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米淹爆地下3樓「800輛車泡水」!警衛判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兩年前凱米颱風重創高雄,三民區「日安地球」社區地下停車場遭洪水灌入,地下1樓至3樓幾乎全數淹沒,約800輛汽、機車泡水。如今其中2名住戶提告保全公司及值班警衛求償,法院認定警衛未正確安裝防水閘門,保全公司也未盡教育、監督責任,判決須連帶賠償2名住戶合計332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推 maksin: 什麼車要修527萬??? 210.59.209.83 09/11 11:38
「車款」之類的細節,原則上不重要
且按照這二案的民事判決(高雄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零號、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都有提到:
「參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五分之一,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這些都是衡量保全公司(本案為「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兩位值班警衛(其實只有一案同時告他們,另一案只告公司)應賠償的損失之基準。
話說回來,就賠償金額的認定
兩案都是根據原告提交的估價單來判斷,其中一一四年一案的修復費用算法如下:(廠商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零件:4,818,551元
工資:349,408元
總計:5,167,959元
而一一三年一案則為:(未請求附帶利息,廠商: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服務廠)
零件:1,026,460元
工資:19,536元
總計:1,045,996元
在「殺價」(因折舊而減列)後,才得出一一四年案的二百八十一萬餘元、一一三年案的五十萬餘元。
且順帶一提,原文另有提到:
⑴應以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之部分,所謂平均法係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其每期折舊額,定率遞減法係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其折舊額,本諸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較為公允。
⑵依警衛契約第十一條第一、十二款之約定,車輛所受之損害屬全天公司依警衛契約之免責範圍等語。惟查:
1.警衛契約第十一條第一款係約定: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直接或間接,乙方均不負賠償之責:一、因天災、地震、颱風、洪水、戰爭、暴動、火災、氣爆、警衛人員不及防備而突然發生或人力無法控制之破壞、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者,其中固提到颱風,然觀其於例示後之事由係以「人力不可抗拒」作為要件,可知颱風所生之損害亦須係因人力不可抗拒所生,才屬於免責範圍。本件原告所受之損害係因林福祿、全天公司有前開疏失行為所致,自非係因人力不可抗拒所生,當無此款免責事由之適用。
2.警衛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款係約定: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直接或間接,乙方均不負賠償之責:十二、停車場內車輛或車內財物被盜或破壞之損害,乙方不負賠償責任,如係乙方警衛人員所為之損害,乙方應負責賠償,則本件因颱風淹水致車輛泡水之情形,是否屬於上開約款所稱之「被盜」或「破壞」,在文義上已非無疑。況該約款已提及若係全天公司所派駐之警衛人員所為之損害,全天公司應負責賠償,而本件原告係因林福祿之前開疏失行為受有損害,則全天公司依此款之約定,本即應負賠償責任。
看來保全公司也有想鑽漏洞的情形,但法院不信(畢竟又不是在戶外停車),除非要尋求第二審的見解,不然乖乖認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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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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