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禁填砂石恐鬆綁?農業部稱有改良用途,環團:恐成營建廢棄物護身
1.媒體來源:上下游新聞
2.記者署名:莊彙翌 林吉洋
3.完整新聞標題:農地禁填砂石恐鬆綁?農業部稱有改良用途,環團:恐成營建廢棄物護身符
4.完整新聞內文:
農地因生產糧食需要嚴格保護,但在土石去化壓力下,農地始終是各方覬覦的營建廢棄物出口。從年初內政部擬開放「土方回填農地」,後有政委要求研議「營建泥餅」入農地;近日立法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是否鬆綁砂、石進入農地,再度被端上台面。環團及專家疾呼,土方來源複雜、地方稽查不足,一旦開放,恐讓營建土方甚至混雜廢棄物以「農地改良」之名進入農地,後果不堪設想。
農地回填禁令修法,農舍、農業設施一度列「例外」
8 月 25 日,立法院進行朝野黨團協商,討論《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之 1 修正草案。草案明訂:「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使用目的之天然物質或適合農業生產之改良物質外,不得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條文看似嚴格保護農地,但在討論後卻增列「但為農業設施或農舍所需者,不在此限」,並達成初步共識。
消息一出,引起外界關切及批評,環團立即展開連署反對此項修法。環團認為,法案原意是將既有針對農地填土的限制,從行政函釋與《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提升至母法層級;但若農舍與農業設施可被排除在規範外,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明材料,可能藉由興建農舍、農業設施名義進入農地,形成「合法掩護非法」的漏洞。
在外界強烈批判後,8 月 27 日早上,立院緊急召開黨團協商,決議撤下上述但書,同時也通過了附帶決議,要求農業部必須於法案通過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農發條例施行細則》,釐清並明確界定何謂「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物質」的認定標準。
爭議:砂石是否可作為「土壤改良材料」、是否有把關可能性?
為了追蹤後續施行細則的修訂方向,昨(2)日,立委陳昭姿邀集農業部及環團代表召開協調會,聚焦未來是否可能調整現行細則明列的「不得回填的砂、石、磚瓦與混凝土塊」?若部分砂石可作為土壤改良材料,其來源、品質與管理機制又該如何把關?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指出,現行施行細則的總說明中,針對農舍、農業設施,都非常清楚地寫明「不能填埋施行細則所禁止的物質」,且針對農路、農業設施及農舍等用途都有相關規範可依循;引起爭議的但書,農業部等同讓步,是「明知而放水,因壓力而妥協」的舉措。
此外,這次母法修法,將砂、石、磚、瓦等字眼移除,她質疑,「拿掉是否會存在更多漏洞,方便包裹其他物質?」她表示,「很多廢棄物處理業者都很清楚,他們知道東西混一混、埋下去,政府根本沒辦法查。」若農舍及農業設施經放寬,農業部乃至環境部,要怎麼去保障不會污染到旁邊的農地?「要思考清楚,不要再發生放水情事。」
陳昭姿國會辦公室主任賴嘉倫強調,當農民獲得「容許使用」或「建築許可」來蓋容許設施時,已是屬於「建築營造」範疇,適用《建築法》及相關工程規範;這與農地討論「填土、回填」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討論農地回填時,不能混為一談。
農業部稱「天然砂石或有改良用途」,細則是否修正「尚未定案」
農業部永續司司長黃新達在會中指出,農地一定是做農業使用,絕對不會允許任何未經允許、或是會對農業經營造成影響的物質進行填埋。但本次修法在母法文字一律禁止砂石,可能造成農地改良的執行疑義,因此才增列「但書」,是考慮到營建剩餘土石方經過合法土資場收容、處理、分類、篩選,「有些砂和石,經過土質檢測報告合格,農民若提出要土壤改良,或許有可使用性。」
黃新達補充,但既然最終協商通過的條文已將「但書」移除,目前討論的核心就回到「什麼東西不能填埋」這個部分,來做後續檢討。
黃新達表示,施行細則中「不得為砂、石」的文字,在實務上可能有討論空間。例如部分天然土壤本就含有砂石,或有些農地排水不佳,農民可能需要添加適量砂石材料改善土壤條件。
至於未來是否刪除施行細則中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文字,黃新達表示,目前尚未定案,仍須進一步檢討。他重申,修法的核心應回到農地是否能維持農業生產,以及回填材料是否確實符合農業使用需求。
