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 柯文哲憑什麼改戴電子手鐶?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兩件刑事裁定,都是涉及柯文哲的貪污案,不過一件是聲請案(變更科控處分)、另一件則是抗告案(第一審裁定延長境管)
先從抗告案說起,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科控抗字第五號:
【主文】
原裁定關於柯文哲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為「受監控人之左腳」部分,應予撤銷。
柯文哲應自一一五年八月五日起至一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止,遵守接受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
其他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即被告柯文哲身為台灣民眾黨創黨主席,對第三勢力的延續與台灣政治的未來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前台灣正面臨內外挑戰、公共政治信任低落之際,絕無可能為了個人處境,拋下年邁且病中的母親、長期並肩作戰的夥伴與一路支持的人民,背離從政以來一路堅持的價值與信念,背棄這片養育生長、深愛的土地,抗告人有前往近海地區,或外島如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宣揚政治理念及從事政治活動之必要,此屬人民參政權之保障,況抗告人長年投身公共事務,身處高度公共監督之下,社會識別度極高,行蹤幾無隱匿可能,抗告人業已提出新臺幣(下同)七千萬元之保證金,請准予解除限制出海之處分。
(二)抗告人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每隔數小時搭配手機回報位置,且需隨時注意是否電池減弱,前往鄰近海邊即會發出警報,致需與科控中心、法警室頻繁回報,耗費相關人力甚矩,此種設備對人無疑是一種屈辱。對一個不會逃亡之第三大黨精神領袖施以如此之桎梏,超越公共利益之維護,致使朝野益加對立,其手段與必要性已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懇請考量,准予撤銷科技設備監控之處分,以維抗告人之人權保障等語。
三、駁回部分:
(一)抗告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等罪,經原審分別判處十三年、二年、三年六月、二年六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另原審斟酌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裁定准許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同時限制住居於戶籍地、限制出境、出海八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命不得對同案被告及當時尚未到庭之證人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嗣檢察官及抗告人均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繫屬本院審理,本院就科技設備監控部分,於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一百一十五年度科控字第一一四號換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
(二)查抗告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涉犯各罪經原審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從形式上觀察,抗告人所涉罪責非輕,可預期判決或執行之刑度既重,則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而抗告人為台灣民眾黨創黨主席,國內外具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並對於證人及共同被告均有相當之影響力,則抗告人具有在境外生活之資力與能力。復參酌抗告人於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止之監控期間,曾有觸發三級告警之情形,包括接近苗栗縣通宵鎮海岸、高雄市苓雅區、臺中市梧棲區、桃園市大園區、嘉義縣東石鄉等海岸線地區,或是因載具離線超過三十分鐘等約莫五十三次,有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檢科控席字字第一一五九六○○○七九號函附之歷史三級警告列表在卷足參。
(三)衡以實務經驗,在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及資產之情況下,仍不乏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是對抗告人限制出境、出海,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係現時能立即掌握被告行蹤,有效防免抗告人利用我國地形四面環海,偷渡出海潛逃危險之方法,無法以抗告人提出高額具保金等方式替代。據此,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認抗告人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並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抗告人聲請解除限制出海及撤銷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部分:
(一)按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且科技設備技術日新月異,為因應未來科學技術之進步,故認被告施以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又為配合第一項第四款,立法機關並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八項之規定,增訂第五項,就相關執行辦法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據此司法院訂定並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公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其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同辦法第五條規定: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
