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名為變態的神父:深偽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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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變態的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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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前青年部主任,製作了一支影片「油不得你」,用來宣傳國民黨反毒油遊行.
其中深偽了賴總統的聲音,內容為:「我是苯駢芘,我跟香菸、石綿同一級,謝謝制度,什麼都沒改,謝謝那些人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
蔣萬安跳出來說,「有事衝著我來!」並自陳上週拜會朱立倫時,有拜託該團隊協助製作宣傳影片,民進黨則表示,「深偽影音是違法行為,不是言論自由!」
無論如何,這起事件已經陷入了藍綠對決之中,食安的焦點已悄悄被轉移.
建議小黨聚焦在食安事件上,因為毒油的風暴還沒有結束,前幾天,致癌毒油名單再+13,連神岡的逢甲便當,王品集團的蛋黃醬也入列.
這起事件,該怎麼看?這令我想起馬斯克有天轉發了一則影片,是關於賀錦麗的深偽影片,片中模仿她的聲音,稱現任總統拜登患有老年癡呆症,自稱「對治理國家一無所知」,馬斯克轉發了以後寫下「太贊了!」於是釀起了一陣規模巨大的美國法庭風波.
該影片引來加州州長的關注,通過了《2024年捍衛民主免受深度偽造欺騙法案》,限制深偽創作,該影片作者不滿,提起了訴訟,主張該法違憲,侵犯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政治諷刺權利.
最後聯邦法院判決作者勝訴,並撤銷了該法案,法官的判決寫了一段結語:
「雖然深偽技術構成了挑戰,但解決之道並非過早地扼殺內容創作,而是鼓勵反駁言論、嚴格的事實核查以及自由的民主對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高度保障了「戲仿」的言論自由,戲仿,就是指詼諧仿作,透過諷刺或模仿評論公共事務,包括深偽.
所以顯然,在美國,不是一深偽就有罪,所以你會看到一堆川普的深偽語音創作在網路上流傳,無論是用川普的聲音對你講解動漫,或者是川普在唱初音的歌曲,用川普的聲音.
這當中的關鍵,就是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政府官員(Public Officials)必須證明被告「明知是假訊息,仍懷有惡意去散布」,才能夠讓名譽權受損事實成立.
這個原則限縮了政府官員的名譽權,擴張了言論自由的範圍.
所以很明顯,賴清德的情況,跟一般人民是不同的.
以政治攻防角度來說,不管是提告還是刑事局調查,都顯然是下下之策,因為鬧大了不但使該影片越來越多人觀看,衝上yt熱搜,而且可能刺激民眾,往後做出更多賴總統的相關深偽影片,有時候,不是越強硬就越有效果,反而會造成反效果,這就是神父會一再提醒,請民進黨多採用黨內溫和派的聲音.
至於《油不得你》的情況,可否等同於小玉深偽的情況?有不同意見就等於幫小玉說話?
答案是,胡說八道.
如果深偽女性成av女優成人片,等同於深偽戲仿政治人物,這個邏輯成立,那恐怕不分黨派,一堆人都犯了虛偽不實深偽之罪,各政黨的粉專,都充斥一堆深偽彼此的ai照片.
小玉深偽是把女性政治人物的臉,深偽到av女優上,藉此營利,它與性和性羞辱相關,完全不能和政治人物的戲仿相類比,同理,郝龍斌與柳采葳的深偽影片也是,他們被做成在接吻,屬於「政治人物遭深偽合成不實親密或桃色影片」,一樣不在第一修正案保護範疇.
《油不得你》比較類似大罷免時魯明哲的深偽錄音檔,「滷蛋邀請大家一起戰出來!罷免魯明哲,就是罷免傅崐萁!」這被詹江村踢爆,被魯明哲控告,而受害者只是一名民眾,他只是做了放在自己的群組上傳.
國民黨認為這是幾可亂真的音檔,會讓許多民眾聽了信以為真,但以一般常識而言,魯明哲不可能自己說要罷免自己,就跟賴清德不會說自己是毒油一樣,所以,一般民眾根本不會覺得是真的.
這些東西,其實根本不該被告,而且如果此風氣一開,多半是政治人物在告人,民眾多是被告的對象.
所以國民黨如果要說妨礙言論自由,標準一致,請先撤告,自己先不要戕害民眾的言論自由,這樣才有說服力.
我認為不論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都不應該任意提告人民,妨害人民自由,大黨政治鬥爭,不該拖人民下水,政治人物,應該參照美國第一修正案,有更高規格的檢驗標準,保障民眾最大程度的言論自由.
其實真正的受害者,是吳亞昕.
萊爾系列裡面,有一個影片,叫「反核少女的逆襲」,深偽她的聲音,說她叫林蜍青,把她沒說過的話,塞到她嘴裡,讓她受盡各種人身攻擊和羞辱,完全看不到一點公共討論,只是單純在獵巫一個女孩,只是因為她參加辯論,打敗了黃國昌.
我同意藍白支持者可以捍衛國民黨前青年部主任的言論自由,但請先跟吳亞昕道歉,她不是民進黨,只是一個親子共學團出生的公民,為自己的故鄉,為年輕人的未來說話.
請你們也捍衛她的言論自由.
我認為台灣的確需要一部規範深偽的法案,不過不是保護政客的名譽,而是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人民跟政客的標準,應該分開來看,應導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
大聲說出自己的主張,不應該被羞辱,霸凌,遭受痛苦,表達自己對政治人物的戲仿,不應該受到警察登門拜訪,詢問要不要下架影片的恐懼.
政黨之間的鬥爭,不應該戕害底層人民的言論自由.
我們標準一致,brother.
4.附註、心得、想法︰
神父認為政治人物跟一般人民的標準是不同的,以美國的第一修正案為例,深偽相關的法案被裁定違憲,而台灣的確需要深偽法案,但不是保障政客,而是保障人民,像吳亞昕才是真正的身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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