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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瓊慧要求「重啟調查廣洋霸凌」 期盼:

👤 laptic (嶼天聖林) 🕐 Sat Jul 11 17:45: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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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育良/綜合報導】國民黨立委萬美玲的兒子、桃園市議員參選人廣洋,求學時期霸凌同學爭議延燒,萬美玲日前上節目為兒澄清,結果引來受害女同學、網紅女優齋齋在社群連番駁斥。民進黨桃園市議員黃瓊慧要求桃園市教育局重啟調查,「不要再有下一個齋齋了好嗎」。

不能理解欸...

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來看,似廣洋現年都已經二十七、八歲,早已經脫離中學、大學時期很久了

以法律上而言,如果沒記錯,人民請求權是以「十年」為限(從案發時間開始起算),超過即消滅

因此很有可能沒辦法追究下去了吧?!

按:

一、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五年度抗字第九十三號裁定

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以其已向主管機關提出「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這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司法資源之有限性,使行政機關得以先行使第一次決定權,當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未獲完全滿足時,始得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再由司法審查人民所主張之公法上請求權基礎是否有效存在,以尊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決定權,並節省寶貴的訴訟資源。是如人民並未依法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無「依法申請之案件」存在,致主管機關無法行使第一次決定權,則其逕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且依其情形無法補正……。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子字第一零一號判決

由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理由所建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可知,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的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僅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始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因此,給付行政措施應對何一群體、何種事項為給付,給付之種類、項目為何,應由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的積極性、公益性,酌量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自應有行政機關整體性考量的自由形成空間。行政機關如基於法定職權及行使裁量權的結果,以訂定職權命令的方式,規定人民於符合一定構成要件下,得申請作成特定內容的授益性行政處分,而賦予其公法上的請求權,自可本於政策上的考量,在合理範圍內,同時規定於一定要件下,主管機關得廢棄(撤銷或廢止)該授益處分,或使公法上請求權消滅(如法定期限或消滅時效)等條款。申請人並無要求僅適用同一職權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發生規定,但不適用廢棄或權利失效規定的事理,更無適用法律者應予以割裂適用的法理。

而且還有「齋齋」什麼的

據介紹正確資料是「AV女優」,不是單純的「網紅女優」之類的,事實記載恐怕與一般認知比起來,差太遠了...

反正是覺得,桃園市教育局應該不會去理會這種要求,只能期望由選票來教訓了... (但在以藍白支持度較為密集之地而言,可能無法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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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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