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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沒人關心貪污犯柯文哲722開庭的事?

👤 laptic (嶼天聖林) 🕐 Tue Jul 21 11:59: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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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

大家都在關心絕食幾個小時的事

我也剛吃完中飯 也準備開始絕食到晚上6點

今天? 你絕食了嗎?

是說

今天都過一半了 怎麼都沒人討論 貪污犯柯文哲後天要開庭的事?

是不是貪污犯柯文哲已經沒有用了? 下神壇了?

剛想到一件事: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四號刑事判決,同樣也是貪污案(上訴)、同樣由刑事第二十五庭審理(跟柯文哲同一合議庭)

結果是除了沒收部分有算錯而撤銷之外,其餘部分(犯罪事實、罪刑)都維持原判,不曉得柯文哲是否要瑟瑟發抖了呢?

具體說法:(經人工智慧整理)

【犯罪事實】

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前科長鄭舒倫(任期期間:一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至一一零年一月十日),利用主管食品、化妝品、健康食品及藥品違規廣告裁罰業務的職權,自一零八年至一一零年一月間,與張明堂共同建立一套協助業者規避行政裁罰並收受賄賂的運作模式。兩人明知多家廠商刊播違法誇大或未依法申請之廣告,仍刻意介入案件處理,使相關公司免於受罰。

首先,鄭舒倫要求業者將公司登記地址遷至新竹市,或提出不實陳述,謊稱違規廣告係由設於新竹市的恒安行或邱信源製作、刊播,使原由其他縣市查獲的案件移轉由新竹市衛生局管轄,再由鄭舒倫自行承辦案件。鄭舒倫隨後於行政裁處書及相關公文中,明知實際廣告主為各違規廠商,仍故意將恒安行或邱信源虛偽登載為製作、刊播者或受裁處人,以掩護真正違規業者。

案件取得管轄後,鄭舒倫再依張明堂指示,以三種方式使案件無法依法裁罰:一是製作行政裁處書後故意不合法送達、未列管催繳,並私下交付張明堂,致三百六十九件裁處案件因逾時效或未執行而失效;二是將七百五十件原本應裁罰案件,以「裁處在案」為由違法認定已重複裁罰而逕予結案;三是另有七十一件案件則以「加強自主管理」或「已輔導」等理由直接結案,均未依法裁罰,且多數未依規定報請局長核准,而由鄭舒倫自行決行。

鄭舒倫將完成的不實裁處書及公文交由張明堂後,張明堂再持相關文件向受惠廠商證明案件已獲處理,藉此索取「處理費」或賄款。受惠對象包括震達集團、康柏公司、泰誠公司、大頤公司、喜原公司、阿桐伯公司、佩妤公司、楚翔公司、村澤公司、成優公司、炘樺公司、晶璽公司及維樂公司等。張明堂依案件性質按件收費,每件約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累計協助處理約一千一百七十九件違規廣告案件,向各公司收取賄款共計約一千三百一十二萬二千五百元。

收受賄款後,張明堂再將其中約四百四十二萬元分配給鄭舒倫作為違背職務之報酬,包括代為清償信用卡債務約一百餘萬元、代償私人借款約一百二十萬元、每月交付五萬元現金共六十五萬元,以及一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提領一百五十七萬元現金交付鄭舒倫,並陪同將該款存入鄭舒倫銀行帳戶,用於購置新竹市北大路房地。

上訴範圍:

檢察官:張明堂、鄭舒倫的量刑

張明堂:量刑

鄭舒倫:犯罪事實全部

鄭舒倫否認辯詞:

裁處書我都有送達給恒安行或邱信源,這些裁處書之送達證書是被張明堂拿走,各案件本來都有列管,但我不知道為何負責同仁陳秀美沒有登打,上開各該違規廣告案件之結案事由,我也是依照自己的職責、行政裁量權來做這些案件的處理,我頂多只有行政疏失,並沒有隱匿職務上掌管公文書及登載不實之故意,也沒有要圖利這些廠商。張明堂給我錢,只是基於好朋友而已,伊沒有收受賄賂。

認定理由:

二、關於被告鄭舒倫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犯行

法令規範與異常業務模式

依據我國食安法、藥事法、化粧品法及健康食品法等規定,食品、化妝品及健康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或誇大情形,且未領有許可執照者不得刊播醫療器材或藥品廣告。主管機關公務員依法負有實質調查「實際委託刊播廣告行為人」之義務,並應以該對象作為裁處人。

然而,被告張明堂於偵查中證實,其為「恒安行」之實際負責人。該商號實質上並未參與任何廣告的製作或計畫,僅是單純出名、形式上委託媒體刊播,業務核心在於替各家廠商承擔受罰風險。

承辦案件之違常與雙方親密關係

被告鄭舒倫擔任食藥科科長多年,卻在承辦高達一千一百九十件違規廣告案件時,無視各家涉及競爭關係的產品廠商(如震達集團、康柏、大頤、阿桐伯等)皆委託僅有二名員工的恒安行製作刊播此一極度可疑之現象。

調查指出,張明堂與鄭舒倫關係親密,為男女朋友。張明堂不僅為鄭舒倫購置房產圓夢,更代為清償債務。鄭舒倫曾於偵查中坦承,張明堂向其表示恒安行僅是代替廠商受罰,實際廣告皆由廠商製作。法院綜合事證認定,鄭舒倫明知廠商才是實際託播者,卻仍在行政裁處書等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事項並交由張明堂行使,其犯行明確,辯詞不足採信。

