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子與王建民有染!名醫王文哲外洩私密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名醫王文哲懷疑妻子蕭嘉蓉與前旅美球星王建民有染,竟將蕭嘉蓉高達4萬則私密對話印成3大本交媒體爆料,指控蕭嘉蓉與王建民互訴愛意。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等罪,判王文哲有期徒刑6個月。
噓 tearness: 法官是處男嗎? 36.231.180.7 09/09 22:35
不要亂說好嗎?
且按照判決書資料(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二號刑事案件),負責的莊姓法官(推敲為女性)同時也是少年法庭法官
所以要指摘為「處男」的話,就是心中存在自以為是的正義之表現!
而且在理由方面:
三、對被告甲○○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被告甲○○供承取得本案對話紀錄後,未經告訴人乙○○同意而將之自行印製製成三本書面後,於上開時、地提供給中時新聞網、鏡新聞、自由時報電子報、TVBS新聞網記者拍攝,並接受訪問,過程中陳述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相關設備持有他人秘密罪及誹謗罪等犯行,辯稱:我是從家裡的隨身碟拿到本案對話紀錄,那時候告訴人已經搬離該處,所以不是非法取得;我跟記者講的內容是實在的,他們都有這些對話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接受記者採訪時所為之陳述並無不實,雖然貴院於本案民事一審判決認為告訴人與丙○○之通訊內容並未逾越正常社交範圍,但此屬於主觀意見表達之層次,被告受訪時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無限制被告為意見表達之理;又被告受訪時早已收悉本案民事一審判決,該判決載明系爭對話截圖為告訴人與丙○○之通訊內容為不爭執事項,因此被告認定各項資料為真實,並且依據系爭資料陳述,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難謂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存在;被告是依照記者的要求回應而提示告訴人與丙○○之對話內容予以澄清,被告並非無故透露對話內容,而是屬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合法發表言論之行為,倘認被告所為仍構成犯罪,充其量僅屬自衛或自辯過當,情節輕微;被告接受媒體採訪前,告訴人與丙○○已接受媒體採訪,並先行對對話內容公開表示意見,足見渠等認為對話內容是可以被公開討論之事項,並非秘密;又記者採訪被告後,中性的報導雙方的主張,難謂有何不法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權及社會評價之情事;被告所提供翻拍本案對話紀錄截圖,在一審公開審理時即有進行勘驗,二審判決對本案對話紀錄亦有詳細說明,雖然判決公開在網路上時有隱匿當事人姓名,然媒體人可輕易查知判決之當事人為何並加以報導,足見被告受訪時提供之訊息並非秘密,自無洩漏之問題,也無不法侵害告訴人之隱私和名譽;運動員的私德會影響民眾對該項運動的熱愛程度,而丙○○還有台灣之光的美譽,告訴人為國內名醫,且為○總統的御醫之一,其二人之私德亦難謂與公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經查:
(二)被告甲○○與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所發表之言論皆為真實,並提出本案對話紀錄截圖為證,然現今社會關於語言的使用,相較於往昔,已出現許多變化,諸如「愛你」、「想你」、「等你」等語詞,早已不再侷限戀愛關係之人使用,歌迷、球迷、熟識或關係深切之友人間,都有可能使用這些語詞,且每個人講話使用之用詞、語言因其個人之作風保守或開放、講話態度嚴肅或喜歡開玩笑、和講話對象之關係而異,又朋友間互贈禮物、禮尚往來亦符合一般社會人際交往,不同經濟能力者間饋贈之禮物種類,價格亦不相同;再現代人對於手機的依賴、使用頻繁的程度,就連上廁所也會使用手機的狀況,並非偶然特例,故非可以告訴人與丙○○是否有贈送高價物品,或是否曾在廁所內傳送訊息給對方,即遽認二人必有不倫之相戀關係。然觀之被告所發表之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並未具體表示告訴人傳送給丙○○之訊息或者其二人之對話內容是在何種情境下所為,而是將系爭對話截圖「想你」、「愛你」、「真的愛」、「不管如何就是愛」、「我都會一直等你」、「我不喜歡你有女朋友」等用語結合為:蕭曾傳給王「愛你、真的愛、不管如何就是愛、我都會一直等你、我不喜歡你有女朋友」,直接演繹為「丙○○與○醫師在對話紀錄中常互訴愛意情衷」,並將其二人曾在廁所內傳送訊息之行為,以「『躲到』廁所去聯絡通話」的敘述方式表達,以曖昧之用語、個人主觀評論渲染其二人之關係,其意即在利用系爭對話截圖內部分真實之片語(「愛你、想你等」),以片段剪接,併加以強烈之曖昧語言暗示、傳達告訴人與丙○○有逾越一般社交往來、婚外情之關係。