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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自訴《鏡週刊》誹謗罪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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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涉雇用狗仔跟拍政敵疑雲,《鏡週刊》去年報導,該公司為凱思國際,其中由黃國昌的小姨子高翬注資100萬元成立,黃國昌則對此提告撰稿記者林俊宏,台北地方法院今(21)日公告判決,林俊宏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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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每次都言之鑿鑿,尤其是那個宏不讓每次都在大小聲。
結果被告了,判決有罪。好鳥喔,跟那個吳子嘉同類型的。
黃國昌用自訴是對了,可以跳過檢察官偵查這個環節,
如果檢察官拿甚麼新聞自由可受公評的理由不起訴結案的話,那結果就差很多。
但也是因為黃國昌自己是律師會寫狀紙,一般人大概要另外花錢請律師。
所以喔,媒體還是要秉持客觀求證,謹慎報導。
希望鏡週刊能得到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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