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簡舒培連署站」今(25)日正式全面起
中天 林保宏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舒培的索資爭議,引發各界熱議。對此,台北市大安文山區議員參選人游智彬正式吹響罷免號角,針對簡舒培的「罷免簡舒培連署站」今(25)日正式全面起跑,游智彬喊話,「罷免連署站已火熱成立,歡迎大家隨時前來簽名連署」。
噓 vega790205 : 不是年底要選舉了?這傢伙在耍什麼 111.81.224.136 07/26 09:28為了讓大家都能體驗罷免、感受罷免
這應該算是大罷免大失敗特別活動
也算用心良苦
這聽來就讓人深感費解了
只是理論上,按照中選會的中選一字第七零六二三號函釋(選務處發佈),確實沒有「任期結束前N個月禁止罷免」的設定: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出對任期屆滿前未有明確規定限期,假如其任期僅餘3個月可否提出罷免案乙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已修正為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依上開規定,有關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
但同時這不代表在該被付罷免人也是新一屆選舉的候選人之情況下,中選會就可以同時針對罷免案和該選舉,同步開啟投票程序
因為《選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然而同時也該設想,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五年度上字第二五八號判決(詳細判決書)中有提到:
至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固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然其得否直接發生人民對國家機關請求作成一定行為之請求權,仍應視公政公約之各別規定,對請求權內容及要件有無明確規定而定。依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公政公約第二十五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一點:「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可知,並未明確規定受刑人行使選舉權之內容及要件,尚難認受刑人即因此具有請求選務機關應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其行使選舉權之公法上權利。另「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九十一點固載明「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這表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以及人們被剝奪自由或行動受限的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受刑人及被拘留者提供實際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等語,惟上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核係針對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作為國內法後,我國政府是否遵循上開公約之監督意見及建議,是以立法及行政機關為遵守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固應研議制定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相關法制,以確保受刑人選舉權之實現,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確認訴訟之方式預為介入,確認選務機關已有使受刑人應在監所內行使選舉權之公法上義務。
(按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七一二號判決,於「一般給付訴訟」中亦適用)
所以這種做戲的行為,當作笑話來看就好
趁著所謂「大罷免大失敗一周年」之際,去做這種炒作性的行為,來由根本就不能說正當,相反的應交由選民在來次投票中,決定其適任與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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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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