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中央不驗苯駢芘,地方要扛責?
根據衛福部食藥署的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 >
大豆/黃豆在進口時是要查驗的
文件在第一大項「貨櫃裝運者,開櫃數如下」的第 1 點特別規定: 「1. 小麥、大麥、玉米、米、高梁及黃豆:三十櫃以下開一櫃,每增加三十櫃加開一櫃,不足三十櫃者以三十櫃計」 (這說明了黃豆在以貨櫃進口時,食藥署稽查人員開櫃查驗的基準是「每 30櫃抽開 1 櫃」)。
實驗室對大豆進行各項檢測時,其合格標準各自來自衛福部公告的衛生標準法規:
1. 殘留農藥(如嘉磷塞/草甘膦等):
法規: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內容: 條文中的「附表一 蔬菜類及穀類農藥殘留容許量」明確列出「大豆/黃豆」項下各類農藥的容許極限(MRL)。
2. 重金屬(鉛、鎘):
法規: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內容: 第 5 條附表一「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明確規定豆類(如黃豆)的「鎘」限量為 0.2 mg/kg、「鉛」限量為 0.2 mg/kg。
3. 真菌毒素(黃麴毒素):
法規: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內容: 第 4 條附表二「食品中真菌毒素之限量」,規定豆類及其加工品之總黃麴毒素限量為 10 ppb(或特定類型 15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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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大豆事件的核心漏洞
了解這個法規架構後,就能完全明白為什麼大豆會漏驗苯駢芘(BaP):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授權食藥署依據風險指定項次。
食藥署在邊境系統中對「原粒大豆」設定的判定標準,只有上述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中重金屬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把苯駢芘(BaP)限量訂在「食用油脂」(2.0 ppb),並沒有訂在「原粒大豆」上。
因此,邊境查驗系統在產出大豆抽驗項目時,法規上就從未授權將 BaP 列為大豆通關的必驗項目,這才導致被薰蒸焦化的大豆能「依法」合規入境。
簡單來說,中央在邊境查驗大豆時
沒有驗苯駢芘,導致不肖廠商中聯可以鑽法規漏洞
讓在產地就被苯駢芘汙染的大豆,在邊境暢行無阻
問題來了
中央為什麼不驗苯駢芘?
然後要卸責給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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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側翼網軍引起人民反感的質疑,林錫耀指出,任何政黨它的體制,而民進黨的體制與工作人員都很明確,「側翼網軍都不是民進黨主要成員。」
- 恩,原來政黑網軍就連在民進黨都屬於底層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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