農業部 2021 年已函釋,「砂、石」不適合放入農地
事實上,農業部早在 2021 年,就曾對「砂、石」可否進入農地,提出明確回應。當時國土署曾發函農業部,認為 B3、B4 類應屬適合為農作或農地改良所需土壤,應可進入農地。當時農業部回函表示,此類物質「內含物是否安全且具有供作物生長之有機質及各類養分等,存有疑慮」,且「原則上應無大量農地須填埋外來物質以進行農地改良之情形。」,因此主張不得填放於農地。
意即,農業部早在數年前就已非常清楚,實務上「沒有大量回填外來物質進行改良」的需求,且基於食安風險,堅持「砂、石、磚瓦與混凝土塊」不得回填農地。
賴嘉倫質疑,過去是否有農民因為混了沙或石去改良農地,而遭到處罰的紀錄?若實務上根本沒有被罰的案例,且現行制度已穩定運行多年,農業部何必急於在此時花費時間去鬆綁砂、石?對此,農業部於會中並未提出具體的案例或統計數字。
彰化環盟:覆土後難追查,違規成本太低
彰化環盟研究員林政翰指出,希望農業部能堅持立場,守住最後一道防線。他表示,國土署所管轄的營建拆除的源頭沒有做好徹底分類,到了後端根本無法判定。比如彰化芳苑的光電案場,地主回填了混合營建廢棄物,環團向彰化縣政府檢舉,請環保局、農業局、綠能處聯合會勘,結果竟是「沒有看到營建廢棄物」,明明現場唾手可得碎玻璃、鐵條、塑膠等物質,「地方實際上處理就會發生這種問題。」
林政翰舉例,在台南漁電共生案場,有大塊混凝土塊,地方農業單位卻回應這是「夯實土壤」;業者也會找藉口,「怕施工重型機具陷下去,所以鋪設臨時鋪面,工程結束後就會收回」,但實際上根本不會移除。
現場實例:違法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南市府卻認定回填物合法
2022 年時任立委陳椒華與台南社大就曾舉報多次台南市漁電共生案場,回填非法營建剩餘土石方,環團陳列照片指控該「室內養殖場」回填物明顯混有營建碎片材質,依法不得回填進入農地。
當時業者表示,該回填物是從台南一處土方場購得,具有來源證明是合法身分,但實際上填土充斥著灰白色混凝土塊、疑似營建剩餘土石方,然而農業局對該案認定則含糊其詞,認為回填物是否違規需要開挖,或拍照證明其中具有「土、磚、瓦、塑膠垃圾等,才能視為建築廢土。」
陳椒華補充,焚化爐底渣和砂外觀很像,再利用土石破碎後,看起來和砂石別無二致,「如何判定?如何管理?」
地方基層人員因壓力,不敢輕易認定回填物是否為營建土石方
《上下游》調查亦發現,許多土方倒入魚塭,含有不少碎磚頭、碎瓦片、混凝土塊,然而最後台南市府調查結果出爐,卻稱「經環保局稽查未發現有回填混凝土、磚瓦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等情形」,僅以該區案場尚未獲許可,逕自填土行為開罰33萬元,放棄對回填物質定義。
另一農業縣市基層官員私下對《上下游》表示,土方業者多半具有民代身分或議會撐腰,若非明顯屬於廢棄物或含有爐渣等重金屬超標等情事,基層科長或約僱的稽查人員大多不敢輕易認定回填物,導致農地污染破口持續。
看守台灣:土資場收受土方來源混雜,難以檢測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這些宣稱可以進入農地的土石,不是來自土資場,就是砂石場,這兩個民營的土石來源非常令人擔心,因為「他們也收很多廢棄物」。他指出,具體執行面存在很多問題,經常是以肉眼檢視,而若拿去檢測,也因受限環境部規定,比如丙烯醯胺的單體容易氧化,導致檢驗時已驗不出來。
根據《上下游》調查,土資場同時收取各種土方,有建案地基開挖也有溝渠清淤土壤,在土資場內經過篩分之後,出售的土方幾乎都可獲得合法來源證明。直白地說,合法來源證明輕而易舉,篩分後的營建剩餘土石方,也可自稱並非營建剩餘土石方,即便帶有磚瓦雜質也可認定為合法土方,政商關係與寬鬆執法互為掩護,造成農地回填成為灰色地帶。
結論:一個月後再協調,聚焦有害物質界定、後端管理判定問題
陳椒華強調,在稽查、管理量能不足或失能的情況下,一旦開放砂石進入農地,將導致所有不乾淨的物質一併混入農地,形同為污染打開後門。她表示,將於一個月後與陳昭姿協調,再度召開第二次協調會,緊盯農業部在細則檢討與有害物質界定上的最新進度,捍衛台灣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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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營建廢棄物沒有棒球場可以塞後要改塞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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