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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運人士鄒幸彤遭定罪 法德外交部:

👤 laptic (嶼天聖林) 🕐 Sat Aug 22 08:15: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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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柏林21日綜合外電報導)針對香港法院裁定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法國與德國外交部今天表示,兩國對此「深感遺憾」。

判案書摘要說法:(HCCC 155/2022)

控罪

一、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第一被告」、(「支聯會」)、李卓人(「第二被告」)、何俊仁(「第三被告」)和鄒幸彤(「第四被告」)一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

二、控罪的罪行詳情指各被告於二零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受禁行為(一)」);或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受禁行為(二)」)。

控方所指的「非法手段」是指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特別是其「序言」和第一條)。

三、第三被告在本案開審首天認罪;其他被告選擇不認罪,接受審訊。

四、法庭強調,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中央政府的批評等議題。再者,法庭不會就不同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孰優孰劣作出比較。法庭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被告等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並不是控罪的主體,只能被視為本案的背景以作考慮。

背景

五、「支聯會」於一九八九年在香港註冊成為法人團體。它是一個聯會,自成立以來有約二百多個團體成員。「支聯會」設有常務委員會(「常委會」),由會員互選產生。若有爭議,會由常委會以投票方式定案。控罪期間,D2、D3和D4是「支聯會」的董事和常委會成員,分別擔任主席和副主席。

六、「支聯會」一直以來堅持和宣揚其「五大行動綱領」—即「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歷年來,「支聯會」舉辦各種活動,包括:六四晚會、六四長跑、維園年宵攤位、清明節獻花、寄聖誕卡、遊行、集會、講座、座談會、專題展覽、放映會等。它亦有在不同地方設置街站,並以其名義透過網站、臉書、推特及YouTube 等發布與其行動綱領相關的內容。此外,「支聯會」設有實體和網上的「六四紀念館」,以供公衆參觀和瀏覽。再者,「支聯會」成員(包括D2、D3和D4)不斷在不同場合傳揚包括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言論。即使二零二零年七月《國安法》頒布實施之後,也是如此。

控方案情

七、控方指稱:

(1) 《憲法》經二零一八年的修正後,在「序言」和第一條訂明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不容破壞;

(2) 然而,被告等多年來一直堅持和宣揚的「結束一黨專政」,其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不但違反了《憲法》第一條的規定,而且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是不合法的;

(3) 再者,被告等多年來透過不同活動鼓吹「結束一黨專政」,並利用六四事件和國內的民主運動等議題為名作出本案的煽動行為,意圖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作為加強其煽動效果的手段。在《國安法》於二零二○年頒布及實施後,被告等仍如此行事;及

(4) 二零二零年《國安法》實施後,被告等的上述作為沒有改變。他們意圖或相信,如果別人聽從他們的唆使,將會以構成該罪行所須的過錯行事。

辯方案情

八、「支聯會」選擇不作證,亦不傳召任何證人。其資深大律師力陳,若針對第二及第四被告的指控不成立的話,針對「支聯會」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九、應辯方要求,控方提供一位證人(PW1 )予辯方盤問。第二及第四被告都選擇作供,後者也傳召了三位證人(DW3-DW5)為她作證。總括而言,他們的案情大致相同:

(1) 控方的案情空泛,控罪欠缺詳情,在法律上不構成任何罪名;

(2) 《憲法》所訂立的根本制度在於「主權在民」,而非「一黨專政」。「支聯會」的行動綱領不是針對中國共產黨,而是要求改變「一黨專政」此不合乎《憲法》規定的情況;(3) 「支聯會」倡議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涉及違法行為或非法的手段,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修改《憲法》的權力,包括第一條;

(4) 被告等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支持國內的民主和修憲運動。他們從不支持暴力,也沒有作出任何煽動的行為。他們從沒向別人提出任何具體行動或計劃,遑論煽動他人干犯顛覆國家政權;及

(5) 被告等真誠相信他們一直以來的言行是合法的。

法律議題

十、經詳細考慮控辯各方的陳詞後,法庭就相關的法律議題作出以下的裁決:

(1)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包括:

(a)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憲法》第一條;及(b) 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三十三條。

無論如何,基於「受禁行為(一)」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罪行元素之一,法庭在審理本案時,有必要參照《憲法》的相關條文,方能明白何謂「根本制度」;

(2) 參照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2026] HKCA 284),《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以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是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3) 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語境及上文下理:

(a) 「推翻」某個制度,一般是指一個劇烈、根本性的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而且這個改變不是制度內自發的,而是外力促成的。雖然一般來說,某事物或制度被「推翻」是一個突然發生的結果,但是這個結果也可能是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及

(b) 「破壞」泛指使某事物受損壞或損害,以及違反某事物的意思。按一般人的理解,「破壞」某種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是透過挑撥、分化、使他人對該制度失去信任等等;

(4) 根據《憲法》的「序言」和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是無可爭議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至於各民主黨派,它們是「參加」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5) 參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第三條第一款,《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政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軍事委員會;

(6) 根據HKSAR v Lui Sai Yu((2023) 26 HKCFAR 332),《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煽動罪」是按照普通法詮釋。就本案的控罪而言,控方須證明:

(a) 被告等唆使他人作出,或導致他人作出「受禁行為(一)」或「受禁行為(二)」;及(b) 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如果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他或她會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按照普通法,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名成立;及

