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林鄉長夫妻賄選遭聲押 一票1千至2千元
中時新聞網 王志偉
花蓮縣國民黨籍秀林鄉長王玫瑰任期屆滿,轉戰縣議員,丈夫、退休警察胡智民則接棒參選鄉長,夫妻投入年底選戰,卻遭檢調查出涉嫌以現金、禮品、免費餐會等方式賄選。花蓮檢調8日搜索秀林鄉公所及被告住居所等8處地點,帶回王玫瑰、胡智民及公益團體徐姓負責人等人偵訊,檢方認3人涉犯投票行賄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當庭逮捕並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稍微看了花蓮地院於晚間發佈的通稿,讀完真的會笑死人:(一一五年度聲羈字第一零九號刑事裁定)
結論:
被告王○○、胡○○、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三人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諭知羈押禁見。
理由摘要:
一、被告三人經訊問後,均否認有如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三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王○○、胡○○之 LINE 對話紀錄遭刪除,被告三人彼此之供述與卷內檢察官已傳喚證人之證述,未臻相符,甚至與部分證人之證述,顯有出入,羈押聲請書已敘明尚有本應到案之證人卻未到案受訊問,是有事實足認被告三人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羈押原因。
三、審酌被告三人本案侵害之法益非輕、人身自由之拘束、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健全維護及卷內一切事證,兼衡比例原則,現階段如不予羈押,將不足確保訴追之進行,目前無從以羈押以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均自一一五年九月九日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收物件(但不禁止授收與維護被告身體健康有關之藥物與物品)。
原來不只是賄選而已,還牽涉到公務侵占
這位鄉長如果真的以為轉戰縣議員後,擔任鄉長期間的事跡可以被隱瞞住,這就顯得太天真了啦!
而且是說「禁見」中的「授受物件」部分,居然會主動排除「藥物」部分,感覺下一步大概就是準備要試著裝病來脫免刑責了...
附帶一提,地檢署的通稿只提到「賄選」,而侵占部分相信是之後追加的;且花蓮縣政府也表示將依法派代理,以執行公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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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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