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中教師涉猥褻罪判刑確定終身不得任教 他不服提告再被法院打臉
國立高中教師涉猥褻罪判刑確定終身不得任教 他不服提告再被法院打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727086
記者
袁志豪/台南即時報導 聯合
碩士畢業、教師年資9年的林姓男子原在一所國立高中任教,他在租屋處趁男室友睡著,偷偷碰觸肛門,遭法院判刑6月、緩刑2年確定;校方將他解聘、終身不得任教,林申訴遭駁回,再向法院提告,合議庭認為,林對於成年人尚敢犯案,何況是面對未成年學生,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一間國立高中前林姓專任教師,2021年11月在東區租屋處趁男室友睡著,竟將手指伸進其短褲,沿著臀部股溝往下碰觸肛門得逞;室友感覺有異醒來,林立即停手,之後室友深受負面情緒困擾,致電113後報警,台南高分院將林依乘機猥褻罪判刑6月、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林因本案被學校認定違反教師法,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2024年9月將林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林不服向教育部提起申訴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林主張,處分有違比例原則。
林表示,「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為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法定權限,校方措施有欠缺、逾越事務管轄權限重大違法瑕疵,應予撤銷;他涉及的刑案屬性侵害犯罪中刑度較輕者,且獲得緩刑,足見情節輕微,另涉案行為純屬私領域,與教學場域、學生安全及校園環境無涉,事後也已彌補、知所警惕。
林認為,校方未就他續任教職會產生何種實質危險,提出具體事證,未考量停聘、記過或年終考核等其他侵害較小手段;且校事會議原建議停聘,自不因判決有罪確定,即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他主張原措施及申訴決定均撤銷,教師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校方說明,「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法律規定當然效果,並非另作成行政處分,林提起撤銷訴訟,顯不合法;且該條規定屬「羈束處分」,校方並無裁量空間,自無手段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瑕疵,原措施既已生效,兩造聘任關係不存在,應駁回林的告訴。
合議庭指出,依教師法教師若犯有該規定所定情事,經判決有罪確定,其具有不適任教師客觀事實已臻明確,教評會自無再行實質審酌或容留裁量空間;且該條立法理由明揭「教師之職務常須與兒童及少年長時間接觸,其品格及犯罪前科有以較高標準審查之必要」,校方解聘合法。
合議庭認為,教師對學生具有潛移默化深遠影響,維護兒少身心健康、校園安全及學生受教育權等重大公共利益,顯然優於教師個人繼續執教私益;林的犯行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及個人人格尊嚴違法行為,不論發生於校園外或私領域,客觀上均已嚴重破壞教育人員社會尊嚴與適任性。
合議庭認定,林對於校園外獨立成年人,尚且會趁人不知抗拒之際為違反其意願妨害性自主行為,立法者自不可能認為林於面對權力關係顯相對弱勢學生時,其行為危害及違犯風險會有所減輕。
合議庭審酌,林在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校方即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原措施,並無任何裁量空間,自無逾越比例原則;
林空言指摘,顯非可採,其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偷摸人家肛門 還敢上訴
某族群484都習慣被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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