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謝宜容涉職場霸凌記過免職 法官撤銷:未審先判沒給喊冤
快訊/謝宜容涉職場霸凌記過免職 法官撤銷:未審先判沒給喊冤
ETTOD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勞動部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控任內涉犯圖利、侵占等罪嫌,一、二審均合併判刑4年6月,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謝女另因任內涉及職場霸凌,造成吳姓男部屬在辦公室自縊身亡,勞動部將謝女一次記2大過免職、確定前應先停職,謝女不服、提告平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3日)判決撤銷勞動部對謝女的免職處分,可上訴。
此判決結果不代表謝宜容本件涉及職場霸凌行為,從此不會再被記過免職,而是最後判決若撤銷目前的記過免職處分確定,勞發署與勞動部勢必須重新議處,屆時自然會依循判決意旨,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處分結果若有瑕疵,一旦提起行政訴訟,仍可能再被撤銷。
本案源於2024年11月4日,謝宜容1名吳姓男部屬被發現在辦公室自縊身亡,謝女被指涉及職場霸凌,勞動部於同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隔天開考績會決議一次記謝女2大過,最後謝女被認定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管理方式及情緒控管不當,涉及職場霸凌,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同月21日勞動部核定謝女一次記2大過免職,確定前應先停職。
謝宜容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被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復審決定與記過免職處分。
判決理由引用拉丁語法律格言「Audi alteram partem」,意指「兼聽另一方的意見」,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行為時,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長,應由勞發署對謝女進行專案考績並予考核獎懲。
但相關會議還沒討論與決議前,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於2024年11月20日下午2點多,在立法院備詢時逕自答稱會將謝宜容一次記2大過處分,等於「未審先判」、使考績會開會流於形式,而應該由勞發署召開的考績委員會,勞動部也在20日當天下午5點多搶著開,再函請勞發署辦理獎懲事宜。
法官認為,勞動部顛倒下級機關審議、上級機關核定的角色,使勞發署無從發揮機關內部同儕間評量並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的功能,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處分一次記2大過前,應給當事人陳述與申辯機會,但無論勞發署或勞動部召開的考績會,都沒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陳述意見,已剝奪程序基本權利的保障,況且職場霸凌是否成立,只有身處該職場文化的人員最能體認,而主管具體職務上的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分野,判斷之際,也有兼聽各方論述的必要。
法官認為,本件是否處分謝宜容一次記2大過免職,務必由勞發署考績委員會親自聽取謝女陳述意見,以形成心證,才算已完整調查應採擇的證據,不得僅以謝女嗣後提出復審答辯,就能補正沒讓謝女到場陳述意見的瑕疵。
法官更發現,勞發署、勞動部之後於2024年11月21日分別召開的考績委員會,都引用勞動部同月19日的調查報告,作為懲處謝宜容的事證,但勞動部調查報告卻記載尋短身亡的吳男,無法證明生前「有遭長官職場霸凌情事」,更註明謝女任內離退職員工較高的原因,僅為「過度要求行為」。
法官認為這份被作為懲處謝宜容事實基礎的調查報告內容,與最終認定謝女構成職場霸凌的結果,根本矛盾,本件一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不僅違反程序基本權利的保障,更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及不完全的資訊,核有違法判斷之違誤,因此判決撤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謝女復審的結果,以及勞動部對謝女的免職處分,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03/3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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