非鉅且未造成實際交付,情節尚非嚴重。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屬情輕法重,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劉男無前科且已表達悔意,信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但為確保其記取教訓,命劉男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完成5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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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選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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