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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船捕撈漁獲公然販售已違法 漁業署:只可攜回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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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船捕撈漁獲公然販售已違法 漁業署:只可攜回自用
聯合報/ 李柏澔
針對近期有自用小船未經許可進行漁撈,以及於社群平台販售漁獲物,漁業署今表示,依照「漁業法」第6條規定,從事海洋休閒釣魚者,若有販售漁獲物的行為,已違反「漁業法」規定,呼籲只可攜回自用。
漁業署說明,經營漁業於任何情況下均須向主管機關取得漁業執照,並遵守漁業相關法規。休閒釣魚的定義,是遵循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定義,明文規定不得販售漁獲物。然而遭處分的自用小船船舶所有人,於社群平台公然明碼標價販售漁獲物,經查該行為人等無法提出漁獲物來源為合法漁船所捕,或是使用漁具進行捕撈,明確違反「漁業法」規定。
漁業署表示,漁業署正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增設見習船員的身分,將來一般民眾只要經過4小時見習船員訓練,即可申請見習船員手冊,搭乘一支釣等特定漁船從事漁業活動,漁獲物便可在漁業法管理下合法販售,而休閒釣魚則只可在定量範圍內攜回自用,其餘放回海中。
漁業署呼籲,民眾搭乘漁船以外的船舶或載具從事休閒釣魚,不得販售漁獲物,只可攜回自用,其餘則可拍照紀念後放回海中,使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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