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熱門
🏛️ 政黑 💨 剛冒煙 🗣️

賴士葆亂吉人了 (大罷免相關)

👤 laptic (嶼天聖林) 🕐 Fri Jul 31 09:13:59 2026
▲ 8 推 ▼ 0 噓 → 9 回應
分享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七一四八號民事判決

賴士葆因為不滿「文山退葆」臉書專頁管理員林啟群在貼文中,於指摘行為「叛國」、「賣國」的同時,謾罵其為「漢奸走狗賣國賊」

早前刑事方面提告「公然侮辱」,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轉向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結果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被告答辯略以:

伊為原告選區之選民,對本屆立法院各項「偏袒中共、無視國家安全」、「阻撓國防與全民防衛建設」、「違背民意、忽視選區需求」、「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對民主價值的背叛」等表現感到失望及憤怒,原告身為政治人物,於各公眾媒體及問政時,一再污名化打壓支持臺灣主權獨立並防止中共武力犯臺之表現,伊因而在Facebook貼文,臚列罷免理由並發表系爭言論,原告問政表現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伊本於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對於原告悖離選民捍衛臺灣主權期待之言行,表達嚴厲譴責之評論,悉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原告應有較高之容忍義務,且因伊貼文皆臚列理由,公眾得有所判斷前開公共領域之言行。

法院則判斷:

爭點: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答案:

(一)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第三百一十一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四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本即包括一人對於他人之有爭議言行給予評價,並透過此等評價對該人形成壓力,以促其停止、改善或採取補救措施,此亦即社會輿論之正面功能所在。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應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而不應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認定侵害名譽權。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再者,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言,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是以,是否構成不法之名譽權侵害,仍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後,個案決定之(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乃現任臺北市第八選舉區(臺北市中正區古亭次分區、臺北市文山區)之區域立法委員,該區域並於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行立法委員罷免投票等情,乃公知之事實;另原告自承系爭言論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本院亦認系爭言論之用語乃對個人之評價,而無可證偽性,核屬意見表達,合先敘明。而系爭言論系爭貼文之表意脈絡以觀,係主張原告及所屬政黨之政治傾向、對國防預算之態度、對中國共產黨所作所為之立場可能造成國家安全、民主制度之重大危害,是系爭言論之情境係為被告臚列五點支持罷免原告之理由後所作之總結,而其字面語意雖屬負面,惟均與前述被告所批評之原告政治立場相呼應,其目的係在凝聚該選區人民對公共事務之討論,具有強烈公益性,而非純屬無端謾罵。又原告係長期參與政治活動之立法委員,難免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於政治人物面臨罷免活動時尤然。且原告非屬言論市場劣勢地位,若認系爭言論與其自身形象不符,自可透過公開政治實績等方式,表達其自身之立場,以使言論市場判斷何者所述較為可採。是以,被告對原告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原告之一時不悅,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權衡系爭言論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與原告個人作為公眾人物之名譽權,應以最大限度保障此等政治性言論之自由,始合乎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從而,系爭言論縱使係對原告之名譽為負面評價,而有侵害名譽權之情形,惟衡諸此事件之情狀,仍應認系爭言論得以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不法之名譽權侵害。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言論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洵無足採,應予駁回。

又觀察這些說法,居然完全沒有引用地檢署偵辦卷宗

該不會是賴委員自知理虧(如果完全引用其取得的證據,則將會很顯著的對他不利),所以就沒有在民事庭上提及?

這更實錘了「舔共」根本就沒有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國民黨根本就只是為了扼制言論自由(對時政的合法輿論),而用訴訟方式來困擾批判者!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看 PTT 原文 ↗ 接著看下一篇 ▶ 夏莉絲虐童案延燒!家長發聯合聲明抗議 蔣萬安:從嚴、從重、從速處理 🏛️ 政黑 · ▲62▼7看下一篇 →

🍉 更多相關的瓜

同板/同主題,繼續吃
🏛️ 政黑 偽造總統聲音還幫護航!蔣萬安被反問:可以用你聲音幫虐童幼兒園打廣告? ▲137▼23 📈 股票 2026/07/31 盤中閒聊 ▲893▼81 🍵 八卦 三立新聞是不是怕了? (發錢) ▲239▼12 🍵 八卦 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要原告找「活生生」律師 ▲263▼104