故被告所為之言論究竟是否真實,應非以將被告發表之言論,各別片段切割、檢視告訴人與丙○○是否有傳送附件所示之片語訊息內容,而論斷其真偽,應是以被告之整體言論,是否有虛構捏造告訴人與丙○○有婚外情之事實為斷(況且被告所發表之部分片斷尚有不實之狀況容後述)。因此,被告提出之本案對話紀錄截圖,雖可證明告訴人乙○○傳送給丙○○之訊息中,曾經出現告訴人所指稱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想你」、「愛你」、「真的愛」、「不管如何就是愛」、「我都會一直等你」、「我不喜歡你有女朋友」等詞語、互道晚安、問有沒有吵到對方等語語,以及曾經出現討論高價玉石、名牌手錶的對話,並且可由其等對話內容得悉其二人曾經在廁所內使用手機傳送訊息,或者曾經一同至高雄等地,然告訴人與丙○○間究竟是否有婚外情,是否為相戀之不倫關係,仍應參照告訴人與丙○○之對話內容前後文,依具體事證綜合判斷,先予敘明。
(三)被告甲○○起訴主張告訴人乙○○與丙○○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間使用Viber 通訊內容(即本案對話紀錄)有互訴愛意之情詞,並曾相約至漁光島、高雄等地出遊或互贈禮物,已超出正常社交範圍,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判決駁回本案被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嗣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南高分院一百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十九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再上訴第三審亦經最高法院以一百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駁回上訴,有各該判決書存卷可查。是民事庭審理結果,已認定本案對話紀錄不足以證明告訴人與丙○○之交往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或其二人有婚外情,故被告與辯護人提出之本案對話紀錄截圖,不足以證明被告於發表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言論時,已經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被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發表之言論係經過合理查證後所為,其逕以本案對話紀錄截圖主張告訴人與丙○○逾越正常社交交往、有婚外情,顯係其個人主觀之預測,況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未曾進行任何查證,故被告於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前確未經合理查證程序,足堪認定。又本案民事一審判決雖然將告訴人與丙○○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之Viber 通訊內容列為不爭執事項,然此僅代表被告與告訴人對於告訴人與丙○○於上述期間有為本案對話紀錄之事實不再爭執,並不能據此證明其他事實,辯護人執此主張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毫無根據,要無足取。況被告亦坦承於前述時、地提供本案對話紀錄截圖予記者,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言論時已收悉本案民事一審判決書,並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是被告發表關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言論內容,其乃係得知本案民事一審判決結果後所為,其竟猶依個人主觀臆測而發表附表所示言論,亦難認係基於善意發表之言論。
(四)況本院詳閱本案對話紀錄截圖三本(告訴人與丙○○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間之對話),亦認告訴人與丙○○並非相戀、婚外情關係,並無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被告之言論確為不實,則其自無可主張其發表言論符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所謂之「善意發表言論」而不罰之餘地,茲略述如下:
1.本院閱覽本案對話紀錄截圖內所有告訴人乙○○與丙○○之對話內容,全文並無任何談情說愛、甜言蜜語、互訴情衷等愛侶間之親密對話,被告於附表編號三所稱「丙○○與○醫師在對話紀錄中常互訴愛意情衷」一節,實屬虛妄。
