閨蜜變狼人!借宿一晚竟遭「種草莓」 女同學35萬買原諒
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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閨蜜變狼人!借宿一晚竟遭「種草莓」 女同學35萬買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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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陳姓女子,去年11月間藉與昔日國中女同學同床共枕之際,不顧對方一再拒絕、推阻,竟強行擁抱、親吻,甚至將狼爪伸入對方衣褲內,觸碰胸部、臀部及陰部,還在被害人頸部種下「草莓」吻痕。案經被害人報警提告,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須賠償35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陳女與告訴人甲女為國中同學,兩人於114年11月8日一同自離島旅遊返台後,甲女好心讓陳女借宿其台南市安定區住處,並同睡一張雙人床。詎料,隔日凌晨1時許,陳女竟趁甲女服用助眠藥物後昏睡之際,突然「發情」,不顧甲女驚醒後大喊「不要5~」、猛力推拒,仍強行環抱、壓制,並強吻甲女,更將手伸入甲女上衣及褲內,猥褻胸部、臀部及下體,甚至在甲女脖頸處留下明顯吻痕。
甲女事後驚恐萬分,當日晚間即前往警局報案,並赴醫院驗傷。經刑事警察局DNA鑑定,甲女頸部採集到的檢體,果然與陳女DNA型別相符,鐵證如山。
更令人側目的是,陳女在案發後隔天一早,竟主動傳訊息向甲女道歉,內容寫道:「我知道這樣做非常不尊重你」、「我其實也懂那種被侵犯的感覺」等語,等於不打自招。甲女隨後在訊息中逐一列出陳女強行壓制、固定手部、觸摸胸部、屁股及陰部等過程,陳女均未反駁或否認,顯見心虛。
不過,陳女在警詢及偵查中一度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試探性碰觸」,沒有親吻、沒有摸陰部,還推說當天有喝酒。直到法院審理時,眼見事證明確,才終於認罪,並與甲女以35萬元達成調解,當庭先付4萬元,餘款31萬元分期月付7千元,換取甲女原諒及法院從輕發落。
台南地院審酌,陳女為逞一己情慾,竟利用朋友信任、同床之便,對甲女強制猥褻,造成甲女身心受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並已賠償、獲諒解,且無前科紀錄,認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機構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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