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科無罪 前工務處長、承辦人卻涉圖利
記者郭政芬、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歷經1年半調查與審理,新竹縣長楊文科涉「豐采520」違法復工圖利案,新竹地院今下午宣判楊文科無罪。不過,楊文科底下的時任工務處長江良淵和工務處建管科承辦人黃彧思都被判圖利罪等罪,江處6年6月、黃5年2月,主因在於默許已因坍塌遭勒令停工的「豐采520」建案持續施工,使該建案在停工期間違法施工77天,獲取3984萬801元不法利益。
5.附註、心得、想法︰
真的有人搞定司法耶
跟台北台中一樣,反正都公務員揹鍋,台北那貨就是天天口口聲聲不要否定公務員的 努力,然後霸凌里長:別到時跟我說要臨時調度,台中是怎麼死都跟瘟豬媽無關
然後某鼻安2審,旗袍就直接無罪惹,科科
垃圾還能分類,藍白紅我可是分不出來的喔WW
這些就算了,更甚的是對於這個備受矚目的案件,新竹地院居然拖了兩天,才僅僅刊登判決摘要而已(連完整版都還不公佈),奇不奇怪?
新竹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刑事判決:
壹、事實摘要:
黃淑美、劉樹居、邱崇喆、李明強分為豐邑建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總經理、法務協理;盧永吉、劉進乾分為豐邑機構子公司頌恩公司之副總經理、協理兼工地主任;胡坤銘為下包廠商金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江良淵、黃彧思分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工務處建管科路工:
一、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劉進乾均為「豐采 520」建案之承攬工程人,而陳至忠、洪建興則為專業技師負責結構設計,緣「豐采 520」建案於第一次變更設計係以三十三點八公尺H型鋼擋土樁施作,然因「豐采 520」建案現況僅施作十八點五公尺H型鋼擋土樁,劉進乾與洪建興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由洪建興出具不實之擋土支撐結構計算書,並由劉進乾申請危評審查通過後,再因「豐采 520」建案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陳至忠、劉進乾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陳至忠配合劉進乾登載不實擋土設計圖面向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行使通過後,由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於一零九年七月六日核准建案第二次變更設計。嗣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劉進乾將該建案發包後卻未按圖施作,導致建案及周遭道路曾發生8次內、外部塌陷,致生公共危險,而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二、「豐采 520」建案於一一一年至一一二年間發生數次塌陷,嗣經新竹縣政府數次命該建案停工,然江良淵、黃彧思明知「豐采 520」建案在停工期間,有違法施工情形,仍未予制止而默許該建案違法施工,圖利豐邑建設公司、頌恩公司違法施工共七十七日總計三千九百八十四萬八百零一元之不法利益,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
三、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劉進乾、黃淑美、李明強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調查本案時,為避免「豐采 520」建案未按圖施作遭檢察官查緝,教唆劉進乾、胡坤銘於偵查時為偽證,並共同提出登載不實之工程日報表及與金霆公司虛偽簽立之契約,妨害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之正確性,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刑事證據罪、教唆偽證、偽證等罪。
四、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查緝本案時,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江良淵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住處,扣得記載藏錢位置之「寶藏圖」便條紙二紙,及依「寶藏圖」所載位置扣得來源不明之現金共計一千四百八十三萬五千元,與其收入顯不相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命江良淵就上開現金來源提出合理說明,然江良淵未就上開來源不明之財產提出合理說明,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貳、主文
一、各被告之罪名、刑度及第三人沒收摘要如下:
(一)江良淵:
1.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2.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3.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二)黃彧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三)劉樹居:
1.共同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教唆犯偽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被訴登載不實擋土設計圖面,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部分,均無罪。
(四)邱崇喆:
1.共同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教唆犯偽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被訴登載不實擋土設計圖面,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部分,均無罪。
(五)盧永吉:
1.共同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教唆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教唆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5.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6.被訴登載不實擋土設計圖面,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部分,均無罪。
(六)劉進乾:
1.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2.共同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5.教唆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6.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7.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及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二)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拾貳場次。
8.被訴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部分無罪。
(七)黃淑美:
1.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教唆犯偽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3.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八)李明強:
1.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教唆犯偽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3.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4.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九)陳至忠:
1.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被訴違反建築技術成規部分無罪。
(十)洪建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胡坤銘:
1.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十二)楊文科無罪。
二、第三人沒收摘要如下:
(一)第三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貳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第三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貳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科刑:
