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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台集會後遭喊「回去工作」 蔣萬安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Jul 26 17:16:4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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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胡郁欣/綜合報導

台北市長蔣萬安號召人民守護食安,國民黨並於昨(25)日上凱道舉辦「我是人,我反毒台」集會,並號稱現場湧入超過20萬名支持者。而後,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喊話呼籲縣市首長在集會後儘快回歸工作崗位,引發蔣萬安今強烈不滿表示,他無法理解政府這種傲慢的威權思維,並怒批中央不解決毒油問題,反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另外,對於外界批評他反毒油的政治動作太多,他反問「捍衛人民食安

,如果這不是市政,什麼是市政?」並點名總統賴清德至今未召開國安會議、未回應凱道人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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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寶林茶室一案,嗯... 懂的都懂...

日前臺北地院裁定,第一件是中毒案部分(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七月廿一日才延長五位被告的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八月

主文:

黎仿軒、王順德、HO THANH PHU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周日豪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NGUYEN THI MINH ANH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黎仿軒、王順德、周日豪、NGUYEN THI MINH ANH(下稱阮氏明英)、HO THANH PHU(下稱胡清富,下合稱被告黎仿軒等五人),均涉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第二項之過失違反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過失傷害、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分別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黎仿軒、王順德、胡清富部分)、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周日豪部分)、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阮氏明英部分),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均已延長限制出境一次,其等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分別於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黎仿軒、王順德、胡清富部分)、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周日豪部分)、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阮氏明英部分)屆滿,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被告黎仿軒、王順德、周日豪、胡清富、阮氏明英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均否認犯罪,然依卷內現存事證,其等違反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依然重大。

(二)經給予被告黎仿軒等五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黎仿軒及辯護人固稱:被告黎仿軒需回馬來西亞處理子女身份問題,可提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具保金等語。被告王順德及辯護人稱:被告王順德無外國國籍,可限制住居,但無法提供任何具保金等語。被告周日豪及辯護人稱:被告周日豪沒有出境、出海之動機以及財力,且本身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請斟酌是否以其他方式代替限制出境出海之措施,且無法提供具保金等語。被告阮氏明英及辯護人稱:被告阮氏明英現在仍在就學當中,目前在經濟上有固定打工,生活上並沒有太窘迫或者是急需歸國情形等語。被告胡清富及辯護人則稱:被告胡清富離開家裡很久,在這期間,因為父親過世,沒辦法回去探望,願意交保五萬到十萬等語。

(三)審酌本案被害人數高達三十三人(其中六人食物中毒死亡,二十七人有食物中毒症狀而受有傷害),可見被告黎仿軒等五人倘經本院審理後予以論罪科刑,其等未來將面臨相當之刑責及鉅額之民事求償,為規避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刑罰之執行及民事賠償責任,而誘發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佐以被告黎仿軒為餐飲公司經營者,衡情應有相當之經濟能力,且出生於馬來西亞,縱其子女有出境至馬來西亞辦理國籍身分之需,然被告黎仿軒並未釋明有何解除其限制出境、出海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尚不足以動搖本院認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判斷;又被告王順德為店長,前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而被告周日豪出生於香港;另被告阮氏明英、胡清富均為越南籍,分別來臺就學、工作,其等於我國在家庭、工作、住居、財產等社會關係上之固著性較低。又依照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原於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情況下,嗣卻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仍不勝枚舉,且因刑事訴訟程序係動態進行,本案尚未完成審理程序,被告黎仿軒等五人仍有可能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對己不利之情事,即潛逃海外不歸。是無論被告黎仿軒等五人是否有固定住、居所,或家庭重心是否在臺灣,均不影響上開逃亡可能性。綜上,堪認依被告黎仿軒等五人所承受之法律責任壓力、素行、逃亡能力及逃亡成本,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黎仿軒等五人有逃亡之虞。

綜上,為確保後續可能之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經聽取被告黎仿軒等五人、辯護人及公訴檢察官意見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黎仿軒等五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目前仍有繼續對被告黎仿軒等五人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

另外還有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二號(即開店驗資不實案),在前述裁定出現的一個星期前,才剛裁定:

主文:

本件陳素雲、黎仿軒、高建文、馬文鴻、廖浩凱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陳素雲、黎仿軒、高建文、馬文鴻、廖浩凱被訴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結果晚起訴的還更快將審理完結,這根本太好笑了...

但話說回來,就理論層面而言,只能說要期待蔣萬安會認真看待市政,而不是一直迂迴在選舉事務上,恐怕太難

因此在聚光燈不會從他身上轉離的情況下,他的狂言將持續蕩漾、沒完沒了...

至於其他案件,倒是覺得不要揣摩

在他任內能連續出包的事實固然是存在的,但他自己卻一點都不覺得問題應歸咎於自己,這樣下來就是哀莫大於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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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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