(二)選擇實施科技監控載具之標準
按目前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使用之電子監控載具包括電子腳鐶、電子手鐶、個案手機及居家讀取器等,居家讀取器係使用之對象為居家監控者,電子手鐶使用對象為逃亡可能性較低及配合度較高者,電子腳鐶則使用在配合度較低、逃亡可能性高或實施居家監控者,因此本院認為要選擇以電子腳鐐方式之高強度監控,實施對象應係有高度逃亡風險、對於他人有實施暴力、性侵害之虞、或是曾遭通緝、日常作息、行動軌跡不固定,不易掌控行蹤之人等,否則應使用對日常生活影響較輕微之電子手鐶方符合比例原則。
(三)本案實施情況
查抗告人於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止之監控期間,雖曾有觸發三級告警之資料多達三千八百零三筆,然除上揭五十三筆較接近海岸之告警(僅佔全部告警之一點三%)外,其餘發生警告處所皆為在各縣市市區或住宅內,且告警事由多為「載具離線時間超過三十分鐘」、「載具異常(銅片異常)」等,有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檢科控席字字第一一五九六○○○七九號函附之歷史三級警告列表在卷足參,難認發生告警情形係因抗告人試圖逃亡。參以本院函詢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控中心,請其就受監控人(本案抗告人)配戴監控設備期間之服從性、配合度如何等狀況表示意見,科控中心除提供上揭監控資料外,並未表示抗告人有多次試圖逃亡之情,有上揭函文附卷足參,堪認抗告人所觸發之告警確有可能係因訊號不良、收訊不佳所導致,尚難認抗告人對於科技監控配合度不佳。另審酌抗告人並無其他犯罪或遭通緝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或居無固定處所等情,亦難認需以高強度電子腳鐐之方式監控。
(四)綜上,本件堪認抗告人雖有逃亡可能,然可能性尚低,且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配合度較高,如以電子手鐶之方式取代,與電子腳鐶之定位方式、強固性差異不大,均可達成定位監控被告所在之功能,而電子手鐶之重量較輕,對被告身體所造成之負擔較小。再者,就上揭監控期間告警次數多達三千餘筆,然約達九十八%之告警均為系統異常,亦可減省轄區警員需經常確認警報真假之工作量,減輕監管成本,有利於警務工作之有效配置。是審酌卷內事證,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等公共利益之維護,抗告人之涉案情節、對司法程序配合之程度、逃亡之誘因及風險、各種科技設備監控方式之效果與對抗告人干預程度,並參酌依上揭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所示:選擇電子監控時,對被告應採取較輕微之替代措施及避免逾越必要程度等規定要旨,認將本件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方式,變更為電子手鐶,應足以保全後續審判及如判決抗告人有罪確定之刑罰執行程序,原審諭知抗告人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為「受監控人之左腳」稍有未當,應予撤銷。另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院認本件為避免與本院一百一十五年度聲科控字第一三九號聲請人即本件抗告人同一聲請內容認事用法歧異,並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認為有必要自為裁定,爰將撤銷部分,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下來是同法院一一五年度聲科控字第一三九號:
【主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柯文哲應遵守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變更為:柯文哲應自一一五年八月五日起至一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止,遵守接受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被告柯文哲身為台灣民眾黨創黨主席,對第三勢力的延續與台灣政治的未來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前台灣正面臨內外挑戰、公共政治信任低落之際,絕無可能為了個人處境,拋下年邁且病中的母親、長期並肩作戰的夥伴與一路支持的人民,背離從政以來一路堅持的價值與信念,背棄這片養育生長、深愛的土地,聲請人有前往近海地區,或外島如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宣揚政治理念及從事政治活動之必要,此屬人民參政權之保障,況聲請人長年投身公共事務,身處高度公共監督之下,社會識別度極高,行蹤幾無隱匿可能,聲請人受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已足以擔保聲請人不致於逃亡,有何再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且聲請人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每隔數小時搭配手機回報位置,且需隨時注意是否電池減弱,前往鄰近海邊即會發出警報,致需與科控中心、法警室頻繁回報,耗費相關人力甚矩,此種設備對人無疑是一種屈辱。對一個不會逃亡之第三大黨精神領袖施以如此之桎梏,超越公共利益之維護,致使朝野益加對立,其手段與必要性已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懇請考量聲請人業已提出新臺幣(下同)七千萬元之保證金,亦經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准予撤銷或變更科技設備監控之處分,以維聲請人之人權保障。
(法院判斷部分,則不重複記載,基本意思同上)
不過慶幸的是,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知道柯文哲多次觸發告警的事實,所以不敢輕舉妄動
在主動查證其遵守情形後,才決定部分同意、部分駁回,所以他想去離島助選的話,根本沒門(除非另外聲請暫時解除)。
再說了,按照第二案的聲請意旨,「朝野益加對立」的責任,你(柯文哲)不也該負擔一部分嗎?
民眾黨不去跟舔共的國民黨合作的話,就沒這問題了啊!
而且到現在為止,也沒看到任何媒體報導這件事,是冷下來了嗎?還得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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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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