(一)本院審酌江良淵身居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處長,黃彧思則為工務處建管科路工,其等均為領有政府發給薪資之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明知「豐采 520」建案因坍塌而停工,已為周圍居民、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潛在危險,為圖豐邑建設公司、頌恩公司之不法利益,即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默許該建案在停工期間仍持續施工,使「豐采 520」建案在停工期間違法施工共計七十七日,獲得共計三千九百八十四萬八百零一元之不法利益;另江良淵就本案扣得高達一千四百八十三萬五千元之現金,對該數額非少之來源可疑財產,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法命其說明來源時,猶為不實之說明,破壞陽光法案所要求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之規範意旨,更嚴重戕害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等相關規定宣告沒收。
(二)本院審酌「豐采 520」建案由豐邑機構標得、起造後,由專業技師陳至忠、洪建興負責建案之結構設計,其等本應嚴守專業設計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洪建興竟出具不實之擋土支撐結構計算書,向北區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評審查,另陳至忠明知其並未設計施作CCP之設計圖,竟在「豐采 520」建案變更設計時,配合使用現況H型鋼擋土樁設計之要求,置換圖面向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行使。又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劉進乾為「豐采520 」建案之承攬工程人,理應確實依照建築師所設計相關工程圖說施作,並遵守相關建築技術成規以營造建物,卻在發包施作「豐采 520」建案時未按圖施作,足資影響建物之施工品質,致「豐采 520」建案及周遭道路發生數次塌陷情形,其中更導致自用小貨車、特斯拉廠牌之自用小客車掉落坍塌坑洞損壞,致生公共危險,將周邊居民生命、財產及勞工之生命安全置於危險之中。而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業已調查「豐采 520」建案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後,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劉進乾、黃淑美、李明強為避免「豐采 520」建案未按圖施作情形遭檢察官查緝,教唆劉進乾、胡坤銘於偵查時為偽證,並提出登載不實之工程日報表及與金霆公司虛偽簽立之契約,妨害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之正確性,考量其等各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參與程度、所生危害等情,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本院認定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
一、「豐采 520」建案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建築技術成規罪嫌部分:
(一)就「豐采 520」建案登載不實擋土設計圖面,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依卷證內容無從認定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知悉劉進乾、陳至忠共同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並與其等具有犯意聯絡,而尚難以此之逕認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涉犯此部分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建築技術成規罪,乃以「建造或拆除建築物」之行為為限,而尚不包含設計之階段,故公訴人認自「豐采 520」建案變更設計階段時,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劉進乾、陳至忠已涉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建築技術成規罪嫌部分,容有誤會。
二、「豐采 520」建案違法復工罪嫌部分:
(一)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須經主管機關作成二次行政處分,一係「勒令停工之命令」,一係對行為人就該業經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後之「制止命令」。如被處分對象收受或知悉「制止命令」後,仍不遵從該禁制命令者,方足成立該罪名。
(二)「豐采 520」雖在第一次停工,以及在第二次停工後,有違法施工行為,惟查無相關具體證據可資證明,新竹縣政府已就劉樹居、邱崇喆、盧永吉、劉進乾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之行為,再次為「制止命令」之行政處分,而難謂其等有何「經制止不從」之行為,而與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三、公務員涉犯圖利罪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
(一)就「豐采 520」建案復工部分,雖經楊文科於一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開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釐清肇事原因,然專案小組非法律明文規定之機關,僅供工務處參考諮詢,就「豐采 520」建案復工與否之決定權限仍應歸屬於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工務處仍然保有決定之權限;又依據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新竹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均是以建築物「是否安全」為裁量主要基準,「事故原因是否已明」並非裁量是否同意復工之主要考量因子,工務處雖未待鑑定單位出具「事故原因」鑑定報告,即核准「豐采 520」建案第二次、第三次復工,然復工審查均有依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決定,尚難認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情形,縱然復工仍有發生坍塌,惟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濫用,應以其為行政處分時判斷斯時之人、事、時、地、物現況,而不得以事後發生之事,反論行政機關當時所為之決定為違法濫權。就「豐采 520」建案歷次復工部分,尚無充足之證據可認楊文科、江良淵、黃彧思係明知違背法律,而以違法濫權之方式,准許「豐采 520」建案復工,尚難認楊文科、黃彧思、江良淵就「豐采 520」建案歷次復工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犯行。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須其在主觀上明知為不實而為之。雖豐邑建設公司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申請復工時,由黃彧思於一一二年一月六日擬定復工簽呈初稿後據以簽辦復工,嗣經江良淵於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同意決行,惟其等擬定復工簽呈尚有依憑,並非憑空不實捏造,認無積極證據證明江良淵、黃彧思係明知不實之情形下,仍故意登載不實內容於公文書上,而難認江良淵、黃彧思涉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楊數盈、陪席法官江宜穎、受命法官崔恩寧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我什麼都不知道」,然後就可以脫罪了,對吧?
且對於有罪部分也未多加著墨,看來:
一、因為楊文科仍為在任縣長,所以必須明確交待實際情況,因此「旗袍」點是做對了(但上訴時是否會給該法官審理,暫且還不清楚)
二、當天宣判後,楊縣長聲明:
「竹北天坑案引發居民不安與公安危機,我身為縣長責無旁貸,並追究涉案建商及工程責任;我沒有收受不法利益,也無與建商進行利益交換或謀求個人私利,法院判決明鑑。」
但如前所敘,是否可以說是他的勝利,沒人知道
而既然司法搞不掉,要期待選票來教訓,恐怕也有難度
因此只能設法給他的施政帶來多些壓力(如撥款上有所阻撓),才能有辦法使他辦事不順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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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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