(7) 參照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法庭接受假若被告等真誠相信(或可能真誠相信)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這雖不足以構成「煽動罪」的辯護理由,但會是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傾向顯示被告等並沒懷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另一方面,假如證據顯示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麼「真誠相信」的論點將會站不住腳,因為沒有人會真誠地相信鼓勵別人顛覆國家政權會是合法的。

十一、基於以上,以及控方呈堂的證據,法庭裁定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須就控罪答辯。

證人證供的評估

十二、PW1 是一名警司,她負責處理「支聯會」二零二零年的「六四集會」申請。法庭接受,警方反對舉辦該集會是基於疫情及公眾衛生健康的考慮。然而,法庭認為PW1 的證供對本案的爭議並無幫助。因為在《國安法》實施後,警方過往沒有反對六四集會,並且派員在場維持秩序的事實,不能令被告等認為或相信「支聯會」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行和活動沒有違反《國安法》。

十三、至於D4傳召的證人,法庭認為:DW3對六四事件的觀感和理解,以及她撰寫的文章和收集的材料,對解決本案爭議並無幫助;DW4及DW5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不能代表其他接收類似訊息的人的看法。再者,法庭認為DW3、DW4和DW5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對解決本案爭議的事項並無幫助。

十四、考慮過D2(DW1)和D4(DW2)的證供,法庭不接受以下說法:

(1) 「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在公民社會形成後,應交由人民討論和決定。他們只是要求重回他們所說原本是《憲法》規定的、「權力歸於人民」的政治制度;

(2) 被告等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也沒有拒絕跟中央政府溝通;

(3) 就被告等的言行,他們只是合法地行使其言論和表達自由;及

(4) 被告等真誠地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事實裁斷

十五、法庭細心考慮本案的所有相關證據,包括D2、D3和D4的公開言論和活動、「支聯會」的工作報告、網站、YouTube影片、臉書、推特、《港支聯通訊》、實體和網上的「六四紀念館」等等,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下列事情:

(1) 在所有相關時段,「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不是要求中國共產黨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再者,「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這是「支聯會」的常委們(包括D2、D3和D4)所明瞭的;

(2) 在所有相關時段,D2、D3和D4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的身份,積極鼓吹和執行與該會「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相關的活動。他們的對象主要是香港境內的人士,也包括參與他們活動的人士,以及瀏覽「支聯會」網站的人士;

(3) 一般合理的人(尤其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支聯會」,以及D2、D3和D4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訊息時,必然理解到該行動綱領的目標是為了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他們亦定必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勵他人把這行動綱領付諸行動,以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4) 一直以來,D2、D3和D4都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D2、D3和D4並不相信在他們所營造的敵意氛圍下,能有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的可能性;

(5) 基於有國內抗爭者因《零八憲章》運動而在國內身陷囹圄,亦因為D2、D3和D4相信「支聯會」沒有與中央政府和平溝通的可能性,D2、D3和D4並不相信修改《憲法》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是實際可行的,而這也不是他們在控罪期間所尋求的;

(6) 在《國安法》實施之後,於控罪期間,D2、D3和D4均相信和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他們並非真誠地相信他們的言行沒有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7) 法庭沒有忽略D2和D4就如何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而且他們就「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都是於公開場合或公眾平台作出的。然而,本案證據證明他倆和D3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並蓄意將發生在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

(8) 雖然D2和D4否認煽動別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其實他們不單把自己「豁出去」,也是在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

(9) 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自《國安法》實施後D2、D3和D4仍繼續堅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完全不理會這綱領其實違反了二零一八年修正的《憲法》。這屬於《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10) D2和D4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

(11) D2、D3和D4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的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縱使他們都相信及預期那些人的抗爭行為即使未必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也會觸犯《國安法》和帶來長期監禁的風險。即使D2、D3和D4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他們也毫不理會;及

(12) D2、D3和D4均意圖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後者會使用非法手段,即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手段,並且是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

十六、因此,法庭裁定,在控罪期間D2和D4均已作出了觸犯本案控罪「受禁行為(一)」的行為,並且具有相關的造意。另一方面,法庭認為控方最終未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禁行為(二)」。然而,這並不影響法庭就「受禁行為(一)」的裁決。

十七、法庭裁定,於控罪期間D2、D3和D4均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根據「歸責原則」,法庭將他們三人上述已被確定與控罪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

裁決

十八、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本案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就這些內容看來,確實很恐怖

一個不允許實現「政黨輪替」的地方,居然會有領導人在受訪時表示會支持(甚至鼓吹武統),事後還獲得「論功行賞」(傳聞下個月會有三天的時間,到訪中國大陸並會晤李強總理)

且還有一堆不曉得是否為網軍者在社群媒體上,聲稱「認同」其言論

但是卻偏偏無視:

一、華人以外的族群都不苟同當初的說法,甚至都說「已經違背一貫『不干涉他國事務』原則」、「堂堂一位代表國家的人,卻發言不到位」等(按:這並非是對「一個中國」政策的否定)

二、榴蓮「滯銷」的狀況,造成所謂的「durian runtuh 」(中文意思:橫財)行情,過去旺季期間都是在吃便宜貨

真不曉得是否能抱持期望,希望能把該領導人趕下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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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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