三、關於被告鄭舒倫共同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犯行

規避常規流程與私下交付公文

依據多位衛生局同事證述,鄭舒倫在處理恒安行之違規案件時,會異常地於公文上註記「正本自發」或「用完印後自取」,並親自取回用印後之裁處書,未依常規交由文書科寄發。張明堂亦證稱,鄭舒倫曾私下將大量未經正常送達程序的裁處書交給他,廉政署隨後也在張明堂的居所與相關廠商處查獲這些公文及翻拍照片。

刻意漏報與隱匿規避管考

鄭舒倫於偵查中自白,其依循張明堂指示,將部分案件以不追蹤列管或輔導結案的方式處理,並將裁處書正本或未寄出的送達證書私下交給張明堂。經比對新竹市衛生局年度的行政罰鍰列管表,鄭舒倫承辦的案件中,唯獨受裁處人為恒安行或邱信源(張明堂之人頭)的高達 60 餘份裁處書未予登錄。法院認定,此舉顯然是為了讓新竹市政府無從管考追蹤,屬刻意隱匿公文書之行為。

四、關於被告鄭舒倫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違背職務行為之認定

依據市府行政罰鍰處理作業要點,裁處案件應實質查核、逐級簽核至局長,並依法送達與列管催繳。但鄭舒倫不僅私下交付公文並規避列管,面對多數案件時,更未簽核至局長即擅自以「已裁處在案」或「輔導在案」為由逕予結案。此舉導致大量違規案件罹於裁處時效或無從執行,絕非單純的行政裁量不當,而是客觀上明確的違背職務行為。

對價關係與收賄意圖

張明堂以「論件計酬」的方式,向包含震達、康柏、大頤、阿桐伯、楚翔、成優、晶璽等七大集團或公司,收取總計數百萬元的處理費。各廠商代表皆證述,張明堂自稱在新竹市衛生局有熟識之公務人員,可透過將裁罰轉單至恆安行名下來減輕或免除罰鍰。廠商在取得鄭舒倫違法製作的結案公文後即支付款項,且多項通訊紀錄顯示,廠商明確知悉該名配合的公務員即為鄭舒倫。

此外,衛生局同仁證實鄭舒倫會刻意主動挑選或要求改分這些特定廠商的案件由自己辦理。張明堂亦於審理中坦言,其代償鄭舒倫債務並支付購屋款,目的就是要利用鄭舒倫的職權賺錢,讓恒安行的案件獲得免罰或逾期處理的方便。鄭舒倫本人亦供認對此對價關係有認知。法院最終認定,鄭舒倫收取之款項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明確對價關係,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之事證明確。

上訴論斷:

原審詳查後,認被告鄭舒倫涉犯前揭犯行事證明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鄭舒倫為新竹市衛生局食藥科科長,本應據實查核各該案件情形,為公允之處置,利用自己科長之權限,使自己得承辦形式上係恒安行或邱信源託播之違規廣告案件,更無視有關公司或產品製造商製作之廣告有應裁處之情形,配合被告張明堂,將該等廣告係恒安行或邱信源製作託播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製作之各該文書上,並依其指示各以「裁處在案」或要求加強自主管理等以輔導方式違法逕予結案,抑或藏匿各該公文書、未登錄列管各該行政裁處書等方式,使新竹市政府就前揭各該裁罰案件均罹於行政罰法所定之裁處時效或無從執行,使上開公司或產品製造商得以確實規避各該裁罰,並由被告張明堂收受賄賂,殊值非難。又被告鄭舒倫審理時僅承認自己行為為行政裁量瑕疵,且被告張明堂送其鉅額生活費與其職務並無相關,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兼衡被告鄭舒倫自述現在擔任衛生所護理師,離婚、無子女、與母同住、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件「原判決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各刑。並就定應執行刑部分,審酌其於本案之犯罪手法大多類似、侵害之罪質相同,各該犯罪時間集中等情,斟酌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鄭舒倫各該犯行,定應執行刑為十六年;另就褫奪公權宣告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分別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附件「原判決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又經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八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之九年予以執行。又就沒收部分以:「(一)被告鄭舒倫既因本案自被告張明堂處分得四百四十二萬元,此當為其之犯罪所得,同核無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得予不宣告沒收之事由,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依法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失之過重或違反罪責相當原則之不當。被告鄭舒倫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無非係就業經原審逐一審酌論駁之相同證據,再事爭執,並無可採,且於本院審理時仍矢口否認犯行,有關科刑情狀事由亦無任何改變,是被告鄭舒倫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各罪均量處被告鄭舒倫低度刑,且定應執行刑為十六年偏低,請求再予從重量刑等語,惟就被告鄭舒倫否認犯行、收賄金額、違背職務情節等各重要量刑因子,原審均已考量,而原審量處刑度亦難認過輕,故檢察官上訴請求再予從重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新竹市方面都有這樣的教訓了,因此恐怕不能樂觀期待

柯文哲能夠安全下莊的話,基本上很難,先作好第二審完結後,等待上訴期間就要先入獄執行的心理準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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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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