2.告訴人乙○○與丙○○在本案對話紀錄中,確有互道晚安、早安問候或詢問有無吵到對方,睡得如何等言語,然此屬朋友間之正常禮貌性問候。對話紀錄中可見丙○○和告訴人約看診時間,關於藥品使用之諮詢等訊息,告訴人也多次給予丙○○關於保養皮膚、臉部等醫美相關之建言、追蹤其健康狀況,告以止痛及舒緩乳酸堆積之方法,且用皮箱裝保養品、熱敷墊、口服藥、防曬及敷臉用品給丙○○使用,初遭丙○○婉拒,認禮物太貴重,之後丙○○雖然接受才贈送玉石和沉香回禮,因此,告訴人與丙○○間互贈藥品、皮箱、沉香、玉石等物,乃符合一般社交禮尚往來之行為,且依其二人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贈送較高價值物品,亦無不合情理之處;又本案對話紀錄內,可見告訴人多次傳送訊息給丙○○,稱讚其球技、賽場表現,並關注賽程、觀看轉播,是告訴人乙○○與丙○○除為醫病關係外,亦為丙○○之球迷,其等互贈禮物,實屬正常社交範疇,亦符合社會常情。
3.被告甲○○雖指稱告訴人乙○○有贈送玉石給丙○○,但本案對話紀錄內關於玉石部分,僅可見告訴人向丙○○稱「一塊九十」、「兩塊一百八十」,丙○○回稱「Two = 90」、「翡翠嗎」、「不要說百貨公司」,告訴人又稱「玻璃種 白的」...,丙○○回稱「錢真多啊」、「等一下再拍給我欣賞一下美玉」,告訴人則拍攝玉石保證書給丙○○看,丙○○要求看實品,告訴人則回稱「已經放在保險箱,但是找不到鑰匙」等語,全文並未見告訴人有表示要贈送該玉石給丙○○之訊息,此後其二人亦無再針對該玉石為任何討論。故被告對媒體稱告訴人有送丙○○價值新臺幣九十萬元的玉石一節,顯屬不實。
4.被告甲○○又稱告訴人與丙○○有互贈貴重手錶之舉,然閱覽本案對話紀錄截圖全文,告訴人與丙○○曾多次討論手錶品牌、價格,但未見有任何丙○○贈送手錶給告訴人之訊息;雖然丙○○曾傳送「幫我買」、「不用付錢嗎」、「是這樣嗎」,並傳送手錶相片一張予告訴人,告訴人則接稱「對啊」,丙○○回稱「我是說錶耶」、「你還對」、「你瘋了嗎」,告訴人則稱「對啊」、「不要說這顆就好」,並傳送另外一個手錶的照片給丙○○,另稱「這顆等你爆發戶再買」,丙○○則回稱「我要這顆」、「謝謝」,乍看之下似是告訴人要贈送丙○○手錶,然此後便未再見告訴人有表示要送任何手錶給丙○○之訊息,故尚非可根據此部分之對話即驟認告訴人確有贈送手錶給丙○○;實則觀此之前其二人之對話可知,其二人原先在討論丙○○託告訴人購買江蕙演唱會的票,告訴人幫忙購買到九月六號的票,丙○○表示感謝並要給告訴人錢,告訴人回稱「不用付錢」,丙○○才稱「拜託你買的耶」、「那叫你買東西都不用付錢的嗎」、「真的喔」,接著才有上開「幫我買」、「不用付錢」、「是這樣嗎」之對話,由此可見,告訴人與丙○○關於上開對話,是丙○○在告訴人表示不收幫丙○○購買的江蕙演唱會門票費用後,與告訴人間之玩笑話,並非告訴人表達要贈送名貴手錶給丙○○。被告提出上開對話紀錄欲證明告訴人與丙○○有互相贈送名貴手錶之事實,不足採信,其擷取部分對話記錄即發表其二人有互贈名貴手錶,即屬發表不實之言論。
5.衡諸常情,若是具有親密情愛關係之人,拍照時應會緊貼,或做出親吻、相擁等動作,然觀之告訴人與丙○○之合照相片,然由該等相片之前後文對照來看,這些相片應是在告訴人之診所公開拍攝,二人的亦無任何情侶間親密動作之行為。
6.告訴人雖曾傳送前揭「想你」、「愛妳」語詞給丙○○,然連結其前後之對話即可知,此並非告訴人與丙○○在互訴情意,實則屬鬥嘴、玩笑、戲弄之言詞。例如:告訴人傳送「想你,可以嗎」之前,是丙○○與告訴人閒聊關於失眠一事,丙○○對告訴人說他也會失眠,告訴人則回稱「我以為運動員不會失眠」,丙○○則詢問告訴人失眠的原因,告訴人戲稱「想你 可以嗎」,丙○○除告以其失眠的原因外,並就告訴人的「想你 可以嗎」回應「想我?帥帥的臉蛋嗎?」、「大肚子嗎」,並傳送搞笑貼圖,接著詢問告訴人「要如何變瘦瘦的臉」、「要拉嗎」,告訴人則稱「交給我就對了」,之後即繼續閒聊其他事。由此可知,告訴人喜愛使用「想你」「愛你」一詞鬥嘴、笑鬧,非狹義於男女情愛使用,若單純擷取告訴人使用此等用詞,即認定其和丙○○必有無可告人之親密關係,實屬有誤。
(七)至辯護人辯稱本案對話紀錄早因本院民事庭之審理、判決之發布而被洩漏知悉,並非秘密云云,且被告甲○○於其與告訴人之本案民事庭審理中,已提出本案對話紀錄截圖作為證據,但依據家事審判法,家事案件並非對外公開審理,任何人均無從知悉案件審理之過程,縱然法院於開庭時曾經提示或當事人曾經陳述,外人均無從知悉;且本案民事一審判決依法亦須遮掩當事人之姓名,再本案民事一審判決中就告訴人與丙○○之本案對話紀錄亦無具體引用、論述,因此,本案對話紀錄在被告甲○○提供給記者之前絕對未曾公開或以他法而使他人知悉,乃告訴人與丙○○間私密的對話,自屬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所謂之「他人之秘密」。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要無足取。
(八)綜上各節,被告甲○○及辯護人前揭辯詞,均無理由,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且按,附表所提的新聞出處,分有「中時新聞網」、「鏡新聞」、「自由時報電子報」及「TVBS新聞網」四家
這也算是「取樣平衡」、沒有偏向任何一個陣營的表現,因此要跟司法過意不去的話,這根本就是在白費心機!
除非法官觸及的領域與家事沒有關係(或是作出的判決超乎一般人所能想像),不然沒必要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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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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