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81位女高中生受害!噁男偷拍裙底撈10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桃園男子廖國永將GoPro藏匿背包,在台北捷運站及校園周邊偷拍女高中生裙底,更在Teleg ram建立「台湾のパンチラ(台灣內褲偷拍)」頻道,販售逾3千名女性私密影像,獲利逾千萬元。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等3800罪,重判徒刑12年6月。
推 hihimen: 殺人都沒這麼重.... 150.117.222.124 09/02 10:25
但如果看過個別評價,理論上就不重了啊...
按照高雄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刑事判決,其中是載明被告「認罪」,而每條罪名的量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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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拍攝地點 │ 攝錄時間 │ 和解情形 │ 判決結果 │
│ │ │ │ 概要 │ │
├───┼─────┼─────┼─────┼─────────┤
│ 一 │ 西門町 │ 107/1 至 │ 二十萬元 │ 廖國永犯修正前兒 │
│ │ │ 107/6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為猥褻行為之電子 │
│ │ │ │ │ 訊號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壹年陸月;又犯 │
│ │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
│ │ │ │ │ 防制條例第三十八 │
│ │ │ │ │ 條第三項後段、第 │
│ │ │ │ │ 一項之販賣少年性 │
│ │ │ │ │ 影像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壹年捌月。 │
├───┼─────┼─────┼─────┼─────────┤
│ 二 │ 臺北捷運 │ 107/9 至 │ 十六萬元 │ 廖國永犯修正前兒 │
│ │ 站 │ 107/11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柒月;又 │
│ │ │ │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
│ │ │ │ │ 削防制條例第三十 │
│ │ │ │ │ 八條第三項後段、 │
│ │ │ │ │ 第一項之販賣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捌月。 │
├───┼─────┼─────┼─────┼─────────┤
│ 三 │ 臺北捷運 │ 108 年至 │ 十五萬元 │ 廖國永犯兒童及少 │
├───┤ 中山站 │ 109/7 ├─────┤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 四 │ │ │ 二十萬元 │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
│ │ │ │ │ 後段、第一項之販 │
│ │ │ │ │ 賣少年性影像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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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學校至捷 │ 107/11間 │ 未和解 │ 廖國永犯兒童及少 │
│ │ 運路途 │ │ │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 │ │ │ │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
│ │ │ │ │ 後段、第一項之販 │
│ │ │ │ │ 賣少年性影像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壹 │
│ │ │ │ │ 月。 │
├───┼─────┼─────┼─────┼─────────┤
│ 六 │ 百貨公司 │ 107/9 至 │ 未和解 │ 廖國永犯修正前兒 │
│ │ │ 107/11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捌月;又 │
│ │ │ │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
│ │ │ │ │ 削防制條例第三十 │
│ │ │ │ │ 八條第三項後段、 │
│ │ │ │ │ 第一項之販賣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玖月。 │
├───┼─────┼─────┼─────┼─────────┤
│ 七 │ 臺北捷運 │ 106/9 至 │ 未和解 │ 廖國永犯修正前兒 │
│ │ 士林站 │ 107/6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捌月;又 │
│ │ │ │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
│ │ │ │ │ 削防制條例第三十 │
│ │ │ │ │ 八條第三項後段、 │
│ │ │ │ │ 第一項之販賣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玖月。 │
├───┼─────┼─────┼─────┼─────────┤
│ 八 │ 高中門口 │ 107/1 至 │ 二十萬元 │ 廖國永犯修正前兒 │
│ │ │ 107/6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為猥褻行為之電子 │
│ │ │ │ │ 訊號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壹年柒月;又犯 │
│ │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
│ │ │ │ │ 防制條例第三十八 │
│ │ │ │ │ 條第三項後段、第 │
│ │ │ │ │ 一項之販賣少年性 │
│ │ │ │ │ 影像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壹年玖月。 │
├───┼─────┼─────┼─────┼─────────┤
│ 九 │ 臺北捷運 │ 108 年 │ 未和解 │ 廖國永犯修正前兒 │
│ │ 士林站 │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為猥褻行為之電子 │
│ │ │ │ │ 訊號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壹年陸月;又犯 │
│ │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
│ │ │ │ │ 防制條例第三十八 │
│ │ │ │ │ 條第三項後段、第 │
│ │ │ │ │ 一項之販賣少年性 │
│ │ │ │ │ 影像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壹年捌月。 │
├───┼─────┼─────┼─────┼─────────┤
│ 十 │ 臺北捷運 │ 106/9 至 │ 未和解 │ 廖國永犯兒童及少 │
│ │ 市政府站 │ 107/6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捌月;又 │
│ │ │ │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
│ │ │ │ │ 削防制條例第三十 │
│ │ │ │ │ 八條第三項後段、 │
│ │ │ │ │ 第一項之販賣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玖月。 │
├───┼─────┼─────┼─────┼─────────┤
│ 十一 │ 臺北捷運 │ 107/9 至 │ 廿五萬元 │ 廖國永犯兒童及少 │
│ │ 市政府站 │ 107/11 │ │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 │ │ │ │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
│ │ │ │ │ 第一項之拍攝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柒月;又 │
│ │ │ │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
│ │ │ │ │ 削防制條例第三十 │
│ │ │ │ │ 八條第三項後段、 │
│ │ │ │ │ 第一項之販賣少年 │
│ │ │ │ │ 性影像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壹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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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無關 │ 廖國永犯販賣他人 │
│ │ │ 遭竊錄之性影像罪 │
│ │ │ ,共參仟柒佰捌拾 │
│ │ │ 壹罪,各處有期徒 │
│ │ │ 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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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更荒謬的是判決主文的沒收部分,提到: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正常人畢生努力工作,都未必能賺到這個數目字,憑什麼能牟取如此高的營利,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附按:
至辯護人固主張本件被告有情輕法重而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情形。然……經查,被告為滿足個人性慾、供己收藏,或基於營利目的,利用少年未及察覺、無從防免之際,以攝影機自裙底正下方或低角度攝錄渠等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少年之性隱私、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全發展;復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長期透過「LINE」群組及「Telegram」頻道販賣上開少年性影像,以及其自網路取得之大量他人遭竊錄性影像,並將影像後製、編號、分類、製成目錄及設置不同會員等級,供買家瀏覽、選購,其經營方式具有相當規模,顯非一時失慮所為之偶發性犯罪;況被告販賣之性影像涉及被害人數多達三千餘人,至少有三百零八名買家曾向其購買,其不法所得更高達一千零六萬二千九百五十八元,所生危害實非輕微,是依其各罪犯罪情狀,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殊無情輕法重而堪憫之酌減餘地,併參酌公訴檢察官亦認本件尚無何情堪憫恕或情輕法重之意見,本院是認被告自無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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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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